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改价格 [2007]670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委)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合法权益,促进 我国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组织国务院有 关部门和有关行业组织, 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2007年 5 月 1 日开始施行。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 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2] 价费字 479号 )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
〇七年三月三十日
,自
附: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 维护发 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 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 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通 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 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
第三条 发包人和建立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 的规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 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依法必须实行 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 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 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 其 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 幅度为上下 20%。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 况在规定的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 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 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