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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复工复产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处置预案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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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密切接触人员的处理流程

1.经卫生防疫部门流行病学调查确认后的密切接触人员,各单位应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将人员转运至县政府指定的集中隔离观察点进行统一的医学集中观察。

2.密切接触人员在集中观察期间应随时保持手卫生,在集中观察点公共区域活动应佩戴口罩,保持良好卫生和健康习惯。应主动配合医学观察,拒不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采取强制措施。

3.各单位在接到解除观察的通知后,应派专人专车将集中观察人员接回家里或单位,安排好人员的住宿和生活,根据其身体恢复状况安排工作。

五、责任追究

(一)各单位必须把疫情的防控工作作为重要工作来抓,以对工人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层层落实责任,严防疫情发生。

(二)发生突发情况,应严格执行应急处置流程,按照疫情信息报告的要求,第一时间向镇政府报送信息,不得迟报、瞒报、谎报、漏报。

(三)对因工作不力、不负责任、措施不当造成疫情扩散传播或对工作人员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有关规定倒查责任,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六、附则 【篇四】

根据XX省发电《关于印发企业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处置导则的通知》(闽应对疫情领导小组防〔2020 〕14 号)精神和县防控指挥部相关工作部署要求,为加强我县企业复工复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制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处置预案如下:

一、企业一旦发现员工出现发热、咳嗽、乏力等异常症状,由企业指派专车或120救护车护送到县医院或嵩口、大洋、梧桐3个中心卫生院发热门诊就诊。

二、就诊医院及时安排“三问三查”,做出初步诊断结果,如是一般发热,就地治疗并予观察;如遇可疑NCP的发热患者,在3个中心卫生院就诊的由120救护车(一人一车)转送至县医院发热门诊进一步检查。

三、诊断为疑似病例的,收住县医院发热门诊病房救治,并按新冠肺炎诊疗规范要求,做出排除或确诊的诊断。

四、如为疑似或确诊病例,由县疾控中心上报县防控指挥部和县卫健局,并通报企业主管部门和相关企业。县疾控中心立即介入流行病学调查,筛选确定密切接触者对象,相关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及时将密切接触者集中到八方快捷酒店或东苑宾馆等监测隔离点进行监测隔离观察。疑似病例排除后,其密切接触者可同时解除医学观察,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必须监测隔离观察满14天经复查肺部CT正常才能解除隔离。

五、企业发生疑似或确诊病例后,实行分类管理处置:

(一)接到疑似病例通报后,企业应对患者所在车间(班组或内设部室)、宿舍等办公生活场所进行封闭管理,并在县疾控中心指导下进行消杀处理。

(二)发生1例确诊病例或5例以下的聚集性确诊病例,经流行病学调查,属于企业外感染、且未发生企业内传播的,实施分区管理,对出入企业人员进行体温及健康状况检查。

(三)发生2例确诊病例以上聚集性疫情,经流行病学调查,属于已发生企业内部传播,应根据判定的传播范围实施局部停工,并视疫情发展情况和疾控部门评估情况,必要时全面停工。 【篇五】

为规范我区复工复产企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降低企业复工人员感染新冠肺炎风险,确保企业安全复工复产。特制定如下应急处置预案:

一、企业周边出现疑似或确诊病例处置规范

(一)立即对厂区及办公场所进行全面消杀,并做好记录备查。

(二)立即对复工人员开展健康和防护教育,及时通报情况,切实增强企业员工疫情防控意识和危机意识。

(三)排查企业员工与周边出现确诊或者疑似病例区域人员是否有密切接触者,如有,应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二、企业内部出现发热、乏力、咳嗽等症状人员处置规范

(一)企业员工如在进厂进行体温测量时出现发热(高于37.3℃),应让其做好防护措施后及时到发热门诊进行就诊,同时企业应掌握就诊情况并通知网格员做好登记跟踪。

(二)企业员工如在厂区工作期间出现发热的,企业应立即嘱其停工,与其他人员隔离,并安排其做好防护措施后自行前往发热门诊就诊,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同时企业应限定与发热人员有密切接触行为人员的活动范围,掌握诊断结果并通知网格员做好登记跟踪。

(三)企业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该员工进行流行病学调查,询问了解近14天有无疫情重点地区居住史、旅行史或与其他病人接触史等,必要时提供相应协助。

(四)企业员工在进厂过程中或在厂区工作时出现发热、乏力、咳嗽等症状的,需及时将数据上报区疫情防控健康数字平台并通知网格员做好登记跟踪,同时上报区疫情防控指挥部。

(五)诊断结果为普通发热的,安排发热人员居家休息,并主动到所在社区(村委会)登记,身体康复前不得上岗,同时解除与发热人员有密切接触行为人员的活动限制。

(六)发生1例病人,或者发生1起因企业外接触原因导致感染的聚集

性疫情,经流行病学调查,未发生企业内传播的,实施分区管理,对出入企业的人员进行体温及健康状况检查,最大程度减少员工集中,分散防护,并视情采取轮休或局部停工措施。发生2例以上病人,应根据环境、接触程度、个人防护情况判定传播范围,实施局部停工或全面停工。

(七)经疾控机构调查判定的密切接触者,实施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病人以及其密切接触者涉及到的场所须经消毒后方可重新启用。

企业复工复产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处置预案五篇

(四)密切接触人员的处理流程1.经卫生防疫部门流行病学调查确认后的密切接触人员,各单位应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将人员转运至县政府指定的集中隔离观察点进行统一的医学集中观察。2.密切接触人员在集中观察期间应随时保持手卫生,在集中观察点公共区域活动应佩戴口罩,保持良好卫生和健康习惯。应主动配合医学观察,拒不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采取强制措施。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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