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压力管道及压力管道元件
检验收费标准的批复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财综[2006]87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6.12.04 【实施日期】2006.12.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压力管道及压力管道元件检验收费标准的批复
(苏价费[2006]422号 苏财综[2006]87号)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发电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新增检验项目收费标准备案的报告》(苏质技监计发[2003]96号)收悉。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373号)和财政部、原国家计委《关于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01]10号)、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 》([1992]价费字496号)规定以及相应的监督检验规程、规则,按照成本补偿的原则,现核定压力管道及压力管道元件检验收费标准(试行)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1 / 2
一、检验机构应按规定的规程或规则进行检验,其出具的各类检验合格证书、检验报
告不得另行收费。
二、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已收取费用的,应 确保检验质量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检查、验收不得收费。
四、对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社会福利企业等开展的检验检测,应减半收费,特殊情况可予以免收。
五、各级检验机构应按隶属关系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并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验收入作为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本收费标准从2006年12月15 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两年。试行期满前2个月 ,请你局将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及反映意见函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以便正式核定收费标准。 附件:
压力管道及压力管道元件检验收费标准(试行) 一、压力管道安装检验收费标准(试行)
管道外径Φ(mm) Φ≤100 收费标准(元/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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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压力管道及压力管道元件检验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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