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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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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证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上证发[2015]50号

【失效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

则》的通知(2024修订) 【发布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日期】2015.05.29 【实施日期】2015.05.2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上证发〔2015〕50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规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促进债券市场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 5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本所依据《办法》第2.2条的规定接受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的挂牌转让申请,并确认是否符合挂牌条件;不再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并购重组私募债券进行发行前备案。

二、按照原规定进行挂牌转让的私募债券,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等应当履行《办法》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发行文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上证债字〔2012〕176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试行)》(上证债字〔2012〕177号)、《关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在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转让的通知》(上证债字〔2012〕210号)、《关于为证券公司次级债券提供转让服务的通知》(上证债字〔2013〕161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上证发〔2014〕63号)、《关于开展并购重组私募债券业务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4〕67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1.1为规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

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1.2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在本所挂牌转让,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所 2 / 5

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包含一年以下)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境外注册公司发行的债券的挂牌转让,参照本办法执行。

1.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增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履行增信义务。

1.4为债券发行、转让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证券经营机构、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1.5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相关监管部门认定的业务资格。

1.6发行人、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7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办法及本所其他规定,对债券发行人、增信机构、专业机构、投资者及其相关人员进行自律监管。

1.8 本所为债券提供挂牌转让服务,不表明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债券的投资风险或者收益等作出判断或保证。债券投资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9债券的登记和结算,由登记结算机构按其业务规则办理。

第二章 挂牌条件2.1发行人申请债券挂牌转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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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证券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上证发[2015]50号【失效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的通知(2024修订)【发布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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