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与山墙面半间距之和,且不小于8米。
(三)山墙之间的间距不小于8米。
(四)主采光面既不平行也不垂直布置时,夹角不大于60度的,其间距按第(一)条确定;夹角大于60度的,其间距按第(二)条确定。
(五)错位布置时,相邻两栋均为低层建筑的,其间距不小于8米;其中一栋为多层或两栋建筑均为多层的,其间距不小于12米。
第十五条(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以下标准控制:
(一)相对布置时,不小于相对面各自的半间距之和,且不小于19米。
(二)错位布置时,不小于19米。
第十六条(高层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高层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按以下标准控制:
(一)相对布置时,不小于相对面各自的半间距之和,且不小于30米。
(二)错位布置时,不小于30米。
第十七条(超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超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以下标准控制:
(一)相对布置时,不小于相对面各自的半间距之和,且不小于
5
22米。
(二)错位布置时,不小于22米。
第十八条(超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超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以下标准控制:
(一)相对布置时,不小于相对面各自的半间距之和,且不小于33米。
(二)错位布置时,不小于33米。
第十九条(超高层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超高层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按以下标准控制:
(一)相对布置时,不小于相对面各自的半间距之和,且不小于36米。
(二)错位布置时,不小于36米。
第二十条(标高不一致时的间距)相邻建筑底层标高不一致时,其间距按相对高度确定,其中一栋屋顶标高在另一栋底层标高以下的除外。
同一裙房上的居住建筑,其建筑计算高度从裙房屋面起算。
第二十一条(建筑与堡坎的间距)建筑与高度大于1米的堡坎相对时,其外墙(含阳台、外廊、飘窗)与堡坎底部距离不得小于堡坎
6
高度的0.4倍,且不得小于3米。堡坎退台时,可分阶计算。
第二十二条(不规则平面间距的计算)建筑平面不规则的,以各立面宽度与其延长线形成的剖面宽度之和为建筑间距计算面宽,按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确定其间距要求。
第二十三条(采光面)一栋建筑的主采光面与另一栋建筑主采光面的不开窗部分相对的,或两栋建筑主采光面的不开窗部分相对的,均按主采光面相对确定间距。
第二十四条(退台间距的计算)建筑退台时,按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视其不同计算高度分别确定间距。
第二十五条(其他建筑间距)其他各类建筑的间距,按以下标准控制:
(一)中小学教学楼、四班及以上规模托幼建筑、医院病房楼相互之间的距离,以及与相邻建筑、堡坎之间的间距,除应符合相应的设计规范外,还应在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
(二)中小学的宿舍楼、三班及以下规模托幼建筑相互之间的距离,以及与相邻建筑、堡坎之间的间距,除应符合相应的设计规范外,还应符合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三)居住建筑与计算高度4米以下的门卫房、车库人行出入口
7
等独立设置的附属建筑物的间距,应符合相应设计规范,且不小于2米。
(四)居住建筑与以上第(一)、(三)项之外的其他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均按居住建筑间距执行。
(五)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相应的设计规范;其中,高层与超高层建筑之间、超高层建筑之间的间距应不小于24米。
第二十六条(拼接规定)两栋居住建筑的不开窗部分可拼接,拼接宽度不得小于3米。拼接形成的凹槽宽度小于15米的,凹槽宽度计入建筑面宽。
计算高度为18米以下,且沿江、城市道路、广场或公园绿地布置的居住建筑,需要拼接的,拼接后的建筑面宽不应超过80米。
计算高度为18米至60米的居住建筑之间、计算高度为18米至60米的居住建筑与计算高度18米以下的居住建筑,需要拼接的,拼接后的建筑面宽不应超过70米。
计算高度为60米以上的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他居住建筑原则上不得拼接,确需拼接的,拼接后的建筑面宽不应超过70米,且不得沿江、城市主次干道、广场或公园绿地布置。
超高层建筑不得拼接。
第四章 建筑退让
第二十七条(建筑退让道路控制线的距离)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
8
改建、扩建的建筑,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其退让道路控制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下表规定:
退让距离 道路红线宽 度W(米) 建筑计算高度H(米) H ≤60 60<H≤100 H>100 W≤16 16<W≤32 W>32 3 5 7 3 7 9 5 9 11 注:不同高度组合的建筑,按各自建筑计算高度退让道路控制线。 新建剧院、游乐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大型商场、酒店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入口退让道路控制线的最小距离,应在满足国家相关规范前提下,在上表基础上应适当增加,且最小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0米。
第二十八条(建筑退让道路中心线的距离)临城市道路布置的建筑,其外墙(含阳台、外廊、飘窗)退让道路中心线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该建筑临道路的相应半间距。
第二十九条(道路转弯处建筑退让道路控制线的距离)道路转弯处建筑退让道路控制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下表规定:
退让距离 道路控制线宽 W≤16 度W(米)
9
16<W≤32 W>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