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强化“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建立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根据省住建厅《AA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苏建建管〔2013〕662号)、《关于实施AA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苏建建管〔2016〕82号)和《AA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AA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是指在规定的考核时段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市场行为(包括工程数量及规模、政府和行业奖惩、投标活动、合同履约、工程档案管理等)、施工现场行为(包括质量行为、安全行为、实体质量、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人员履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等)进行量化考核后,对建筑施工企业所作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本市和外地进苏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条 AA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立AA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领导小组,局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各市、区住建部门分管领导及局城市建设处、建筑业处、建筑市场管理处、质量安全监管处、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市工程造价管理处、市城市建设监察支队、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市建筑安装管理处、市建设信息中心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综合考评评定结果的会商和监督,局城市建设处、建筑业处和市建筑安装管理处具体负责综合考评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AA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的“AA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管理系统”为全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的统一电子管理平台。
第二章 评定内容和计分标准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分采用百分制,由企业基本信用分、业绩分、综合检查分、良好信息加分和不良信息扣分等5部分组成。
第七条 企业基本信用分:是指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得基本分55分。
第八条 业绩分:是指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按承接的工程项目数量及规模(以AA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中合同备案数据为依据,工程规模按合同确定的价格为准,时间节点按合同备案日期计算,有效期24个月,“有效期”是指综合考评该年度末往前追溯的时间,如对2018年度考评,“有效期24个月”是指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有效期12个月”是指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下同)分别计分,最高10分。
(一)承接的工程项目数量,每个项目得0.5分,最高得5分。
(二)工程规模:房屋建筑工程,累计2000万元得0.5分(不足2000万元按2000万元计算、超过2000万元不足4000万元按4000万元计算,以此类推),最高得5分;市政公用工程及其他专业类工程,累计500万元得0.5分(不足500万元按500万元计算、超过500万元不足1000万元按1000万元计算,以此类推),最高得5分。
第九条 综合检查分:由全市建筑市场综合大检查得分和各市、区日常检查得分组成,分别15分,满分30分。检查标准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实施《AA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的通知》(苏住建建〔2016〕16号)执行。对未开展全市建筑市场综合大检查的专业承包类企业,暂缺建筑市场综合大检查企业得分的,则以其日常检查的分值按照30分折算成综合检查得分。如企业既无综合大检查得分,又无日常检查得分的,则取同类别同等级企业按照30分折算的综合检查得分的平均分作为该企业的综合检查分。
第十条 良好信息加分:是指企业在“AA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管理系统”中已经相关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良好信用信息,对照标准进行计算的加分,最高5分。《建筑施工企业良好信息加分标准》详见附件一。
第十一条 不良信息扣分:是指企业在“AA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管理系统”中已经相关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不良信用信息,对照标准进行计算的扣分,不良信息扣分不封底。《建筑施工企业不良信息扣分标准》详见附件二。
第十二条 同一企业的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不同级别荣誉(处罚或处理)的,按最高级别标准加(扣)分,不作累计加(扣)分。
第十三条 一个建筑施工企业只能申请一个综合考评分,同时具有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资质和专业承包类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由企业自行确定其中一个资质类别参加综合考评。
第十四条 企业年度综合考评分按照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类和专业承包类分别排名,并按以下标准划分A、B、C、D四个信用等级:得分排名前10%的企业年度信用等级为A类,排名在10%~85%之间的企业年度信用等级为B类,排名在85%~99%的企业年度信用等级为C类,排在后1%的企业年度信用等级为D类。
第十五条 对考核期内没有工程业绩的外地进苏建筑施工企业,不予综合考评;本市新办企业已取得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且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其当年度信用等级可以按B类认定。
第十六条 凡考核年度内在AA大市范围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度信用等级直接评为D类:
1.发生1起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2起一般质量安全事故且承担主要责任的;
2.受到降低资质等级处罚的;
3.暂扣资质证书经整改仍不到位的,或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经安全评估不合格的; 4.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承揽工程业务一年以上的;
5.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或假借拖欠农民工工资恶意追讨工程款,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6.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存在重大串通投标、转包、行贿、商业贿赂等行为,经行政监察机关或司法部门依法认定的;
7.其他严重不诚信行为。
第十七条 全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分及年度信用等级经AA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领导小组审定后,由AA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公示、公布,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企业年度信用等级自公布之日起至下次公布之日前有效。
第十八条 企业的不良信息可按照《AA市建筑企业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苏住建建〔2018〕28号)进行信用修复,完成修复的不良信息应在AA市建筑施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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