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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规范化管理资料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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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收取的承包费和租赁金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

第四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成员公开。

第五十条 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五章 农村集体资源管理规定

第一节 资源登记簿制度

第五十一条 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应当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并对资源变动情况进行及时变更登记。

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

第五十二条 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第二节 资源承包、租赁、出让制度

第五十三条 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等均要采取公开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招投标规定和程序参照第四章第四节“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执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方案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第三节 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

第五十四条 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统一编号,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当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第五十五条 集体资源承包、租赁的收入归村集体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节 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

第五十六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第五十七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要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根据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经济联合社、组经济合作社)与村民自治组织(村委会、村小组)实行两个牌子一套人马管理的实际,各村、组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与本制度指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具有同等议事效力。

第五十九条 以前同级出台的有关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六十条 本制度由镇“三资”规范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自2011年8月1日起实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的承包合同管理,维护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合法权益,稳定农村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拥有所有权的生产资料、经营项目和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家资源(以下统称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本组织成员或成员外的法人、公民承包经营时,当事人双方订立的承包合同。

第三条 订立承包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自愿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承包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后,其所有权不变,承包方只享有承包合同规定的经营权、使用权。 第五条 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是农村经济合同监管机构,负责农村经济合同规范化管理工作。

第二章 合同的制定

第六条 农村经济合同的制定必须遵循民主议定原则,坚持程序合法,保证公平、公正、公开。

第七条 在签订农村经济合同前要对拟发包或建设项目进行科学评估;研究确定经济合同发包(租赁)或招标投标方式、期限、金额等主要条款。

在确定发包(租赁)项目金额时,应充分考虑经济发展因素,为日后调整留有余地。预收款项金额不得超过3年的承包(租赁)金总额。

第八条 农村经济合同的期限按如下规定执行:集体工业用地出租期限不超过50年;耕地和其他农业用地的承包期限不超过30年;鱼塘承包期限不超过5年;林地的承包期限不超过70年;厂房出租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其他物业出租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九条 农村经济合同签订情况须在公开栏中设定专项栏目进行公布,并报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合同的签订和处理

第十条 农村经济合同要以书面形式签订。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盖章或书面授权的代表签字盖章。承包合同签订后,应向本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 承包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项目名称、数量、质量、地点、期限、生产经营方式;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经营条件、范围;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当事双方签订的合同必须经镇人民政府指定部门鉴证或见证,并送报送镇农村经济合同管理小组备案。

“三资”规范化管理资料汇编

第四十八条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收取的承包费和租赁金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第四十九条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成员公开。第五十条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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