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款未规定,通说肯定。 《房屋租赁合同解释》10~12条: ① 区分是否构成附合; ② 区分提前解除与租期届满; ③ 区分由哪方违约导致解除。 2)必要费用的偿还义务一一未规定 6 ?出卖租赁房屋时的通知义务
一一230条
1 )通知期限一一230条: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 《通则意见》118条:提前3个月
2)违反该义务后果一一《房屋租赁合同解释》21条 A ?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B ?不影响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废止
二. 承租人的义务
1 ?按约定方法或租赁物性质使用租赁物的义务
一一217条
61条;仍不能确 定,
《通则意见》118条后段
1) 租赁物的使用方法 一一217条:有约定依约定;没有约定,适用 按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2) 遵守该义务的后果 一一218条:对租赁物的合理损耗,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 违反该义务的后果 一一219条:租赁物受损的,出租人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2 ?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 一一222条
1 )妥善保管的标准 善良管理人标准
2 )保持租赁物原状的义务 一一223条第2款 3)租赁物有收益能力的,应保持其收益能力。 3 ?支付租金的义务 1) 租金的形态——金钱
2) 租金的数额一一有约定依约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适用 3) 租金的支付期限 一一226条 A ?有约定的,依约定; B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
61条;
61条、62条第2项
C ?仍不能确定的,租期不满 1年的,应在租期届满时支付;租期 1年以上的,应在每 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 1年的,应在租期届满时支付。
4) 租金的变动
A ?租赁物毁损、灭失 ——231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毁损、灭 失的,承租人可请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承租人可解除合同。
B ?情势变更——《合同法解释二》26条 5) 违反该义务的后果一一227条
A?出租人催告一一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B ?出租人解除合同 一一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解除合同。 4 .租赁物的返还义务 一一235条 1)返还的时间:租赁期间届满
定期租赁的,期间届满时返还;不定期租赁的,合理期限届满时返还。 2)返还租赁物的要求: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三.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230条
1 .概念、性质
是指在租赁合同存续期间,出租人要出卖租赁物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 的权利。 期待权说、附条件形成权说、请求权说 2.适用范围
1) 仅适用于房屋租赁;
2) 买卖以外的法律行为转移租赁物所有权的,不适用;
3) 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 变卖租赁物实现抵押权的 一一《房屋租赁解释》22条: 4) 拍卖租赁物的
A ?民法上的拍卖(委托拍卖) 一一《房屋租赁合同解释》 23条:适用 B .公法上的拍卖(强制拍卖)
——不适用
5 )基于征收、征用等公法手段引起租赁物所有权变动的,不适用。 2 .行使要件
1) 出租人要出卖租赁房屋; 2) 出卖行为发生在租赁期间之内; 3) 承租人与其他购买人的购买条件同等;
4) 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行使; 一一《房屋租赁合同解释》 24条:通知后15日内 5) 不存在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法定情形。 一一《房屋租赁合同解释》24条
A .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B ?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
问题:原承租人也为近亲属,能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C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
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D ?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办理登记手续的。
适用 问题:在合法转租的情形下,承租人与次承租人谁享有优先购买权? 案例一
2009年8月,A公司与某中学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约定: 1 , A公司承租某中学房屋 1 间,租期2年;2,租赁期间内,A公司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2010年8月,不知 情的B公司向某中学提出以 80万元购买该房屋,某中学未通知 A公司,便与B公司签订 了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A公司得知后,诉至法院,请求: 1,确认B公司与某中学 所订合同无效;2,某中学以80万元将该房屋卖给 A公司。
问:
1) B公司是否取得房屋所有权?属何种性质取得? 2) A公司的主张是否合理?
3) 如果B公司知情,后果是否不同?
4 )从本案看,优先购买权是请求权还是形成权? 案例二
2009年8月,A公司与某中学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约定: 1 , A公司承租某中学房屋 1 间,租期2年;2,租期届满时,A公司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 2011年8月,租期 届满,A公司要求续租,B公司也要求承租此房,并表示每年愿付 3万元租金,而 A公司 只愿付2万元租金。经协商,A公司表示放弃竞争,但要求某中学支付违约金 5000元(后 由B公司实际支付)。9月,某中学与B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每年租金 1.5万。双方同时还
签订一份捐资协议书,约定 B公司每年向某中学捐资 1万助学。A公司得知后,认为自己 受骗,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自己的优先承租权。
问:
1 )某中学与B公司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2) A公司的主张是否合理?
3) A公司的优先承租权具有何种效力? 第四节
租赁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一?租赁合同的变更
1.出租人的变更 —— 229条:买卖不破租赁 1) 买卖不破租赁的要件 A ?租赁合同有效成立;
B ?出租人已交付租赁物且承租人继续占有租赁物; C ?出租人将租赁物所有权让与第三人; 动”缩限解释
D ?不存在法定例外情形。 一一《房屋租赁合同解释》 20条 2) 买卖不破租赁的效力
A ?受让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效力: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合同的法定概括移转) B ?出租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效力:依买卖合同确定
C ?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效力:出租人不再受租赁合同约束 问题:受让人对承租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出租人应否负责? 2 .承租人的变更
1)租赁合同的法定承受 一一234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 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问题:“共同居住的人”范围如何确定? A ?承租人近亲属;
B ?承租人共同经营人或合伙人。 一一《房屋租赁合同解释》19条
2) 租赁合同的约定承受(租赁权的让与) :应符合合同承受的条件,并应取得出租人 同意,
一一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