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买卖合同
第一节 概述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
广义买卖合同:是指一方转移财产权给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狭义买卖合同:仅指物的所有权的有偿转让合同。
130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1 ?买卖仅指所有权的有偿转让;
2 ?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有偿转让合同,不属于买卖合同,为独立的有名 合同;(标的物为有体物)
3?债权、股权等财产权有偿合同无特别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规则。 卖合同解释》45条
二?买卖合同的特征
1 ?出卖人须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给买受人; 注意:互易合同一一175条 3 ?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4 ?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2 ?买受人须向出卖人支付价款;
一一174条、《买
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问题:如果双方的义务不构成对待给付关系,是否为买卖合同?
5 ?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6 ?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 一一例外:船舶所
有权转让、房屋转让等,应采书面形式。
三?买卖合同的当事人
1 ?出卖人
1 )财产所有权人;2 )财产经营权人; 3)担保物权人;4 )行纪人;5)法院。 2 ?买受人
四?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1 ?必须是有体物;2 ?必须是可流通物; 一一132条第2款
3 ?可以是特定物或种类物; 4 ?无须是已经存在的物;(期货买卖) 5?不能是出卖人特为买受人制造,或者由买受人提供大部分原材料的物; 6 .争议问题:出卖人出卖无权处分之物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观点1:无效说,依据132条第1款(违反强制性规定) 观点2 :效力未定说,依据 51条 观点3:有效说
1) 买卖合同是负担行为而非处分行为,不要求处分权; 2) 出卖人交付行为是处分行为,应享有处分权,否则效力未定;
3) 132条属义务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该条不影响合同效力; 释二》14条
4 )承认无权处分合同有效,不会损害真正权利人利益;
5) 如果出卖人根本不可能取得处分权,或根本无意取得处分权,可依据欺诈处理; 6) 法律承认买卖尚不存在的物,逻辑上也应承认买卖他人之物; 7) 承认买卖他人之物,更符合生活实际。 《买卖合同解释》第 3条采有效说:
1)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解 (承揽合同)
2)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 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08司考题
甲乙结婚后购得房屋一套, 仅以甲的名义进行了登记。
后甲乙感情不和,甲擅自将房屋
以市价出售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 C,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 答案:B
该答案是否合理?
B,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 D,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
五?买卖合同的条款 1. 12条:示范性条款 2. 131条:可以增加的条款 1 )包装方式
A .有约定的,依约定;B .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 61条;(可以
协议补充,不能达成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C ?仍不能确定的 一一156条后段:通用方式、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D ?包装方式有强制性标准的,依其规定;
E.除另有规定或另有约定外,包装费用由出卖人负担。 2 )检验标准和方法
3)结算方式4)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
3. 买卖合同的必要条款:依当事人约定;未约定的,当事人、标的物、数量 问题:价款是否为买卖合同的必要条款?
六.买卖合同的形式
1?法律或当事人对合同无特殊要求的
一一第10条第1款:书面、口头、其他形式
2 .法律或当事人对合同有特殊要求的 外贸等
一一第10条第2款:依其规定 船舶、房屋、
3 ?特殊情形一一《买卖合同解释》第 1条
1)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 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 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 认定;
2)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 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 对买
第二节 买卖合同的效力
一?出卖人的义务
1.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135条前段
交付是指将标的物 移转占有(非一定取得所有权?)。 包括:现实交付、观念交付(简 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 ——《物权法》25~27条)
1 )交付时间
A?约定交付期限的 一一138条:按约定期限交付;可在该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注意:仍可适用71条提前履行规则 B .未约定交付期限或约定不明的
一一139条:适用61条、62条第4项
C .简易交付的时间 ——140条: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问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的交付时间?
2 )交付地点一一141条
A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B .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 61条;
问题:此情形下,能否适用62条第3项?(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C.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① 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② 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 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 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 付。
“标的物需要运输的”一一《买卖合同解释》11条:是指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 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形。
3) 交付标的物的质量:有约定的,依约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 4) 交付标的物的数量
A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数量交付标的物;
B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 的——162条:买受人可以接收或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接收多交 部分的,按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保管费用、风险负担一一《买卖合同解释》第 6条:出卖人负担
C .出卖人少交标的物的 一一72条:部分履行规则(可拒绝,但不损害利益是除外, 额外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5) 交付方式A .有约定的,依约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 B .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 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 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C ?交付的证明一一《买卖合同解释》第 8条 ①
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
出卖人仅以增值买受人不 认可的,61条、62条第5项。
61条、62条
一一《买卖合同解释》第 5条:当事
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