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 规划局退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退件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退件是指局窗口受理的,需暂缓办理或退回服务对象的行政许可申报事项。受理业务所有退件,一律由窗口统一办理。
第三条 需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其他部门联审的重大项目,不适用此规定。
第四条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其申报材料要件明显不齐的,窗口不予受理。
第五条 不予受理件的管理:
(一)服务对象提出申请后,窗口能够当场认定的,应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认定,并即时告知服务对象原由;
(二)项目内容较复杂,无法当场认定的,可会同有关股室审议后,报分管领导审批,时限最多不超过3个工作日。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事项,均作退件处理: (一)服务对象自行要求退件的;
(二)经窗口审查,服务对象申报材料不齐的; (三)窗口正式受理后,经业务股室审查其申报材料要件不齐的;
(四)经业务股室审查,申报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第七条 退件的管理:
(一)符合第六条第一款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出具《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局退件通知书》(见附件1,以下简称《通知书》),并在退件原因栏注明“服务对象自行要求退件”,连同申报材料一并退回服务对象。
(二)符合第六条第二款,但服务对象的申报材料要件齐全的,由窗口工作人员收件,并出具《通知书》,要求在《通知书》补件栏须填写要补交的资料清单,以及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需补办的事项和提交补件的具体时限。
申请事项的办理时限从服务对象补齐资料之日起计算。 (三)符合第六条第三款的,由经办业务股室在《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局退件呈批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退件呈批表》)退件原因栏注明“申报材料要件不齐”,经分管领导审批后,连同申报材料移交给窗口。再由窗口工作人员依据《退件呈批表》的有关内容,出具《通知书》,并在《通知书》补件栏填写需补交的资料清单。
(四)符合第六条第四款的,由经办业务股室在《退件呈批表》退件原因栏注明原因,经分管领导审批后,连同申报材料一并退回窗口。再由窗口工作人员依据《退件呈批表》的有关内容,出具《通知书》。
第八条 窗口实行退件登记制度,凡属退件的按统一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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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的表格建立台帐,并填写《通知书》,通知书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存窗口,第二联报局办公室备查,第三联交服务对象。通知书应加盖局窗口退件专用章、注明日期,由服务对象签收。
第九条 服务对象对退件有异议的,可持《通知书》及复核申请到局业务窗口申请复核,程序如下:
(一)窗口工作人员将复核申请报送局办公室。 (二)局办公室会同业务股室予以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填写在《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局退件复核呈批表》(见附件3,以下简称《复核呈批表》)上,报分管领导审批。
(三)分管领导审批后,由窗口将《复核呈批表》存档,并出具《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局退件复核结果通知书》(见附件4)通知服务对象。
第十条 凡属局退件处理的内部审批意见及有关材料,由局窗口建立资料档案,统一交局档案室存档。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局退件通知书 2.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局退件呈批表 3.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局复核呈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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