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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安全作业许可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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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作业许可证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危险性作业管理, 预防事故发生, 保护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 特制定 本制度。

2、范围

公司生产区域内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 吊装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设备检修作业、高温作业、抽堵盲板作业等危 险性作业。

3、职责

3.1 安环、设备、技术、基建、电器职能部门为相关危险性作业许可证归口 管理单

位,负责危险性作业许可证的审批权限划分、存档、现场检查等。

3.2 各作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危险性作业具体实施,负责作业风险分析,许可 证填

写,措施落实,现场监护,作业许可证存档等。

3.3 各与作业有关的部门负责作业许可证的审查、确认。 4、内容

4.1 在公司生产区域内进行以下作业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 4.1.1 动火作业 4.1.2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4.1.3 动土作业 4.1.4 临时用电作业 4.1.5 高处作业 4.1.6 吊装作业 4.1.7 设备检维修作业 4.1.8 断路作业

4.1.9 抽堵盲板作业 4.2 作业申请

4.2.1 作业单位进行作业风险分析,风险分析必须认真仔细,列出一切可能 发生的

风险,风险分析结果要填写在作业许可证上。

4.2.2 作业单位填写作业许可证。作业许可证必须认真填写,不得空缺,作 业许可

证上未列出的事项必须在补充栏内详细填写,签名必须由本人签写。

4.3 审批

4.3.1 作业申请人持经作业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的作业许可证后通知审批 人,审批

人应到作业现场, 对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逐一核实, 确认所有措施都落 实后,进行签字批准。

4.3.2 审批权限: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吊装大于 40 吨作业、特级、特殊高 空的作

业由生产处审批; 一级动火作业、 进入受限空间内、 断路作业由安环科审 批;设备检维修、吊装作业由设备科审批;动土作业由基建科审批;临时用电作 业由电器车间审批; 盲板抽堵作业由技术科审批; 其余作业均由作业部门主要负 责人审批。

4.4 作业

作业许可证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行作业。

4.5 作业许可证存档

作业许可证须进行存档,存档待查。作业许可证存档期为一年。

5、动火作业许可规定 5.1 、动火作业 5.1.1 动火作业

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 电钻、砂轮等进 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5.1.2 易燃易爆场所

生产和储存的物品的场所符合 GB50016-2006 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 乙类的 区域。

5.1.3 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5.1.3.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 输送管道、 储罐、容器等部位 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5.1.3.2 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5.1.3.3 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5.1.4 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 并采取

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安环科批准,动火 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5.1.5

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2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2.1

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2.1.1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

行动火作业,还须执行 AQ3028-2008 和 AQ3025-2008 的规定。

5.2.1.2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 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 物品,

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5.2.1.3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 设备、管道等生产、 储存装置 及处

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 应将其与生产系统 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 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 5.2.2 规定执行。

5.2.1.4 凡处于GB 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

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

15 m以内的,应采取清

理或封盖等措施; 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 可燃物料的设备, 应采取有 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5.2.1.5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 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 并制订相应 的安

全防火措施。

5.2.1.6 在生产、 使用、 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 氧含量不得超过 21%。

5.2.1.7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 需要确

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21.8 在铁路沿线(25 m以内)进行动火作业时,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 车通过或

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5.2.1.9 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 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 时,

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5.2.1.10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 内不

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 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5.2.1.11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

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5.2.1.12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 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 晒。

5.2.1.13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 现场,监火

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化工企业安全作业许可证管理制度

安全作业许可证管理制度1、目的为规范危险性作业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护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2、范围公司生产区域内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设备检修作业、高温作业、抽堵盲板作业等危险性作业。3、职责3.1安环、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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