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符号名称及色值
1:5 000 1:10 000
10.22
熔岩流(C30 M50 Y70)
10.23
梯田坎(人工陡坎)(K100)
2.2——比高(K100)
10.24 石垄(K100)
10.25
盐碱地(C30 M50 Y70)
10.26 小草丘地(C30 M50 Y70)
10.27 龟裂地(C30 M50 Y70)
10.28 白板地(C30 M50 Y70)
10.29
沙砾地、沙砾质戈壁滩
(C30 M50 Y70)
10.30 沙泥地(C30 M50 Y70)
10.31 石块地(C30 M50 Y70)
10.32
残丘地(C30 M50 Y70)
5——平均比高
11 植被 GB/T ××××─××××
简要说明
10.22 由火山口喷出的炽热而流动的岩浆,到地面后逐渐冷却变硬成为熔岩,熔岩分布的地段称为熔岩流。熔岩流地段根据实地地貌绘出等高线。
10.23 指依山坡或谷地由人工修成的阶梯式农田陡坎。坎高1m以上的才表示,2m以上的应测注比高。梯田坎密集时,最高、最低一层陡坎按实地位置绘出,中间各层可适当取舍。坎高不足1m的大面积梯田坎为了显示其特征,可择要表示。
人工陡坎是由人工修成的坡度在70o以上的陡峻地段。人工陡坎也用此符号表示。
10.24 指在山坡或河滩地上用大小不同的石块,由人工堆积而成的狭长石围。图上长度大于5mm,比高在0.5m以上的一般均应表示。
10.25 指地面盐碱聚积的地段。图上只表示不能种植作物的盐碱地,在其分布范围内散列配置符号。盐碱地上长有其它植被时,用相应植被符号配合表示。
10.26 指在沼泽地、草原和荒漠地区长有草类或灌木的小丘成群分布的地区。按其分布范围散列配置符号。沼泽地上的草墩也用此符号表示。
10.27 指粘土地表水分被强烈蒸发后而形成坚硬网状裂隙的地段。按实地范围散列配置符号。
10.28 指土质坚硬,地面平坦,无裂隙、无植被,表面呈白色的地段,用地类界绘出其范围,加注“白板地”注记。
10.29 沙和砾石混合分布的沙砾地和地表几乎全为砾石覆盖的戈壁滩,均用此符号表示。
10.30 沙和泥混合分布的地段。
10.31 指岩石受风化作用而形成的石块堆积地段,在其范围内散列配置符号。
10.32 指由于风蚀或其它原因形成的成群石质(或土质)小丘。按实地方向用此符号散列配置表示(符号
的圆弧一端表示迎风面)。图上面积大于4mm2
且平均比高大于2m的,应适当测注平均比高。能依比例尺表示的残丘用等高线表示。
11 植被
24
编号 符号名称及色值
1:5 000 1:10 000
11.1
地类界、地物范围线(K100)
11.2 稻田(C100 Y100)
11.3 旱地(C100 Y100)
11.4 菜地(C100 Y100)
11.5 水生作物地(C100 普染C10)
11.6
经济作物地(C100 Y100)
11.7
经济林(C100 Y100、普染C30 Y30)
a. 大面积经济林 b. 小面积经济林
11.8
树林(符号C100 Y100)
a成林(普染C30 Y30) a1针叶林 a2阔叶林
a3针阔混交林
b幼林(普染C15 Y10)
c小面积树林
GB/T ××××─××××
简要说明
植被是覆盖于地面的各种植物的总称。图上应正确反映出植被的种类及分布范围。同一地段生长有多种植物时,植被符号可配合表示,但不要超过三种(连同土质符号)。如果种类很多,可舍去经济价值不大或数量较少的。符号的配置应与实地植被的主次和稀密情况相适应。
表示植被符号时,不要截断或接触地类界和其它地物符号。在配置植被符号的范围内,被线状地物分割时,在各个隔开部分内,至少应绘一个符号。
11.1 地类界是各类用地界线和地物分布范围线。应绘地类界的植被有:树林、苗圃、花圃、竹林、密集灌木林、经济林、经济作物地、菜地、稻田、旱地及水生作物地等。疏林、稀疏灌木林、迹地、高草地、草地、半荒草地、荒草地等不绘地类界。
当地类界与地面上有形的线状符号(如道路、陡崖、河流等)重合时,可省略不绘,但与地面无形的线状符号(如境界、通讯线、电力线、等高线等)重合时,地类界需移位绘出。地类界弯曲很多时,图上小于2mm的弯曲部分可综合取舍。
11.2 指种植稻田有积水的农作物耕种地。不分常年积水和季节性积水均用此符号表示。水旱轮作地也按稻田符号绘出。大面积的稻田整列配置符号;由道路、河流、沟渠等分割成的小片稻田区,在其适中位置散列配置符号表示;分布在山沟中的狭长稻田,图上宽度小于3mm时,可不表示地类界,配置间隔为3mm的稻田符号表示。
11.3 指稻田以外的农作物耕种地,包括撩荒未满三年的轮歇地。符号按整列式表示。大面积的旱地不用符号表示,在其范围内加注“旱地”注记。
11.4 指常年种植蔬菜的场地。符号按整列式配置,图上面积小于25mm2和居民地内的零星菜地均不表示。粮菜轮种的耕地按旱地表示。
11.5 比较固定的水生作物如菱角、莲藕、茭白等用此符号按整列式表示。图上面积大于2cm2的除绘符号外,应加注品种名称;小于25mm2的不表示。 非常年积水的水生作物地(如藕田),在图上用时令水涯线加符号、注记表示。
11.6 指由人工栽培、种植比较固定的多年生长植物,如甘蔗、麻类、香蕉、药材、香茅草、啤酒花等。符号按整列式配置。经济作物与其它作物轮种,不按经济作物地表示。图上面积小25mm2的一般不表示,大于50mm2的要加注产品名称,如“蔗”、“麻”、“药”等。
11.7 指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为主要目的的树木。
图上面积大于25mm2的经济林符号按整列式配置,面积大于50mm2时应加注相应产品名称。
图上面积小于25mm2的经济林用符号“b”表示。成条状分布的经济林,用本符号以林带的表示方法表示。田间和居民地内、外的零星经济树一般不表示,在树木稀少地区选择表示。
11.8 指以乔木为主体,包括灌木、草木植物以及其它生物密集生长,并占有相当大的空间,能影响周围环境的生物群落。通常指郁闭度(树冠覆盖地面的程度)在0.3(不含0.3)以上的林地,它包括成林和幼林。a 成林指林木进入成熟期,林龄在20以上并具有森林的生态功能,已构成稳定的林分(林木的内部结构特征)。成林分针叶林、阔叶林和针阔混交林。符号在图上散列配置;图上面积大于25mm2的成林应表示;4cm2以上的应区分针叶、阔叶和针阔混交林。 b 幼林指林木处于生长发育阶段,通常树龄在20年以下,尚未达到成熟的林分。幼林在图上面积大于25mm2时才表示,大于50mm2时要加注“幼”字。
c 图上面积小于25mm2的林地用此符号表示。符号的大圆绘在林地中心位置上,小圆绘在方便处。
25
编号 符号名称及色值
1:5 000 1:10 000
11.9
疏林(C100 Y100)
11.10 狭长林带
(C100 Y100)
11.11
灌木林(C100 Y100、普染C15 Y10)
a.密集灌木林
b.稀疏灌木林
c.小面积灌木林、灌木丛
d.狭长灌木林
11.12
竹林(C100 Y100)(普染C15 Y10)
a.大面积竹林
b.小面积竹林、竹丛
c.狭长竹丛
11.13 迹地(C100 Y100)
11.14 苗圃(C100 Y100、普染C15 Y10)
11.15 防火带(K100)
11.16
独立树(C100 Y100)
a 阔叶
b 针叶
c棕榈、椰子、槟榔
GB/T ××××─××××
简要说明
11.9 指郁闭度为0.1~0.3的林地。按实地树木稀密情况在其范围内配置符号。疏林应与其底层的土质、植被配合表示。
11.10 图上宽度小于2mm的森林用此符号表示,其长度依比例尺表示。
图上长度大于10mm的田间密集整齐的单行树,也用狭长林带符号表示。
11.11 指成片生长、无明显主干、枝叉丛生的木本植物地。攀援崖边的藤类和矮小的竹类植物亦用灌木林符号表示。
a. 指覆盖度在40%以上的灌木林。图上面积大于25mm2的用此符号散列配置。
b. 指覆盖度在40%以下的灌木林。图上面积大于25mm2的用此符号按实地灌木分布情况散列配置。 c.图上面积小于25mm2的灌木林和有方位作用的灌木丛均用此符号表示。
杂生在疏林、竹林、草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内的零星灌木,用灌木丛符号散列配置。
d. 图上宽度小于2mm、长度大于5mm的狭长灌木林,其长度依比例尺表示,图上长度小于5mm的用灌木丛符号表示。
11.12 指各种竹子生长茂盛的林地。
a. 图上面积大于25mm2的竹林,在其范围内散列配置符号。 b. 图上面积小于25mm2的竹林或有方位作用的竹丛用此符号。
c. 图上宽度小于2mm的狭长竹林用此符号表示,长度依比例尺表示。 天然丛生的矮小竹子,用灌木丛符号表示;成片的用灌木林符号表示。
11.13 指采伐迹地或火烧迹地。图上面积小于25mm2的不表示。
11.14 指固定的林木育苗地,在其范围内整列配置符号。苗圃在图上大于25mm2时才表示,大于50mm2时
应加注“苗”字。
11.15 指林区、草原中为防止火灾蔓延而开辟的空道。符号的宽度依比例尺表示,加注“防火”两字。若防火带较长,其符号的间隔(10mm)可放宽0.5~1倍。防火带在图上的宽度大于3mm时,应加绘等高线。 11.16 指有良好方位作用的或著名的单棵树。按针叶、阔叶、棕榈用相应的符号表示,著名的应加注名称。
26
编号 符号名称及色值
1:5 000 1:10 000
11.17
独立树丛(C100 Y100)
a.针叶 b.阔叶
c.针阔混交树丛 d.棕榈树丛 11.18 行树(C100 Y100)
11.19 零星树木(C100 Y100)
11.20
草地(C100 Y100)
11.21 高草地(C100 Y100)
11.22 半荒草地(C100 Y100)
11.23 荒草地(C100 Y100)
11.24
花圃、花坛(C100 Y100、普染C30
Y30)
12 注记 GB/T ××××─××××
简要说明
11.17 指有方位作用的树丛,按阔叶、针叶或针阔混交树丛及棕榈树丛用相应的符号表示。
11.18 沿道路、沟渠和其它线状地物一侧或两侧种植的成行树木或狭长灌木林。符号间距可视具体情况略为放大或缩小。凡线状地物两侧的行树,表示时应鳞错排列。 沿双线路的狭长林带,也用此符号表示。
11.19 沿道路、沟边、岸边、堤旁和杂生在灌木林、竹林、草地中的零星树木,按实地位置选择表示。田间和居民内、外的零星树木一般不表示,但在树木稀少地区应选择表示。
11.20 指草类生长旺盛、覆盖度在50%以上的地区,包括夹杂与草类同高的灌木、疏林。如干旱地区的草原、山地、丘陵地区的草地,沼泽、湖滨地区的草甸等。符号按整列式配置。
11.21 指芦苇地、席草地、芒草地、芨芨草地和其它高杆草本植物地。在图上按其分布范围整列配置符号。当图上面积大于2cm2时,应加注植物名称,如“芦苇”、“席草”、“芒草”、“芨芨草”等。
11.22 指草类生长比较稀疏,覆盖度在20%~50%的地区。符号按整列式配置。
11.23 指植物特别稀少,其覆盖度在5%~20%的地区。一般只表示位于气候特别干旱和土壤贫脊地区,符号按整列式配置。
11.24 街道、道路旁规划的绿化岛、花坛及工厂、机关、学校内的正规花园、花坛均用此符号表示。符号按整列式配置。图上面积小于25mm2的不表示。
12 注记
27
编号
符号名称及色值
1:5 000 1:10 000
12.1 居民地名称注记
12.1.1 首都(M100、Y100) 粗等(5.0) 12.1.2 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国首都) 粗等(4.5)
(M100、Y100)
12.1.3 地级市(外国一级行政中心) 粗等(4.0)
(K100)
12.1.4
县、县级市(外国一般城市) 粗等(3.5)
(K100)
12.1.5 乡镇、国有农场、林场、牧场、中等(3.0) 盐场、养殖场(K100) 12.1.6
村庄(外国村、镇)(K70)
行政村(中等2.5)
自然村(细等2.5、2.0)
12.2 说明注记
细等
12.2.1 名称说明注记(K70)
(街道、公路名用中等)(2.0、2.5 3.0)
GB/T ××××─××××
简要说明
注记是地形图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判读地形图的直接依据。注记包括居民地名称注记、地理名称注记、说明注记和各种数字注记。
注记字大以毫米为单位,字级级差为 0.25mm;数字字大在2.0mm以下者其级差为0.2mm。
名称注记应与各级政府核定的名称一致,所使用的简化字,应按国务院有关的规定执行。图内使用的地方字应在附注内注明其汉语拼音和读音,如地方字“ ”音lao(捞)。
地理名称一般应注当地常用的自然名称。居民地无自然名称时,生产建设兵团的番号等可作为居民地名称。
各种名称注记的副名用比正名小二级的同体字在正名下方或右方加括号注出。
图上地物密集、名称注记过多时,字大可缩小一级至二级。注记列有二级以上字大或字大区间的,按地物的重要性和该地物在图上范围的大小选择字大。
? 注记字列分水平字列、垂直字列、雁行字列和屈曲字列:
水平字列——由左至右,各字中心的连线成一直线,且平行于南图廓; 垂直字列——由上至下,各字中心的连线成一直线,且垂直于南图廓;
雁行字列——各字中心的边线斜交于南图廓,字向直立,依碎部方向排列,如山脉名称、河流名称等。当碎部方向与南图廓成45o和45o以下倾斜时,由左至右注记;成45o以上倾斜时,由上至下注记,如图1所示。
屈曲字列——各字侧边垂直或平行于线状地物,依线状的弯曲,排成字列,如街道名称注记、情况说明注记等。
? 注记的字隔是一列注记各字间的间隔,分下列三种: 接近字隔——各字间间隔由0~0.5mm。 普通字隔——各字间间隔由1.0~3.0mm。 隔离字隔——各字间间隔为字大的1~5倍。
注记字隔的选择是按该注记所指地物的面积或长度大小而定。各种字隔在每个注记的各字中均应相等。为便于读图,一般最大字隔不超过字大的5倍。
? 注记字向一般为字头朝北图廓直立,但街道名称、公路等级其字向按图1所示。
12.1 居民地名称
居民地名称注记一般用接近字隔、水平字列或垂直字列,必要时也可用雁行字列,其注记位置次序选择按图2所示。但不能遮盖道路交叉处、居民地出入口及其它主要地物。散列式的居民地或居民地范围较大时,可用普通字隔或隔离字隔。
有总名的居民地,其总名、分名一般均应注出。总名的注记位置要适当、醒目。总名用比分名大两级的同体字注出。
市、县、乡、镇名称与自然名称不同时,自然名称按副名注出。
12.1.1~12.1.4 县级以上居民地按其行政等级分三级字大用粗等线体注出。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驻地为一级;地级市政府驻地为一级;县、自治县、旗、县级市政府驻地为一级。自治区、地区、盟的名称不单注,以驻地名称和驻地等级的字体字大注出。市、县的名称全名注出,当城镇居民地同时驻有两级以上政府机关时,名称相同的,按高一级的字体字大注出,名称不同的,分别用相应字体字大同时注出。 12.1.5 乡、镇、国有的农场、林场、牧场、盐场、养殖场名称用中等线体字注出。
12.1.6 村委会所在的村庄,用中等线体字注记,其它村庄按主次和面积大小选用字大。
村庄名称作图名时,其注记字大应按原规定尺寸加大。乡、镇以上居民地名称选作图名时,其注记不再加大。
村庄居民地的副名一般不注,但比较著名的应注出。 12.2 说明注记
12.2.1 指工厂、学校、矿区等企事业单位的名称,街道和特殊地区的名称及庙宇、桥梁等专有名称。按等级和面积大小选用字大。特殊地区名称和自然保护区名称也用细等线体字注出。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