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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形图图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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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 第2部分:1:5000 1:10000

地 形 图 图 式

Part2:Specifications for cartographic symbols

1:5000 ﹠ 1:10000 topographic maps

(征求意见稿)

GB/T ××××─××××

GB/T ×××××.1— 200×

代替GB/T5791—1993

3

GB/T ××××─××××

前 言

GB/T××××《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分为四个部分: ── 第1部分: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 ── 第2部分:1:5 000 1:10 000地形图图式 ── 第3部分:1:25 000 1:50 000 1:100 000地形图图式 ── 第4部分:1:250 000 1:500 000 1:1000 000地形图图式

本部分为GB/T××××的第2部分。本部分代替GB/T5791—1993《1:5 000 1:10 000地形图图式》。本部分与GB/T5791—199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 地形图印色由专色印刷改为四原色印刷; ── 居民地平面图形不绘晕线,套印颜色;

── 公路等级按管理等级区分符号,并加注公路技术等级代码和管理等级代码及编号; ── 删除了电气化铁路等符号;

── 增加了埋石点,GPS连续观测站点,GPS等级点,游乐园、公园、植物园、动物园、高尔夫球场,体育馆、烈士陵园、火炬,海上平台,垃圾场,环保监测站,高架高速公路,磁浮铁轨、轻轨线路,地铁,中国公路零公里标志,海底光缆、电缆等符号;

── 对船闸、高速公路,高架公路,输水渡槽等符号进行了修改,并对多数符号的尺寸进行了调整;

── 将小三角点、埋石图根点合并为埋石点符号;

── 增加表示了行政机构位置标识和图内最高高程点及其注记; ── 图廓外整饰增加了政区略图内容,并进行了布局的调整。

本部分的附录A、附录B、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由国家测绘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由国家测绘局测绘标准化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GB5791—1986、GB/T5791—1993。

I

GB/T ××××─××××

引 言

现行国家标准或测绘行业标准的地形图图式有:GB/T 7929《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GB/T 5791《1:5 000 1:10 000地形图图式》、GB/T 12342《1:25 000 1:50 000 1:100 000地形图图式》、GB 15944《1:250 000地形图编绘规范及图式》、GB/T 14512《1:1000 000地形图编绘规范及图式》、ZBA 79001《1:500 000地形图编绘规范及图式》。这些标准的实施均已近二十年,它们在我国测绘生产工作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了适应数字测绘生产的需要,建立新的地形图数据生产与建库标准体系,有必要调整地形图图式标准结构。调整后的结构如前言所述。

本部分是GB/T ×××× 结构调整后修订完成的,其它部分将在今后陆续制定和修订。

II

GB/T ××××─××××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

第2部分:1:5000 1:10000 地 形 图 图 式

1 范围

GB/T××××的本部分规定了1:5000 1:10000地形图上表示的各种地物、地貌要素的符号和注记的等级、规格和颜色标准,以及使用这些符号的原则、要求和基本方法。 本部分适用于国民经济建设各部门进行1:5000 1:10000地形数据库建库与地形图的绘制,也是各部门使用地形图进行规划、设计、科学研究的基本依据。 在使用本图式时也可以根据不同地区特征及用图需要增补符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T ××××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13989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和编号 3 技术规定 3.1 符号的尺寸

3.1.1 符号旁以数字标注的尺寸,均以毫米为单位。

3.1.2 符号旁只注一个尺寸的,表示圆或外接圆的直径、等边三角形或正方形的边长;两个尺寸并列的,第一个数字表示符号主要部分的高度,第二个数字表示符号主要部分的宽度;线状符号一端的数字,单线是指其粗度,两平行线是指含线划粗的宽度(街道是指其空白部分的宽度)。符号上需要特别标注的尺寸,则用点线引示。

3.1.3 符号线划的粗细、线段的长短和交叉线段的夹角等,没有标明的均以本图式的符号为准。一般情况下,线划粗为0.12mm,点的直径为0.2mm。符号非主要部分的线划长为0.4mm,非垂直交叉线段的夹角为45o或60o。 3.2 符号的定位点和定位线

3.2.1 符号图形中有一点的,该点为地物的实地中心位置。 3.2.2 圆形、正方形、长方形等符号,在其几何图形中心。 3.2.3 宽底符号(蒙古包、烟囱、水塔等)在底线中心。

3.2.4 底部为直角的符号(风车、路标、独立树等)在直角的顶点。

3.2.5 几种图形组成的符号(敖包、教堂、气象站等)在其下方图形的中心点或交叉点。 3.2.6 下方没有底线的符号(窑、亭、山洞等)在其下方两端点间的中心点。

3.2.7 不依比例尺表示的其它符号(桥梁、水闸、拦水坝、溶斗等)在符号的中心点。

3.2.8 线状符号(道路、河流、境界等)在符号的中心线。依比例尺表示时,在两侧线的中心。 3.3 符号的方向和配置

3.3.1 独立地物符号除简要说明中规定按真方向表示者外,均垂直于南图廓描绘。

3.3.2 土质和植被符号,根据其排列的形式可分成三种情况:a. 整列式:按一定行列配置,如苗圃、草地、经济林等;b. 散列式:不按一定行列配置,如小草丘地、林地、灌木林、石块地等;c. 相应式:按实地的疏密或位置配置符号,如疏林、散树等,配置符号时应注意显示其分布特征。整列式排列的一般按图式表示的间隔配置符号,面积较大时,符号间隔可放大1~3倍。在能表示清楚的原则下,可采用注记的方法表示。 3.4 符号在图上的正确显示

3.4.1 图式中所列的符号分以下情况表示:

a. 不依比例尺表示的符号,符号旁注明尺寸,如水塔、烟囱; b. 依比例尺表示的符号,符号旁不注尺寸,如液化贮存设备;

c. 地物轮廓依比例尺表示时,在其轮廓内适中位置配置不依比例尺符号作为说明,如水井、窑洞、塔形建筑物;

d. 地物分布范围依比例尺表示时,在其范围内适中位置或主要建筑物位置上配置不依比例尺符号,如学校、医院等,也可在其范围内配置说明注记或简注,如饲养场、盐田等。说明注记简注见附录A。 e. 同地物毗连成群分布,其范围依比例尺表示,在其范围内适中位置配置不依比例尺符号,如露天设备、粮仓群。

3.4.2 图式中的点线符号,除特殊标注外,一般实线表示建筑物、构筑物的外轮廓与地面的交线(除桥梁、坝、水闸、架空管线外),虚线表示地下部分或架空部分在地面上的投影,点线表示地类、地物分界线、范围线或坎(坡)脚线。

3.4.3 各种符号尺寸是按地形图内容为中等密度的图幅规定的。为了使地形图清晰易读,除允许符号交叉和结合表示者外,各符号之间的间隔不应小于0.2mm。如果某些地区地物的密度过大,图上不能容纳时,允许将符号的尺寸

3

GB/T ××××─××××

略为缩小或移动次要地物符号。线状地物符号相距很近时,可采用共线表示。

3.4.4 实地上有些建筑物、构筑物,图式中未规定符号,又不便归类表示者,可实测该物体的地面轮廓图形,并加注说明。

3.4.5 本图式中土质和植被符号栏中,以点线框者,表示应以地类界符号表示实地范围线;以实线框者,不表示范围线,只在范围内配置符号。 3.4.6 符号旁的宽度、深度、比高等数字注记,小于3m的,测注至0.1m;大于3m的,测注至整米。

各种数字说明,凡为“大于”者含数字本身(如大于3m,含3 m),“小于”者不含数字本身。各种符号等级说明中的“以上”和“以下”,其含意与上述相同。 3.4.7 附录B给出了符号表示与配合的示例。 3.5 简化符号的使用

为便于外业调绘作业,可使用简化符号。简化符号见附录C。 3.6 地形图分幅和图廓整饰

地形图分幅编号按GB/T 13989 规定执行。 图廓整饰见附录D。 3.7 符号的印刷颜色

1:5000、1:10000地形图采用蓝、品红、黄、黑(CMYK)四原色印刷。视用图需要也可单色印刷。 编号 符号名称及色值

1:5 000 1:10 000

4 测量控制点

三角点(K100)

4.1

a.土堆上的

张家岭— 点名 156.71 — 高程 5 ——— 比高

4.2

埋石点(K100)

a. 土堆上的

江山 —— 点名 275.4 —— 高程

2.5 ——— 比高 4.3

水准点(K100)

Ⅱ ———— 等级

京石5 —— 点号

32.80 —— 高程 4.4 GPS(卫星定位)连续运行站点(K100)

14 ——— 点号

495.267 — 高程 4.5 GPS(卫星定位)等级点(K100)

B ——— 等级

14 ——— 点号

495.267 — 高程

简要说明

4 测量控制点

测量控制点是测制地形图的主要依据,在图上要精确表示。

图上各测量控制点符号的几何中心,表示实地上控制点标志的中心位置,符号旁的高程注记,表示实地标志顶面的高程。

标志完整的测量控制点,图上除表示控制点符号外,还应注出控制点的点名和高程(以分数形式表示,分子为点名、分母为高程)。点名和高程一般注在符号右方(有比高时,比高注在符号的左方)。凡经等外水准以上精度连测的高程,注至0.01m,其它均注至0.1m。

位于居民地内的测量控制点,如果影响居民地的表示时,其点名和高程可省略。用烟囱、水塔等独立地物作控制点时,图上除表示相应的地物符号、注出地物比高、点名和高程外,还应注出测量控制点的类别,如(三角点)。当无法注记时,可在图外说明,如:“图内王村西北的水塔为三角点”。

4.1 指利用三角测量方法或精密导线测量方法测定的国家等级的三角点和精密导线点。设在土堆上的,而土堆不能依比例尺表示的用符号“a”表示。

4.2 埋石的或天然岩石上凿有标志的,测角精度为5〞或10〞小三角点、导线点和精度低于小三角点的埋石图根点。设在土堆上的,而土堆不能依比例尺表示的用符号“a”表示。

4.3 指利用水准测量方法测定的国家等级的高程控制点。

4.4 指利用卫星定位技术测定的AA级控制点。

4.5 指利用卫星定位技术测定的国家等级控制点,包括A—E级。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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