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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制户外运动中的法律风险与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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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制户外运动中的法律风险及预防近年来户外运动已俨然成了一种时尚,纠纷和诉讼。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现在。

本文主要针对通过网络召集的由所有参与的队员平摊,

AA制户外运动,且仅指纯

AA制,即活动中发生的公共费用

且不收取管理费、装备AA制均指纯AA制。

,而不使用“组织者”。

随之而来的是意外事故的频发,

并已导致了多起法律

一直想总

同时也是一名早年就参与户外运动的爱好者,

结一下有关的法律风险问题和注意事项以供广大山友/驴友们参考,但因惰性而一直拖延到

召集人或领队也和普通队员一样承担费用,

费等额外费用。也包括不设领队的结伴出行活动。以下所说的鉴于AA制活动的特点,以下在称谓上均使用“召集人”或“领队”

召集人一般指网上发帖召集活动的人,而领队一般指活动中带队的人,两者常常是同一人,但也可能不是;而在约伴同行的活动中,不存在领队,但可能存在召集人。总体而言,户外运动中的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动中发生意外事故的风险,索赔的风险。

由于绝大多数司法人员并非户外运动爱好者,未必能充分理解理有关纠纷时容易产生认识上的偏差。需要抱着足够的谨慎态度。

以下就一些与法律风险有关的常见问题分别阐述:

AA制户外运动的特点,在处

一是事故风险,二是法律风险。前者即活

即包括

后者主要指发生意外事故后有关赔偿和法律责任的风险,

组织者/召集人/领队/队员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也包括某些情况下能否向第三方

因此,为了预防法律风险,在活动的召集和进行过程

一、关于AA制的认定问题活动是否实行

AA制,对于万一发生事故后的法律责任有着根本性的影响。根据近年来法院

AA制的,自助的,领队和其他队员在活动

那么领队和其他队员一般可不承担

判决的几个案例来看,总的原则是,如果活动是法律责任。

然而,如何来表明活动是确信活动确实是

或领队的风险将会极增加。

为此,笔者建议活动召集人和领队注意以下事项:1、召集时的明示

活动召集帖中应明示费用实行2、费用的预收

中没有过错,事故发生后也对受害人进行了合理的援救,

AA制的呢?仅参加者自认为AA制是不够的,必须让旁观者也能

AA制的,不存在任何营利性。反之,一旦被认为是营利性活动,则召集人

AA制,最好明确说明领队和普通队员同样分摊费用。

对于活动中发生的公共费用,应确定一名队员作为财务管钱,

最好是在费用发生时当场分摊,如果确实需要统一预收,那么

召集人/领队千万不可兼任财务,且召集人/领队和财务最好

都应由财

不要有特殊关系,所有预收的费用,扣除已花费的包车费、住宿费定金等费用外,

务携带出门用于活动开支。预收的金额不宜过多,可以用得差不多后再收一些。3、费用凭证

召集人、领队或财务应注意保留活动中的各项公共费用的凭证。则应有至少两名队员目击见证。

在广西某法院审理的因队员意外丧生而引发的

“中国户外运动第一案”

中,领队和队员都称

对于活动中发生的共同费用,

如包车费、门票费、住宿费、餐饮费等,最好有合同、发票或收据,如无法取得任何凭证,

活动是AA制的,但由于领队直接预收了费用,且在意外发生时预收的费用仍有不少没花完的在领队手上,法院因此认为活动具备一定的营利性质,不属于素,法院最终判决领队承担较大份额的赔偿。该判决固然存在一定争议,有着法官不了解这

AA制户外运动一新事物的因素,但领队直接

AA制,加之其他方面的因

收取费用这一点无疑对判决造成了非常不利的影响。

二、关于活动的自助性和队员的平等关系自助和平等,其实与费用的

AA制密不可分的,AA制户外的魅力不仅在于少花钱,

更在于队

员们在活动中是自由的个体,进行自我管理,共同参与公共事务、彼此是平等的伙伴关系,队员和领队之间也同样是平等的伙伴关系,而非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然而,目前国的许多户外群体,往往在实行

AA制方面做得不错,但在自助和平等方面就有

队员们则不管东南西北只管跟着领

所欠缺了,许多外出的队伍中往往是领队一个人说了算,队走,凡事也依赖于领队,而领队俨然成了旅行社导游。而从法律风险角度看,人。

在绿野案中,法院判决领队不承担责任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管理的,领队对队员没有指挥权和支配权。

由于权力和责任必然是对等的关系,

领队的权力越大,其责任也必然

越重。如果某件事是领队一个人决定的,那么一旦发生意外,领队很可能就是最直接的责任

活动是自助的,队员们是自我

为了体现这一原则,建议在活动召集时,应强调活动的自助性,彼此的平等、伙伴关系,不宜强调服从领队管理、指挥,同时在实际活动中也应做到这一点。

11名驴友户外徒步1人摔下身亡同行十人判赔

10名驴友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近

11名驴友相约户外徒步,岂料其中一人从山崖上摔下,经抢救无效身亡。家里的“顶梁柱”轰然倒塌,办完丧事后,死者家属将此次户外同行的

30万元。当阳法院一审后,判赔数额最多的被告鸣不服,上诉至市中院。近日,市中院作

出二审判决,10名驴友根据担责不同,分别赔偿1.5万—11万元不等。

打发短信

悲剧发生在2014年1月4日。当天是周末,杜宇等11名驴友通过在网上发消息、的形式相互邀约,自驾

3辆汽车从当阳城区前往远安县洋坪镇家湾村武陵峡谷户外徒步。

11人步行穿越峡谷。峡谷最里面是一

再往上到第三处平台后地势就趋随后,平与远安当地驴友联系,

到达目的地后,大家将车辆停放在当地农户处,一行于平缓。平、凡两名驴友先行探路,

处倾斜的山崖,从地面向上分别有二处平台可以临时站立,

发现崖顶有路可以出去。

得知确实可以从崖顶出去。一行人经商量后决定不从原路返回,而从山崖处爬山离开。艾之最先带安全绳爬上崖顶,将安全绳系在树上后放下来。随后,又有就在这时,已经爬上崖顶的驴友鸣不慎踩落一个石块。

至第三处平台之间山壁上的何复成失手摔落,掉到第一处平台上。大家大惊失色,立即打报警。当地派出所民警、何复成送至远安县人民医院,后转院至市中心人民医院,于家属起诉同行十驴友

悲痛之后,何复成的家人开始思考,谁该为这起意外身亡事件负责?成的妻儿和母亲将参加此次户外徒步的298157.85元(总损失合计当阳法院审理认为,

596303.71元,原告自行承担

2014年上半年,何复

50%)。

120救护人员和消防官兵先后赶到现场,将

因伤势严重,何复成随

6人陆续爬上崖顶。

正处在第二

在听到有落石的提醒后,

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及全身多处骨折。2014年1月7日抢救无效死亡。

10人一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他们赔偿经济损失

50%,由被告承担

11人互相邀约自愿参加户外徒步活动,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召集与

11人明知道风险存在但轻信可以避免,导致最终选择攀

从事故原因分析,鸣在攀

10000元,

被召集的关系。此次户外徒步中,爬中不慎踩落石块,

爬山崖的路径,因此所有参加人员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均存在过失。

其后何复成跌落山崖。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鸣对此有过错,应承担

次要赔偿责任。法院一审判决,由鸣赔偿178441.11元,其余9人分别补偿人民币其余损失则由原告自行承担。

鸣认为,本案虽然不存在管理者,但有召集人通过

QQ和其他方式邀约他人参加。她是受杜

鉴于此,鸣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宇邀请加入,杜宇只是说去徒步。而且,鸣表示,她对平、凡等到山谷最里面的悬崖探路等情况也不知情,没有人就攀爬山崖的决定向她征求意见。上诉。

判决十人担责各不同市中院审理后认为,杜宇等

11人相互邀约户外活动,从整个活动看,均应预见到登山存在

鸣等11人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过错。

应当对户外

一定的危险。但错误地相互指引,导致危险结果的发生,首先,鸣应杜宇邀请自愿参加户外徒步活动,由于鸣登山时不小心踩落石块,

其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风险有先期预判。在登山过程中,鸣作为没有登山经验的人,应当更加谨慎,以防意外发生。

经抢救无效死亡,鸣应

导致何复成在避让过程中不慎摔伤,

当对何复成的死亡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杜宇邀约鸣等参与户外活动,

并联系平等人参与,杜宇在此次户外活动中起到了牵头、

但其未充分考虑参与人员是否均具有登山经验等

亦应承担一定的

召集

作用,其应当对何复成意外摔伤致死的事故承担一定责任。并与远安当地驴友了解确认登山的可行性,情况,亦未充分考虑登山风险的存在,民事责任。

其余六人对户外活动中由徒步继而转为登山,

平、凡二人虽然进行了实地探路,

故二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

均未提出异议,并积极参与登山,对意外事故

的产生起到一定推动作用,皆存在一定过错,但程度较轻。死者何复成作为具有户外活动经验的人,其未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和防义务,减轻侵权人的民事责任。

最终,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鸣赔偿

110000元;杜宇赔偿

30000元;平、凡各赔偿

20000

应当对登山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合理预判,

其自身存在重大过失,

由于应当相应

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

元;其他6人各赔偿15000元;其余损失由死者家属自行承担。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延河介绍,

确定户外活动中意外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应考虑事故发生

的原因。如纯属意外事故,各参与人没有过错且尽到必要的救助义务的,不承担过错责任。但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的规定,各参与人应分担民事责任,给予受害方经济上的适当补偿。如其他参与人在事故发生的前后过程中具有一定过错的,大小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错,因此法院作出相应判决。(文中案件当事人均为化名)数千名领队仅

50人有资质

应根据其过错

在此案件中,组织者、探路者以及踩石者存在一定过

户外遇险事故频发,专家支招避险知识近年来,我市户外遇险的事件屡有发生。运动与探险协会秘书长邱冲。

据其介绍,自2005年以来,我市发生的驴友户外遇险事故已不下的案件。

邱冲坦言,目前户外爱好者逐年增多,但有经验的专业人士少之又少。前我市有专业资质的户外领队仅

的领队,如果缺乏经验,将给整个户外团队带来无穷的安全隐患。必须选择一个有资质、有经验、

“仅以领队为例,目”邱冲建议,户外爱好者10次,其中不少都发生了

被法院判决

如何才能有效规避风险,

记者昨就此采访了市户外

人员伤亡的悲剧。在他的印象中,这起事故也是我市首起驴友户外遇险起纠纷,

50人。但在,大约有数千人担当着领队职责。这些无资质

在选择参加徒步活动时,首先要对自身身体条件和户外线路有着清醒的认识和判断。同时,

对线路熟悉的领队。此外,还必须具备从事户外活动的基本

安全技能。附:我市近年发生的户外遇险事故

2012年6月17日,一名户外运动爱好者在夷陵区谭家沟岩降时发生意外,不幸身亡。2012年7月7日,来自、的人失足跌落悬崖身亡。

39名驴友在兴山县野外探险时,被困于

40米高的悬崖上,1

2010年8月14日,7名驴友相约到夷陵区黄花乡紫阳冲峡谷探险,其中5位村民先后3次进入峡谷,分批将他们救出。

3人被困33小时,

2013年7月21日,7名驴友前往长阳高家堰镇野人溪徒步探险,因山洪暴发,在距离桥河约2公里处被困。在消防官兵和民警的救援下,

7人被成功转移到安全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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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驴友天山探险遇难家属向发帖召集人索赔被驳回

看户外活动组织者的法律责任

2010年6月,震惊国驴友的“天山夏特古道遇难”事件的死者彦某(网名)的父母将活动的发帖人铁某(网名)诉至市密云县人民法院,索要各项经济损失62万余元。2011年5月12日,密云法院对此案做出宣判,驳回彦小新父母的诉讼请求。

2010年1月11日,徒步旅行爱好者铁某在“XX户外网”发出“2010年六

6月1日,铁某与另外9

一国际儿童节,天山夏特古道徒步穿越”的帖子。同年

名驴友一起前往乌鲁木齐。6月8日,在渡过新疆木扎尔特河时,山顶的冰雪突然崩塌,包括铁某在的

6名驴友全被冲到了河里。其中,网名为青城的驴友遇

难死亡,网名为彦某的驴友被河水冲走,后经公安机关寻找并确认死亡。

AA制户外运动中的法律风险与预防

AA制户外运动中的法律风险及预防近年来户外运动已俨然成了一种时尚,纠纷和诉讼。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现在。本文主要针对通过网络召集的由所有参与的队员平摊,AA制户外运动,且仅指纯AA制,即活动中发生的公共费用且不收取管理费、装备AA制均指纯AA制。,而不使用“组织者”。随之而来的是意外事故的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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