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对外开放步伐,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形成全方位、多领域、多层次的开放格局,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按照滨州经济开发区以外都是外的原则,对市内外客商来开发区投资的,不分所有制形式,凡形成区级财力的,均享受本规定所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章土地使用
第三条外来投资者,可以通过出让、租赁(承包)、作价入股、划拨等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长年限为:工业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居住用地70年;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用地50年;综合或其它用地50年。出让合同期内使用者有权转让、出租、抵押或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出让期满后,使用者可优先受让或续租,土地租赁期限一般为30年。 地价的形成:
(一)成本地价:由征地成本和基础设施配套成本两部分构成。1.征地成本,包括耕地造地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土地管理费、测绘费等,约每亩7.75万元。2.基础设施配套成本,即由生地变为熟地的费用,一般按每平方公里投入7500万元计算,每亩地平均5万元。 (二)出让地价。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省政府有关规定,以成本地价为基础,对土地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后形成的土地价格。 第五条对投资者用地可根据不同情况,实行优惠供地。
(一)在开发区内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且每亩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交足2.5万元/亩征地款依法办理有关手续,该款在项目建成投产后,由开发区所得到的地方财政收入予以偿还。
(二)在开发区投资建设各类生产性项目,采用出让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土地使用权底价8万元/亩计算,首批付款不少于2.5万元/亩,其它按合同约定分期付款。 (三)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生产经营性项目,按每亩每年1500元交纳租金。 (四)投资兴办生态旅游业以及开发土地从事农、林业且不破坏原有种植条件的,按当地农民承包土地方式办理用地手续,政府依法确权登记,使用期限一般为30年,最长可达50年。
第六条在开发区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可通过土地置换等多种方式进行合作,具体项目一事一议。
第七条投资社会公益事业的,如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及维修、教师公寓、老年公寓等不以赢利为目的的项目用地,采取行政划拨的方式提供土地,并免征耕地占用税。
第八条鼓励开发商按照规划参与旧村改造,免征开发商市以下一切行政性收费。 第三章税费政策 第九条
(一)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性项目占用耕地可免征耕地占用税。
(二)国内投资者在开发区兴办的生产性企业,其所缴纳的耕地占用税自上缴之日起3个月内由同级财政给予上缴数额30%的奖励。
第十条外来投资者兴办的生产性企业,自投产之日起连续10年内,开发区财政按该企业形成地方财政收入10%奖励企业和引荐单位或引荐人,按财政年度予以兑现。
第十一条
(一)对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四、五年减半征收。
(二)外商投资企业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外商投资企业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的税款。
(五)外来投资者投资建设专业批发市场,建成投用后,5年内,开发区管委会将视财力情况对投资者予以一定的奖励。
第十二条外来投资者开垦荒地或者用其他方法扩大耕地面积取得的农业收入,从有收入的那一年起,免征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一至三年。
第十三条对所有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收入归市级以下财政部门和其它部门的,建设期和投产后三年内全部免缴,上缴省一级的部分且有幅度规定的按最低限收取。 第四章服务措施
第十四条对外来投资者进区兴建项目的审批,实行一条龙服务,由开发区经济发展局统一受理,五个工作日办完相关手续,一并交付投资者。
第十五条国外投资者的出入境手续,由开发区协调有关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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