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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公司每年设立知识产权专项经费,由技术中心(技术管理部)负责编制知识产权年度预算,纳入公司年度预算中,主要用于知识产权的申请、维持,知识产权价值评价、分析评议以及知识产权管理、宣传、培训、奖励等工作。
第五章 知识产权合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依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签订的书面合同必须含有保护知识产权的条款。
第二十三条 订立技术合同(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必须经过知识产权分管领导审查,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其他部门或个人无权签署。
第二十四条 同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专利权和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许可证贸易时,需签订实施许可合同,并根据许可的权限范围、时间、地域等因素综合确定许可使用费。
第六章 知识产权转化与变更
第二十五条 在确保公司商业秘密安全的条件下,经技术、经济、法律方面充分论证后,公司可采用下列方式对自有知识产权成果进行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该知识产权; (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知识产权;
(四)以该知识产权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该知识产权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以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所述(二)、(三)、(四)等方式处置知识产权资产的,参照《**公司产权转让与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要求办理;以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所述(五)等方式投资知识产权资产的,参照《**责任公司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要求办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专利和专利申请应当依法及时交纳年费和维持费。对拟在法定期限届满前放弃或终止的专利和专利申请,要予以充分论证,经评价确认为低效的,按照相应法规流程办理,并建立管理档案。
因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方式调整,拟进行专利转让(含转入和转出)的,经技术、经济、法律方面充分论证后,经评价可以实施专利转让的,按照相应法规流程办理,并建立管理档案。
专利权属变更管理流程图见附件3。
第七章 知识产权奖励
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专利发明人,著作、论文作者进行奖励,对公司知识产权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员工进行奖励。相关奖励由由技术中心(技术管理部)统一向公司提请发放。
第二十九条 对获得国家及其他上级单位专利相关奖励以及配套奖励的,按照国家及其他上级单位相关制度对发明人进行奖励。同一项目获多项奖励时,按最高标准进行奖励,不进行重复奖励。
对专利申请及获得授权的,按发明专利3000元/件(进入实审后给予500元,获得授权后给予2500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1000元/件(获得授权后发放)的标准进行奖励。
专利奖金由第一发明人制定发放方案,第一发明人在职时,奖励资金全额发放;第一发明人不在职时,顺延至第二发明人,奖励资金按60%发放;第二发明人不在职时,顺延至第三发明人,奖励资金按35%发放;第三发明人不在职时,顺延至第四发明人,奖励资金按20%发放;第四发明人不在职时,奖金不予发放。
奖励在申请到国家及其他上级单位的专利补助资金后予以发放,由技术中心(技术管理部)于每年4月份向公司统一提请发放(截止至上一年度12月31号的奖励)。发明专利在实审阶段被驳回的,不再继续发放奖金,已发放的奖金不予追回。
第三十条 对正式出版著作的作者进行奖励。15万字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