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编绪论
第一章 行政法的基本概念
第一节 行政
一、行政的涵义 (一)行政的概念
行政在行政法上的意义,通常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的活动。 (二)行政的分类考察 1公行政与国家行政
国家行政属于属于公行政,但公行政并不等于国家行政。公行政除了国家行政以外,还包括其他非国家的公共组织的行政,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行政,公共社团的行政,公共企事业单位的行政。传统的行政法学,通常只研究国家行政。 2静态行政与动态行政
静态行政的涵义是被赋予相应职能的组织单位和个人,指行政机关、行政机构、行政人员;动态行政的涵义是相应组织职能的运作,指行政活动、行政行为。 3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
形式行政是根据主体的性质界定的行政,即只有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活动为行形式行政;实质行政是根据主体活动的性质界定的行政,即不论主体为何公权力机关,只要其活动具有执行,管理的行政,即为行政。
2、行政与行政国
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行政法,只是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才随着“行政国”的兴起而形成起来的。
行政国,为了解决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资本主义国家不得不大量增设行政机构和行政人员,以对国家的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进行干预,于此相适应,政府飞行政权力大为膨胀,行政职能大为增加。对于西方国家政府行政职能和行政权力的这种大扩张、大膨胀的趋势,西方国家的学者们称之为“行政国”现象。 3、行政与法治国
“行政国”产生是行政法产生和发展的基本原则,而行政法产生和发展是法治国形成的基本条件。
法治国时代的重要标准是行政法。
第二节 行政法
1、行政法的涵义
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所谓“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所谓“行政权”是指宪法和行政组织授予行政主体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国家权力。
行政法的内容是由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决定的。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 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一、行政管理关系 二、行政法制监督关系、三、行政救济关系四、内部行政关系 (1)行政管理关系 行政主体的特征: 1能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2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
3由其本身对外就自己行使职权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在我国,只有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某种特定行政职权的组织才能成为行政主体。
行政相对人特征: 1是行政管理对象
2其权利、义务收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影响
3作为行政主体的相对一方,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组织 (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特点:1双方均有多个主体2关系的内容因具体参与主体不同而有较大的差别3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关系中占主导地位。
信访机构设于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的有关工作部门、国家权力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信房机关受理和处理相对人信访案件而发生的关系大多数属于行政救济关系。
(3)行政救济关系
特点:1存在三方主体,及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行政救济机关2行政救济主体在关系中占主导地位3部分行政救济关系与行政法制监督关系重合。 (4)内部行政关系
特点:1关系的主体是多元的,关系的种类是多种多样的2部分内部行政关系的双方主体处于平等地位,不存在一方起主导作用的情形3关系受法律调整的范围和程度小于外部行政关系。 2、行政法与行政权
对行政权加以控制和规范的原因:
1行政权同其他国家权力一样,其作用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它可以为人们提供秩序,使人们在一个有秩序的环境里生产、生活,它还可以起积极的组织、协调、指导的作用,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但另一方面,国家权力如果被滥用,既会给人民的生命、财产、自由带来严重的威胁,还会阻碍,以至于破坏社会经济的发展。
2行政权与其他国家权力不完全相同,他与公民个人、组织有着更经常、更广泛、更直接的联系。
3在现代社会,相对于立法权和司法权,行政权有膨胀和扩张的趋势。 对行政法控制和规范行政权的方式: 1通过行政组织法,控制行政权的权源
2通过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行政权行使的方式
3通过行政法监督法、行政责任法、行政救济法以制约行政权滥用 3、行政法的形式
行政法在形式上不同于民法和刑法,民刑法都有一部集规范为一体的统一法典。行政法一般不存在这样的法典,它的法律规范广泛地散见于各种法律规范文件中。 行政法不存在统一法典的原因:
1行政法调整对象——行政关系过于广泛,且多种多样,各种不同的行政关系又存在较大的差别,很难以统一的规范加以调整
2部分行政关系的稳定性低,变动性大,有必要以法律位价较低的法规和规章调整,而不宜于由统一的法典进行规范
3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产生较晚,规范各种行政关系的最一般基本原则尚未完成,有些基本原则虽已形成,但尚不成熟,从而不具备将之编纂成统一法典的条件。
第三节 行政法学 一、行政法学的涵义
行政法学是以行政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法律分支学科。 2、行政法学的主要内容
(1)行政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 (2)行政法的价值与功能 (3)行政法的内容与形式 (4)行政法律关系
形式行政、动态行政、行政国、行政权、行政法学、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主体的特征、行政相对人的特征、行政救济关系的特征、内部行政关系的特征 行政权的分类
第二章 行政法的法源
第一节 国外行政法的一般法源
法源是指的存在形式,即法律部门法律规范的载体形式,亦即法律部门法律规范的来源或出处。
英美法系国家的不成文法(判例、习惯、法理)在法源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1、制定法
2、判例法
3、习惯和惯例 四、行政法理 五、条约和协定
第2节我国行政法的法源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行政法法源一般只限于制定法。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自治区条列、单行条列 6、部门规章
7、地方政府规章 8、法律解释 9、条约与协定 法源、判例法
《宪法》作为行政法法源,其包含的行政规范主要有哪些
第三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涵义
法的规范依其对社会关系调整的确定性和细密度,可分为:规则、原则、基本原则三类。
规则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最为确定和具体,操作最强。原则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弹性相对较大,规范较抽象,可操作性较弱。基本原则对社会关系的调整的弹性则更大些,规范更抽象,可操作性更弱。
从调整范围来说,规则调整的范围较窄,通常指涉及某种具体的事务。原则调整的范围较广,可适应多项事务。基本原则调整的范围最广,可适用于行政关系领域或绝大多数领域。
从直接规范的对象来说,规则直接规范社会关系。而原则直接规范规则,通过规则规范社会关系。基本原则则是直接规范原则,通过原则规范规则,再通过规则规范社会关系。
2、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性质和功能
1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一种“基础性”规范,是产生其他具体规则和原则的规范。 2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一种高度抽象的,体现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的价值。
3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一种普遍性规范,它对行政关系进行整体的宏观调控、规制。
4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不仅指导,调整整个执行法行为,而且指导和调整行政法的整个立法行为。
5行政法基本原则不仅对行政的立法执其宏观指导作用,而且在一定的场合也直接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 3、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形成和确定
第2节 行政法制原则
法治是依法办事、依法治国、依法管理国家。法治要求政府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办事;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如果违反法律,超越法律活动,即要承担法律责任。法治的实质是人民高于政府、政府服从人民。
1、依法行政:1法律创造2法律优越3法律保留 2、控制滥用自由量裁权
3、政府对违法、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4、保护人权、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第3节 行政合理原则
1、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比例原则包含下述三个子原则:1妥当性(适当性)原则2必要性原则3比例性原则
2、信赖保护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的是政府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
信赖保护原则要求: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行为一经作出,未有法定事由和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变更。2对行政相对人的授益行政行为作出以后,事后即使发现有轻微违法或者对政府不利,只要行为不是因相对人过错所造成,亦不得撤销、废止或改变。行政行为作出后,如事后发现有较严重违法情形或可能给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重大损失,必须撤销或改变此种行为时,行政机关对撤销或改变此种行为给无过错的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给予补偿。
在普通法国家,信赖保护原则的另一种表述是“不准翻案”。
第4节 行政公正原则
行政公正原则是行政法的另一基本原则,它的基本精神是要求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办事工道,不徇私情,平等对待不同身份、民族、性别和不同宗教信仰的行政相对人。而实行这种要求的重要保障原则是公正的行政程序。 1、依法办事、不偏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