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4监视和测量装置------计量器具的控制
6.3.4.1 每月初,生产科根据计量器具年度周期检定计划表开具计量器具检定通知单,并下发至车间;
6.3.4.2 车间持计量器具检定通知单将受检计量器具按规定的时间送至生产科,生产科根据送检情况为其出具送检收据,同时将计量器具置于待检区;对于需在现场检定的计量器具,受检单位要予以协助;不能按时送检的计量器具,车间要及时通知生产科,并按6.3.4.8执行,但不能超过检定周期;
6.3.4.3 属于内检的计量器具,由生产科通知有关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6.3.4.4 计量检定员按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对其进行检定,并做好原始记录;
6.3.4.5 经校准/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给予封印并粘贴合格证,必要时出具检定证书;
6.3.4.6 经校准/检定不合格又无法修复的计量器具,计量检定员将其置于不合格区,同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停用、降级使用、报废等意见,经生产科审核、分管公司领导审批后实施。
6.3.4.7 对于本公司没有能力开展检定的计量器具,由计量管理员负责进行外委校准/检定:
a) 经外委校准/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由检定单位出据检定证书,证书原件由生产科统一存档保管;
b) 经外委校准/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由检定单位出具校准/检定结果通知单生产科同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停用、降级使用、报废等意见,经生产科审核、分管公司领导审批后实施。
6.3.4.8 临时检定由送检部门向生产科办理有关手续,计量管理员
安排临时检定;并按6.3.4.3--6.3.4.7程序执行。 6.3.5 监视和测量装置------仪器仪表的控制
6.3.5.1车间对生产科下达的月度检修计划进行分解落实; 6.3.5.2班组人员根据相应设备维护检修规程对监视和测量装置进行检修、校准/检定,做好有关的原始记录;
6.3.5.3 经校准/检定合格的测量装置,由校验员做好校验记录,粘贴合格证,必要时给予封印、出具检定证书,同时将其置于合格区,由有关管理人员恢复运行。
6.3.5.4 经校准/检定不合格又无法修复的一般测量装置,由分管技术人员核实,车间主任确认后报废;
6.3.5.5 属于生产科校准/检定的监视和测量装置,由班组按计划拆下送生产科委托检定,检定合格后,班组领回恢复运行;
6.3.5.6 本公司没有能力校准/检定的监视和测量装置,由生产科负责外协校准/检定;
6.3.5.7 对巡检、点检中发现使用中的的监视和测量装置偏离校准状态或不符合要求,有关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及时检修,必要时进行校准,对非停车不能拆卸的监视和测量装置,应予以标识,并通知工艺人员停止使用,停车检修时按6.3.5.2--6.3.5.6程序执行。 6.3.6 监视和测量装置------检验仪器的控制
6.3.6.1 化验室所辖监视和测量装置,由其按设备周期检定计划的规定,送生产科实施委托检定;
6.3.6.2 经校准合格的测量装置,做好校准记录;
6.3.6.3经校准/检定不合格又无法修复的测量装置,生产科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停用、降级使用、报废等意见,经分管公司领导审批后实施。
6.3.6.4 属于公司校准/检定的计量器具由维护人员按计划送生产科外委校准/检定或现场校准/检定。
6.3.7 对自制或创新的没有国家校准规范的测量装置需要校准时,由车间、生产科根据使用说明书编制校准规范,分管公司领导批准后由相关单位执行;
6.3.8 所有新购置的测量装置投入使用前必须按6.3.2--6.3.7程序进行校准/检定。
6.4 监视和测量装置的使用、维护、保养
6.4.1 测量装置必须经校准/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经校准/检定或校准/检定不合格的测量装置不得使用;
6.4.2 经校准/检定后的测量装置根据校准/检定结果,应对其校准/检定状态加以标识,具体规定如下:
a) 校准/检定合格的测量设备要有合格标识;
b) 校准/检定不合格的测量设备要有停用或封存标识; c) 对具有多功能或多量程的测量设备,经校准/检定证实部分功能或量程不能正常工作时,要有限用标识;
d) 封存的测量设备要有封存标识,以防误用;重新启用前,须经过校准/检定。
6.4.3 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校准/检定人员要经过本岗位培训,对于能力不足者通过培训或其他途径解决;
6.4.4 计量器具检定员应持有上级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计量检定员证;
6.4.5 监视和测量装置的工作环境条件要满足其正常工作的需要; 6.4.6 使用者要严格按装置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妥善保管; 6.4.7 标准仪器、精密仪器使用完毕后,操作者应及时做好相应记录;
6.4.8 各使用者要认真做好监视和测量装置的维护保养;非本专业人员不得擅自拆卸、修理。 6.5 测量设备的搬运、贮存
6.5.1在搬运和贮存测量设备时,应轻拿轻放,运输过程中应配备防震和防潮措施,并按测量设备说明书中规定的贮存条件进行贮存,确保其准确度和适用性保持完好。
6.5.2测量设备的贮存按仓库管理“十不”(不潮、不锈、不变、不腐、不坏、不混、不冻、不爆、不漏、不霉)、“四无”(无差错、无丢失、无损坏、无霉烂)执行。
6.5.3 测量设备如在搬运、贮存中损坏,应重新按6.3程序校准。 6.6在测量装置有效期内使用时,一旦发现测量设备失准或不符合要求时,使用部门应立即停止使用,分析原因;对偏离校准状态的测量设备以往的测量结果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对该设备和对任何受影响的产品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防止同类问题的再发生。
6.7 用于监视和测量用的计算机软件,在使用前由设备部组织有关人员根据要求共同确认,并在必要时予以再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