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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重要考点总结)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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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考点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 一、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

1.中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2.分类: (1)居民纳税人:依法在境内成立,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纳税人 境内企业。 (2)非居民纳税人:依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在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居民: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25%) 非居民: 征税对象及(1)设立机构、场所的:所设机构、场所取得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及发生在境外但与税率 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25%); (2)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虽设立但所得与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来源于境内所得纳税。(20%实际10%)

二、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销售货物 提供劳务 不动产转让 动产转让 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 利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考点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一、收入形式

1.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债券以及债务豁免等。 2.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非货币形式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二、收入总额

(1)托收承付:办妥托收手续时; (2)预收款:发出商品时; 时间 (3)需要安装和检验:购买方接受商品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 销售货物收入 (4)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发出商品时; (5)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收到代销清单时。 (1)售后回购:符合:销售商品售价确认,回购商品按购进商品处理;不符金额 合:收到的款项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在回购期间确认利息交易活动发生地 劳务发生地 不动产所在地 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 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 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或个人住所地 费用; (2)商业折扣:扣除商业折扣后金额; (3)现金折扣:扣除现金折扣前金额(现金折扣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4)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收入; (5)以旧换新:销售商品确认收入,回收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劳务收入 转让财产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1.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2.转让财产收入应当按照从财产受让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认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1.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租金收入 2.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1.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2.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 接受捐赠: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分期收款销售货物: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链接】增值税: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产品分成: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额按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买一赠一:不属于捐赠,总销售金额按各商品公允价值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销售收入。

三、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1.财政拨款: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企业取得的由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提示1】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财产,不得扣除或计算对应折旧、摊销不征税收入 扣除。 【提示2】县级以上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规定进行管理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提示3】社会归属于养老基金的投资收、直接股权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基金收益作为不征税收入。 【记忆小贴士】最美关键词“财政”!!! 1.国债利息收入(不包括国债转让收入)。 免税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直接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性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考点三】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税前扣除项目★★★

一、扣除项目范围

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提示1】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提示2】不得重复扣除。 【提示3】税金: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提示4】损失:净损失(即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余额),已作为损失处理的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二、人工有关的成本费用扣除规定 工资薪金: 1.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规定的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扣除。不符合条件的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1.未超过标准的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超过扣除标准的只能按标准扣除。 2.推荐计算流程:三步法 项目 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第一步:实第二步:标准工资薪金总额×14% 工资薪金总额×2% 工资薪金总额第三步:比较确定税前扣除额 际发生额A 额B(限额) (1)A>B时=B(扣限额); (2)A<B时=A(实际发生全额扣) 【提示】职工教育经费超过部分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福利费 已知条件 工会经费 职工教已知条件 已知条件 育经费 ×8% 项目 福利费 工会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 发生额A 已知条件 已知条件 已知条件 社会保险费 人保险 险 (限额) 第一步:实际第二步:标准额B工资薪金总额×14% 2% 8% 第三步:比较确定税前扣除额 (1)A>B时=B(扣限额); 【提示】职工教育经费超过部分可在以后工资薪金总额×(2)A<B时=A(实际发生全额扣) 工资薪金总额×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依据规定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四险一金”准予扣除。 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提示】“三步法”适用。标准工资总额各5%。 商业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符合规定商业保保险 险费准予扣除 【提示】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按规定缴纳财产保险费准予扣除。 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规定缴纳保险费准予税前扣除。 社会保险 依据规定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四险一金”准予扣除。 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提示】“三步法”适用。标准工资总额各5%。 人险 商业保险 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符合规定商业保险费准予扣除 【提示】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 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按规定缴纳财产保险费准予扣除。 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规定缴纳保险费准予税前扣除。 新增: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全资和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企业)纳入管理费用的党 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 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借款费用和利息费用

1.资本化: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购置、建造期间发生合理借款费用计入资产成本(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2.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支出:据实扣除(包括企业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等); 3.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利率制约(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部分据实扣,超过部分不许扣除(三步法); 4.除股东或关联自然人借款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符合条件只受利率制约。

四、公益性捐赠

企业当年发生以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提示1】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先捐先扣) 【提示2】新增: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五、业务招待费和广宣费 项目 第1步:实第2步:标准额B 际发生额A 第3步:比较确定税前扣除额 备注 (1)二者基数是相同的; (2)广宣费超过部分,准予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发生额×60%PK销售收入业务招待费 已知条件 B (基数)×5‰取小 广宣费 已知条件 销售收入(基数)×A>B时=B; 0%/15%/30% A<B时=A 【提示1】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比例30%。 【提示2】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宣费支出一律不得扣除。 【提示3】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赞助支出不得扣除。 【提示4】筹建期间:业务招待费支出60%计入企业筹办费扣除。广宣按实际发生额扣除。 【提示5】基数确定的两种方法: (1)“三作两不作”,即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所得税视同销售收入可作为基数,营业外收入和投资收益不作为基数; (2)一般收入9项中的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这4项以及所得税视同销售收入作为基数;不作的是转让财产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接受捐赠收入(其他略)。

六、手续费和其他扣除项目

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不超过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提示1】保险企业:(保费收入-退保金)×18%(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 【提示2】其他企业: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提示3】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手续费 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等营业成本准予据实扣除。 【提示4】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提示5】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提示6】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提示7】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 【提示8】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按规定提取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劳动保护费: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其他扣除:如会员费、合理的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用等。

【考点四】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不得扣除项目、亏损弥补和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不得扣除项目 6.赞助支出(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1.亏损不是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 2.某一纳税年度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亏损弥补 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3.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第五章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重要考点总结) - 图文

第五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考点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一、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1.中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2.分类:(1)居民纳税人:依法在境内成立,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纳税人境内企业。(2)非居民纳税人:依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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