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
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建筑业企业综合素质,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鼓励建筑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台政办发〔2011〕1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评价,是指对企业经营状况和履约信誉等方面的综合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综合分类管理。
第三条 凡在台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均
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信用评价。
第四条 企业信用评价活动遵循公开、公正、客观、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全市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建设局、台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局〔以下简称县(市、区)、集聚区、开发区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企业信用评价初审工作并配合市局做好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章 评价指标和信用等级
第六条 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包括企业经营状况和企业履约信誉两部分。企业经营状况包括企业资质等级、工程质量、安全
生产、企业荣誉、科技进步与创新;企业履约信誉包括合同履行、市场行为、社会责任、不良记录及违规行为。
第七条 企业信用评价分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两类。每类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分级评定,即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为AAA、AA+、AA、A、B五个等级。
企业信用等级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AAA级,评价指标得分在90分以上(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数,下同);
(二)AA+级,评价指标得分在85分以上不足90分; (三)AA级,评价指标得分在80分以上不足85分; (四)A级,评价指标得分在60分以上不足80分; (五)B级,评价指标得分不足60分。
第八条 近2年任一年获得“台州市建筑业龙头企业”、“台
州市建筑业十强优秀施工企业”、“台州市建筑业‘走出去’发展优秀施工企业”或者“台州市外地进台建筑业优秀施工企业”称号的企业,其主营业务的信用等级直接确定为AAA等级(评价指标得分须在85分以上),最低评价分为90分;非主营业务的信用等级根据本办法的评价指标得分确定。
第九条 外地进台总承包特级施工企业(近5年在台州有工程项目、且未被记录过企业黑名单和不良行为记录的),上1年度企业总产值在100亿元以上的,其主营业务的信用等级直接确定为AAA等级(评价指标得分须在85分以上),最低评价分为90分;非主营业务的信用等级根据本办法的评价指标得分确定。其余外地进台总承包特级施工企业和外地进台总承包一级施工企业(近5年在台州有工程项目、且未被记录过企业黑名单和不良行为记录的),其主营业务的信用等级最低等级为AA等级,最
低评价分为80分;非主营业务的信用等级根据本办法的评价指标得分确定。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十条 企业信用评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次评定:
1.申请信用评价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按照《台州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及计分表》(或者《台州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及计分表》)进行自评;
2.申请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企业注册地(台州市外企业向企业驻台办公场所所在地,下同)的县(市、区)、集聚区、开发区主管部门报送书面申请材料和电子数据(相关证明材料需
台州市信用评价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