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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多人少困境中律师作用的两点思考
作者:潘正欣
来源:《丝路视野》2020年第03期
摘 要:法谚有云:“迟到的正义非正义”,与秩序、自由、公正一样,效率也是法的核心价值之一。现代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纠纷日益增多,人民的权利意识、法治意识也日益增强,导致诉讼案件激增,案多人少的压力日益显现。在此情形下,如何提高诉讼效率、如何使诉讼程序更加高效和快捷,成为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 关键词:司法机关 律师 诉讼
自司法体制改革以来,围绕人员分类管理、司法责任制、立案登记制、案件繁简分流、大数据等现代科技手段应用方面,司法机关进行了大量探索和创新,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和效果。在司法制度中,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共同构成法律职业共同体,作为诉讼程序的共同参与者和诉讼构造的重要一端,律师在解决当前案多人少矛盾中同样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具体而言,可在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完善或探索。 一、打通司法机关与律师之间的数据壁垒
大数据时代,我们虽然拥有海量数据,但是数据壁垒林立,不仅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数据尚未直接共享,法院和律师之间数据通道也不畅通,导致诉讼程序中数据的获取、传输、使用等各环节存在重复输入情况,浪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实践中,律师对其所代理的案件,一般掌握有大量与之相关的电子数据,如起诉状、答辩状、证据目录、代理词等各类法律文书的电子文本,与系争案件有关的各类合同、文件的电子文本,以及相关案件证据材料的电子扫描件。在传统诉讼中,律师提交的案件材料数据经历了三个环节,即:律师的电子数据(初始数据),到打印成书面材料提交给法院,再到法院采集或转换成电子数据。然而,在这三个环节中,往往存在一些重复的人工劳动以及数据采集差错。例如,立案阶段,法院根据原告提交的立案材料,完成如当事人身份信息等立案信息的输入;审判阶段,书记员从事庭审记录,需要录入当事人信息、诉讼请求、事实理由、答辩意见、举证质证等各类内容,最后法官在裁判文书的写作环节,需要再次使用上述电子数据。在这些环节中,基本的案件原始数据从当事人端像流水线一样穿过立案、审判、执行等全过程,中间采集过程既损耗人力物力,也易出差错。司法实践中,面对大量文本输入工作,法官或书记员一般通过让当事人发送电子邮件、U盘拷贝等方式获得相应电子文本,但是该方式难以保证电子文本与纸质文本的同一性,需要人工检查核对。
与此同时,我们欣喜地看到,当前司法机关正在如火如荼地推行网上立案、电子送达、在线审理、无纸化办案、电子卷宗同步生成等各项改革创新举措,基本建立起了统一的电子诉讼
案多人少困境中律师作用的两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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