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经市商务、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园区或者创业基地,由市人民政府给予不超过一百万元的补助,并自认定之日起两年内,每年给予其管理机构不超过五十万元的补助。
第十三条 特区每年评选电子商务应用示范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评选奖励办法由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和改革、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一千万元的,给予五十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四条 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应用的中小微企业,除按照特区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外,免收工商登记费用,其首期平台基本服务年费,给予一次性补助。
中小微电子商务企业在全国知名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经营活动,且年度实际缴纳入库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超过五十万元的,按市、区(县)两级地方财政分成部分,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分别给予百分之五十的补助。
中小微电子商务企业的创业者,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参加创业培训和创业评审。
第十五条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专以上学历的大学生,毕业后两年内
自主创办电子商务企业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前款所指的大学毕业生毕业后两年内的人事代理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代理期间,可以参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本条第一款所指的大学毕业生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十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获得贷款的微利项目,在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三个百分点范围内,给予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第十六条 市发展和改革、商务、教育、科学技术、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农业、统计、旅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市中心支行、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金融、知识产权、电子政务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下列电子商务促进工作:
(一)制定并及时公布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所列项目的项目指南; (二)建立和完善企业注册、组织机构代码、各类许可证等信息的电子查询系统和网上查询服务;
(三)推进电子签名和认证技术的应用;
(四)加强电子商务统计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建立完善电子商务统计指标体系;
(五)优化物流配送布局,推进新型物流配送中心建设,支持社区建设网络购物快递投送场所;
(六)开展电子商务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的培训,培养和引进适应电子
商务发展的各类专业人才,支持有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合作建立教育实践和培训基地;
(七)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引进第三方商务信用认证专业机构; (八)推进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建设,扶持各类电子商务信息服务、咨询和中介机构的发展;
(九)制定以中小微企业为主的电子商务发展指南,建设和推广面向中小微企业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
(十)建立并完善与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应用相适应的风险投资、融资担保体系,创新电子商务企业信贷方式;
(十一)鼓励金融机构推广和完善电子银行、保险服务等配套金融业务,强化在线支付功能,提高风险防控能力,支持发展第三方电子支付服务平台;
(十二)支持有条件的区(县)或者园区建立具有地方产业特色的电子商务创业孵化机制和基地,形成产业集群,支持有条件的批发市场强化仓储、配送、采购等功能;
(十三)优先保障重大电子商务项目用地,鼓励利用存量土地发展电子商务产业;
(十四)支持示范园区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建设公用租赁住房,面向园区内就业人员出租;
(十五)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参与国家电子商务标准化试点专项,发起成立电子商务标准联盟;
(十六)加强对电子商务领域商品的质量监测,及时发布商品质量监测
信息,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
(十七)对用于配送的小型营运车辆提供道路通行和临时停靠的便利。 市创建办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会同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本条前款各项工作的责任部门和单位,指导、督促其制定相应的促进、扶持措施,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统一的电子口岸数据交换平台,实现对外贸易监管数据电子化报送,提高通关效率。
海关、检验检疫、边防边检、海事等口岸管理部门、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进电子口岸数据交换平台应用功能的拓展,为对外贸易电子商务提供支持和便利。
第十八条 市电子商务产业协会应当依法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并做好下列电子商务促进工作:
(一)建立行业内电子商务信用评价制度,推进相关信用评价的互通、互联、互认;
(二)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制定电子商务相关标准的建议,推动会员单位制定电子商务相关标准并组织实施;
(三)协助建立电子商务统计指标体系,定期统计并发布电子商务发展报告;
(四)研究制定适应电子商务特征的合同示范文本,并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推广应用;
(五)开展行业调查,向会员和政府提供电子商务发展情况、市场发展趋势、经济和技术发展预测等信息; (六)电子商务其他促进工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支持市电子商务产业协会开展本条前款规定的活动,并提供指导。
第十九条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增值电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提供高效、优质、优惠的通信服务及增值服务;
(二)建立投诉受理机制,对利用其基础服务的电子商务企业进行监督,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活动,但不得妨碍相关经营主体开展正常交易活动;
(三)积极参与电子商务应用服务创新;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电子商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发布商品信息;
(二)提供与其在互联网上公示或者许诺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相一致的商品或者服务;
(三)应消费者要求,出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