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非药厂购买咖啡因后有无私自出售给其他企业情况。 11、科研、教学单位购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未使用完毕,剩余部分的处理情况,有无流入非法渠道。
12、有无不办运输证明运输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情况。 13、药厂接受境外制剂厂商委托加工的麻醉药品及复方制剂,有无在境内销售、使用情况。
14、有无现金交易情况。 15、开展教育培训工作情况。
16、每年麻、精药品生产计划、使用情况统计报表报送是否及时;产、购、存、销记录是否及时上网。
17、各个管理环节是否存在管理空白。
18、重点检查安全管理、防止流弊现象发生的措施及对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五)监督检查结果
1、在对麻、精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监督检查时,应有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和违规的情况应在《日常监督现场检查报告》(附件一)中明确记录,并做到“五不放过”,即麻、精药品的来源去向未查清不放过;涉及的单位和责任人未查清不放过;原因未分析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得到应有的处罚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2、检查结果当场反馈各相关责任人,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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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立即改正,缺陷项目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管理办法》,给予处罚。发现医疗机构违法违规情况的,报告当地卫生部门。
3、发现生产、经营企业发生流弊现象,应在24小时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及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协助公安部门的调查;同时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发现医疗单位发生流弊现象,向当地卫生部门及公安部门报告。
4、发现销售麻、精药品使用现金交易的,按《条例》七十九条处罚。
5、直接从定点生产企业购入麻、精药品,在运输过程中连续12个月内发生两次丢失、被盗情况的,报省局,取消其直接从定点生产企业购特药的资格,区域性批发企业取消定点资格。
6、区域性批发企业在对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时,不实行送货制度的,取消其定点资格。
7、未参与省局特药监管网络的,或连续3次检查发现未在当天及时将特药的产、销、购、存及流向上网记录或记录不全的,报省局,取消其定点生产或经营的资格。
8、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及药品批准文号,生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按照《药品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将案情抄报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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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麻、精药品生产企业超计划生产麻、精药品,报省局取消其定点资格,二年内不得再申请。
10、擅自委托或接受委托加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的,取消定点生产企业的生产资格,五年内不得再申请。
11、区域性批发企业不能保证责任区域的供药,报省局取消其区域性经营企业资格。
1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企业存在其他较严重的违规购买或销售麻、精药品情况,应立即上报省局,省局按情况轻重决定是否取消定点资格。
13、发现医疗机构违规购买麻、精药品,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同时责令区域性批发企业暂停向该医疗机构销售麻、精药品。
(六)监督检查的标准
1、浙江省麻、精药品生产企业检查标准(附件二) 2、浙江省麻、精药品区域性批发经营企业检查标准(附件三)
3、浙江省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企业检查标准(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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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日常监督现场检查报告
编号:
被检查单位 地址 电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话 □日常检查 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机构 类别 □有因检查 检 查 内 容 检 查 标 准 组织检查单位 □飞行检查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 — —14
检查情况: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检查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1、本表填写不够可附页。
2、相关取证材料附于表后。 3、签字复印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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