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为24h或7d内累计运行时间为48h,包括机组无故障停机次数不少于3次; 2 受水位或水量限制无法满足上述要求时,经过项目法人组织论证并提出专门报告报验收主持单位批准后,可适当降低机组启动运行负荷以及减少连续运行的时间。
6.5.6 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前,验收主持单位应组织进行技术预验收,技术预验收应在机组启动试运行完成后进行。 6.5.7 技术预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与机组启动运行有关的建筑物基本完成,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 2 与机组启动运行有关的金属结构及启闭设备安装完成,并经过调试合格,可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
3 过水建筑物已具备过水条件,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
4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以及消防系统等已通过有关主管部门的检测或验收; 5 机组、附属设备以及油、水、气等辅助设备安装完成,经调试合格并经分部试运转,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
6 必要的输配电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并通过电力部门组织的安全性评价或验收,送(供)电准备工作已就绪,通信系统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
7 机组启动运行的测量、监测、控制和保护等电气设备已安装完成并调试合格; 8 有关机组启动运行的安全防护措施已落实,并准备就绪;
9 按设计要求配备的仪器、仪表、工具及其它机电设备已能满足机组启动运行的需要;
10 机组启动运行操作规程已编制,并得到批准;
11 水库水位控制与发电水位调度计划已编制完成,并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
12 运行管理人员的配备可满足机组启动运行的要求; 13 水位和引水量满足机组启动运行最低要求; 14 机组按要求完成带负荷连续运行; 6.5.8 技术预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听取有关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和试运行情况报告;
2 检查评价机组及其辅助设备质量、有关工程施工安装质量;检查试运行情况和消缺处理情况;
3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4 讨论形成机组启动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 6.5.9 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已提交;
2 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中提出的遗留问题已处理。 6.5.10 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听取工程建设管理报告和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 2 检查机组和有关工程施工和设备安装以及运行情况; 3 鉴定工程施工质量;
4 讨论并通过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
6.5.11 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可参照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的要求进行。 6.5.12 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J;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是机组交接和投入使用运行的依据。
6.6 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
6.6.1 项目施工工期因故拖延,并预期完成计划不确定的工程项目,部分已完成工程需要投入使用的,应进行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
6.6.2 在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申请报告中,应包含项目施工工期拖延的原因、预期完成计划的有关情况和部分已完成工程提前投入使用的理由等内容。 6.6.3 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拟投入使用工程已按批准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完成并已通过相应的法人验收;
2 拟投入使用工程已具备运行管理条件;
3 工程投入使用后,不影响其他工程正常施工,且其他工程施工不影响部分工程安全运行(包括采取防护措施);
4 项目法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已签订部分工程提前使用协议;
5 工程调度运行方案已编制完成;度汛方案已经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门批准,相关措施已落实;
6.6.4 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检查拟投入使用工程是否已按批准设计完成; 2 检查工程是否已具备正常运行条件; 3 鉴定工程施工质量;
4 检查工程的调度运用、度汛方案落实情况; 5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 讨论并通过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鉴定书。
6.6.5 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M;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鉴定书是部分工程投入使用运行的依据,也是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交接和项目法人
向运行管理单位移交的依据。
6.6.6 提前投入使用的部分工程如有单独的初步设计,可组织进行单项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工作参照第8章有关规定进行。
7 专 项 验 收
7.0.1 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专项验收。专项验收主持单位应按国家和相关行业的有关规定确定。
7.0.2 项目法人应按国家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并做好有关准备和配合工作。
7.0.3 专项验收应具备的条件、验收主要内容、验收程序以及验收成果性文件的具体要求等应执行国家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7.0.4 专项验收成果性文件应是工程竣工验收成果性文件的组成部分。项目法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应附相关专项验收成果性文件复印件。
8 竣 工 验 收 8.1 一 般 规 定
8.1.1 竣工验收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一定运行条件是指: 1 泵站工程经过一个排水或抽水期; 2 河道疏浚工程完成后;
3 其他工程经过6个月(经过一个汛期)至12个月。
8.1.2 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项目法人应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其内容要求见附录L。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由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审查后转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8.1.3 工程未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法人应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提出延期竣工验收专题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延期竣工验收的主要原因及计划延长的时间等内容。
8.1.4 项目法人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后,应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财务部门进行审查和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审计。审计部门应出具竣工审计意见。项目法人应对审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8.1.5 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8.1.6 大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术预验收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中型水利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
8.1.7 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工程已按批准设计全部完成;
2 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已经有审批权的单位批准; 3 各单位工程能正常运行;
4 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 5 各专项验收已通过; 6 工程投资已全部到位;
7 竣工财务决算已通过竣工审计,审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已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