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书,其格式见附录S。保修书的内容应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
9.1.4 工程质量保修期应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1.5 在施工单位递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完成施工场地清理以及提交有关竣工资料后,项目法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施工单位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其格式见附录T。
9.2 工 程 移 交
9.2.1 工程通过投入使用验收后,项目法人宜及时将工程移交运行管理单位管理,并与其签订工程提前启用协议。
9.2.2 在竣工验收鉴定书印发后60个工作日内,项目法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应完成工程移交手续。
9.2.3 工程移交应包括工程实体、其他固定资产和工程档案资料等,应按照初步设计等有关批准文件进行逐项清点,并办理移交手续。
9.2.4 办理工程移交,应有完整的文字记录和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
9.3 验收遗留问题及尾工处理
9.3.1 有关验收成果性文件应对验收遗留问题有明确的记载。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不应作为验收遗留问题处理。
9.3.2 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的处理应由项目法人负责。项目法人应按照竣工验收鉴定书、合同约定等要求,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完成处理工作。
9.3.3 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后,有关单位应组织验收,并形成验收成
果性文件。项目法人应参加验收并负责将验收成果性文件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9.3.4 工程竣工验收后,应由项目法人负责处理的验收遗留问题,项目法人已撤销的,应由组建或批准组建项目法人的单位或其指定的单位处理完成。
9.4 工程竣工证书颁发
9.4.1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项目法人应向施工单位颁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其格式见附录U。但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缺陷未处理完成的应除外。
9.4.2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以及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向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领取竣工证书。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工程移交情况; 2 工程运行管理情况;
3 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情况; 4 工程质量保修期有关情况。
9.4.3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自收到项目法人申请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颁发工程竣工证书,其格式见附录V(正本)和附录W(副本)。颁发竣工证书应符合以下条件:
1 竣工验收鉴定书已印发;
2 工程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已完成并通过验收; 3 工程已全面移交运行管理单位管理。
9.4.4 工程竣工证书是项目法人全面完成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任务的证书,也是工程参建单位完成相应工程建设任务的最终证明文件。
9.4.5 工程竣工证书数量应按正本3份和副本若干份颁发,正本应由项目法人、运行管理单位和档案部门保存,副本应由工程主要参建单位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