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核算与报告指南
(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纳入福建省用能权交易试点的火力发电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的核算和报告。
二、核算边界
火力发电企业应识别、核算和报告企业法人边界内所有火力发电机组的综合能源消费量,同时应避免重复计算或漏算。
火力发电企业的综合能源消费量核算和报告范围包括:发电生产投入的主要燃料、辅助燃料、电力、热力消耗量及能源加工转换产出的电力和热力。其中,辅助燃料是指用于启动、稳压、脱硝的辅助柴油、天然气等。企业边界内基建和技改等项目建设消耗的能源不在核算范围内。如火力发电企业利用固废、污泥等废弃物进行耦合发电的,处理废弃物消耗的能源以及废弃物的消耗量应单独统计,但不包含在核算边界内。
监测、计量无法区分上述综合能源消费量的,一并上报并加以说明。
三、核算方法
火力发电企业的综合能源消费量,是指报告期内企业在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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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活动中各种能源的净消费量,包括工业生产消费的能源合计,扣除加工转换产出能源合计,均按照机组分别核算上报。对于相同装机容量、压力参数的机组,工业生产能源消费量及加工转换产出能源量可合并填报,并加以说明。按式(1)计算:
E=E工业生产消费能源-E加工转换产出能源……………………………(1)
式中,
E EE工业生产消费
— 综合能源消费量(吨标准煤) — 工业生产消费的能源合计(吨标准煤)
能源 加工转换产出
— 加工转换产出的能源合计(吨标准煤)
能源 (一)工业生产消费的能源合计
火力发电企业工业生产消费的能源合计,包括发电机组的主要燃料、辅助燃料、电力、热力的能源消费量合计。按公式(2)计算:
E工业生产消费能源=?(ei?pi)…………………………………(2)
i式中,
E工业生产消费能源 — 工业生产消费的能源合计(吨标准煤) ei — 工业生产消费的第i种能源消耗实物量(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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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立方米1,兆焦,兆瓦时)
pi — 第i种能源的折标系数(吨标准煤/吨,吨标准煤/万立方米,吨标准煤/兆焦,吨标准煤/兆瓦时)
i — 消耗的能源种类
1.工业生产消费能源实物量数据及来源
用于计算工业生产消费的能源种类包括一次能源和二次能
源。一次能源主要包括煤、柴油、天然气等;二次能源主要包括电力、热力。统计核算的时间区间以自然年为限。
(1)燃料消耗实物量
燃料消耗实物量含火力发电企业发电机组的主要燃料及辅助燃料。燃料消耗实物量应依据测量仪器监测的实际消耗量数据确定,数据可来源于企业能源消费台帐或统计报表,燃煤电厂主要燃料燃煤应选取入炉前皮带秤监测的入炉煤消耗量、辅助燃料柴油应选取柴油流量计或油料库液位计监测的柴油消耗量进行上报;燃气电厂的主要燃料天然气应选取燃气流量计监测的燃气消耗量进行上报。具体测量仪器的配备、管理等应符合GB 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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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燃气发电企业按照能量计量并结算的,可采用天然气热量数据作为消耗量数据,此时应采用燃气热量数据
和标准煤低位发热值进行能源消费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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