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本科生综合测评及评优实施细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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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本科生综合测评及评优实施细则
(2011年10月11日公共管理学院党委公布 根据2014年6月11日《公共管理学院党委关于修改〈华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本科生综合测评及评优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学院本科生综合测评及评优工作,明确测评项目和标准,规范测评及评优程序,根据《华南农业大学本科生综合测评及评优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院进行综合测评,实施办法有规定或学校有其他规定的,适用实施办法的规定或学校的其他规定;实施办法没有规定,学校也没有其他规定的,适用本细则的规定。 第三条 测评事实,本细则未规定属于测评具体项目的,可以比照本细则规定的最相类似的测评具体项目评分,但是应当报学院本科生综合测评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学院测评工作小组)核准。
本细则所称测评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测评效果的现象。 第四条 依照实施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进行综合测评的,测评事实应当发生在测评年度。
测评年度以前发生的测评事实,经学院测评工作小组认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视为发生在测评年度: (一)系与校内单位相关的测评事实; (二)因校内单位的原因,测评当事人获得证明测评事实的材料的时间在测评年度; (三)不视为发生在测评年度的测评事实显失公平或对学院工作有重大影响; (四)未曾被作为其他年度的测评事实。 第五条 依照实施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同一测评事实同时符合数项测评具体项目的内容的,应当选择其中一项测评具体项目,适用有关规定。 第二章 德育加分 第一节 获得荣誉称号加分 第六条 实施办法第五条第3款第(1)项规定的荣誉称号的授予单位,应当属于下列单位: (一)校内单位; (二)国家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 第七条 实施办法第五条第3款第(1)项、本细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荣誉称号的级别,由学院测评工作小组认定。 荣誉称号的级别,应当在综合考虑授予荣誉称号的单位的级别、荣誉称号的评选范围、荣誉称号获得者的数量、荣誉称号的社会影响等因素基础上,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认定: (一)授予单位在自身职责范围内以自身名义授予荣誉称号的,应当按照授予单位的级别认定荣誉称号的级别;
(二)授予单位根据上级单位的授权,在上级单位职责范围内以自身名义授予荣誉称号的,应当按照上级单位的级别认定荣誉称号的级别;
(三)下级单位在自身职责范围内以授予单位名义授予荣誉称号的,应当按照下级单位的级别认定荣誉称号的级别。
同一荣誉称号的授予单位有多个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分别认定各授予单位所对应的荣誉称号的级别,再将其中最高者确定为该荣誉称号的级别。
第八条 测评当事人因获得个人荣誉称号而加分,同一荣誉称号的授予单位中既有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授予单位,又有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授予单位的,可以选择按照其中一类授予单位的加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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