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档立卡贫困重度失能残疾人托养工作实施方案例文
为稳步解决建档立卡贫困重度失能残疾人特殊困难,根据《x省残疾人保障条例》《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建档立卡贫困重度失能残疾人照护和托养工作的指导意见》《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建档立卡贫困重度失能残疾人照护和托养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做好残疾人工作的部署要求,加大工作力度、加强顶层设计、丰富设施供给、提升服务水平,逐步构建供给多元、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照护托养制度,不断满足贫困重度残疾人多层次多元化照护和托养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责任共担。发挥政府在规划制定、政策 扶持、资金投入、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主导作用,统一部署、协调推进。明确政府、家庭和社会责任,形成政府兜底线、部门履职责、家庭尽义务、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坚持实事求是、有力推进。紧密结合我县开展照护和托养工作的现实基础,有力、有效、有序推进残疾人照护和托养。
——坚持需求导向、精准实施。根据贫困重度失能残疾人需求和分布情况,因地制宜、因人分类施策。
三、对象管理
(一)明确实施对象范围。原则上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残疾人可纳入照护和托养范围:
1.具有户籍;
2.年满 xx 周岁;
3.原建档立卡人员;
4.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精神、智力和肢体残疾人;
5.未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6.按照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等x项指标,有 x 项(含 x 项)以上不能达到的重度失能残疾人。
(二)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完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按省、市要求,协助建立市、县、乡镇(场)三级基础信息数据库,对审批通过的残疾人实行实名制管理,做到一人一档。建立残疾人对象退出管理机制,因死亡或其他因素不再符合照护和托养条件的,应及时做好退出管理。
(三)建立能力评估机制。建立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机制,完善评估标准和程序,对申请照护和托养服务的残疾人进行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四、服务形式及补贴标准
残疾人照护和托养工作实行居家照护为主,日间照料和集中托养为辅的工作模式。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居家照护、日间照料和集中托养中的一种服务。
(一)居家照护
1.承接主体: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亲属、邻里或社会组织。
2.服务内容:(x)为有需求的残疾人居家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心理慰藉等服务;(x)督促照护对象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履行义务和责任。
3.补助标准:对提供居家照护服务的个人、组织或机构,按每人每月不低于 xxx 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二)日间照料
1.承接主体:鼓励有条件且服务需求相对集中的地区,整合现有设施资源,按标准新建或改建日间照料场所和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站点。
2.服务内容:分别为符合条件的智力、肢体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提供日间照料、心理疏导、康复训练等服务。
3.补助标准:对提供日间照料服务的个人、组织或机构,按每人每月不低于 xxx 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三)集中托养
1.承接主体:在残疾人康复托养中心、民办托养中心、公办养老院等机构。
2.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智力、肢体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提供集中托养和康复服务。
3.补助标准:在公办残疾人综合托养服务机构和养老机构托养的,按每人每月不低于 xxxx 元标准给予补助;在农村公办养老院托养的,参照特困人员供养和护理费标准给予补助。
以上居家照护、日间照护和集中托养补助标准可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残疾人实际需求适时调整。
五、申报程序
区分居家照护、日间照料、集中托养工作模式,按照残疾人申请类别,建立乡镇(场)初审,民政、残联等部门按现行管理办法审批的逐级分类审核审批机制。
(一) 个人申请。按照自愿原则,贫困重度残疾人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附件《县贫困重度失能残疾人照护和托养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提出申请时,个人须提供户口本(复印件)、残疾证(复印件)、由乡镇(场)提供建档立卡相关佐证资料、照护或托养协议以及照护人身份证、银行账号或照护机构营业执照、账号复印件各x份。
(二)村(居)委会初核。村(居)委会对提出申请的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及需求情况进行初步核实,完善其申请资料,提交乡镇(场)人民政府初审。
(三)乡镇(场)初审。乡镇(场)人民政府负责对各村(居)委会提交的申报对象进行资格审查和评估,重点审查以下方面内容:一是对残疾类别和残疾等级进行审查;二是对是否建档立卡对象、是否纳入特困人员救助对象、是否为农村公办养老院托养对象进行审查;三是联系县卫健委指派的医疗机构对需要照护和托养的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x项指标开展评估,待评估完成后进行公示,公示x天无异议,由乡镇(场)人民政府根据申请对象选择的服务形式,根据申请对象选择的服务形式,对符合条件并选择残联部门提供的居家托养、阳光家园项目计划、日间照料项目或选择残联所属托养机构进行托养服务的,提交县残联受理并审核;对符合民政部门条件并要求享受民政部门提供服务的,由县民政局受理并审核。
(四)失能评估。由县卫健委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指定医疗机构负责对申报对象的生活自理能力 x 项指标进行评估,对行动不便的申请对象应当提供上门评估服务,并填写综合评估意见,反馈给乡镇(场)人民政府。
(五)县民政局和县残联审核。根据申请对象选择的服务项目,县民政局、残联分别对选择本系统提供的服务对象进行汇总审核,审核完毕后县民政局、残联分别提交县乡村振兴局进行建档立卡信息比对。
(六)县民政局和乡村振兴局比对数据、财政审批资金。县乡村振兴局和县民政局社会救助中心精准比对申请人建档立卡、特困人员等信息,县民政局、残联根据比对结果,各自按对象分别汇总报请县财政局审批补贴资金。申请人居家照护、日间照料和集中托养补贴发放日期从审批之日的下个月算起。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残疾人照护和托养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将残疾人居家照护、日间照料和集中托养工作做为民生保障工作重要内容,建立定期协调会商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落实工作职责。县残联负责做好各类对象需求摸底调查、各类数据统计以及残联系统残疾人综合托养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商县财政局整合阳光家园计划、残疾人康复、残疾人托养、残疾人扶贫等资金。县民政局负责做好民政领域供给能力摸底,统筹各级福彩公益金,推动农村公办养老院设施建设和改造,逐步增强托养能力,对到农村公办养老院托养的对象进行审核把关,督促相关养老院做好日间照料服务和日常管理工作。县乡村振兴局和县民政局社会救助中心负责精准比对筛查贫困对象情况,配合做好审核和退出管理等工作。县、乡镇(场)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残疾人照护和托养资金筹集、预算、管理和拨付工作。县卫健委负责做好残疾人失能状况评估和集中托养中心医护人员的指导管理工作,严格对照x项指标进行评估、认定,做到谁评估、谁签字、谁负责,协助做好医疗服务保障工作。县人社局负责将残疾人照护和托养护理人员优先纳入政府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成员或者亲属就业。县医保局负责做好贫困重度失能残疾人医疗费用的报销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推进工作开展。
(三)落实资金保障。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保障标准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统筹整合使用残联阳光家园计划资金、福彩公益金、红十字会和慈善组织等社会捐赠资金,每年不低于xx万,保障残疾人照护和托养工作中设施建设和改造、设备更新、能力评估、照护托养、康复服务等经费,不足部分由县财政兜底安排。
(四)强化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实施对象和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采取适当形式公示照护和托养对象、补助标准和资金使用等情况,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民政、残联等部门依法对残疾人居家照护、日间照料和集中托养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坚决防止和查处贪污、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套取补助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加强残疾人照护和
托养工作日常监督和安全管理,杜绝安全责任事故以及欺虐残疾人事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