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试行)
【法规类别】环境保护
【发文字号】环监[1996]463号
【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6.05.17 【实施日期】1996.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试行)
(1996年5月17日 国家环保局环监[1996]463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污水排放口、废气排放口、噪声排放源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1995;GB15562.2—1995)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环境保护局对全国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的设计、定型、制作和使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对标志牌实行定点制作和统一监制。
第三条 制作单位必须持有国家环境保护局签发的生产许可证或生产委托书。未经许可,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自制标志牌,也不得使用未经国家环境保护局统一监制的标志牌。 1 / 2
第四条 一切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口(源)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必须在实行规范化整治的同时,设置与之相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第五条 环境保护部门在开发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时,要明确排污口(源)的规范化整治要求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的设置要求,并将其作为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必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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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试行)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试行)【法规类别】环境保护【发文字号】环监[1996]463号【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发布日期】1996.05.17【实施日期】1996.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环境保护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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