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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解读-13页word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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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解读

来源:深交所

解读之一:完善交易制度,促进市场发展

一、为什么要对《交易规则》(2006年修订)进行再次修订? 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快速发展,各项改革和制度建设工作都取得了重要进展。创业板的推出,标志着多层次市场的建设取得重要进展;投资者数量的大幅增加,为市场注入了新的活力;融资融券启动试点、股指期货正式交易等,丰富了投资者的交易方式和手段。市场规模的扩大,产品及参与者的多元化等对交易制度的创新都提出新的需求。

同时,从海外市场情况看,随着资本市场电子化发展水平的提高,程序化交易、算法交易等各类交易方式不断涌现,对交易所进一步完善市场稳定措施,及时有效进行交易异常情况处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交易所有必要不断健全各类产品的交易及信息披露机制,以保障市场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现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自2006年7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在规范市场行为,促进市场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基本满足我国证券市场交易需求,也符合我国新兴市场的特点。但是,随着市场的发展与变化,新的交易模式和监管需求不断出现,部分条文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市场发展的需要,应当尽快做出调整。为进一步完善交易制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在基本不改变现有投资者交易习惯的前提下,深交所适时对交易规则进行了修订。

二、《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主要在哪些方面进行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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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对《交易规则》的修订主要以适应性的调整为主,不涉及重大制度变更。《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条款共137条,与原规则相比,新增25条,删除10条,合并6条,分拆1条,调整顺序2条。

修订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理顺规则体系,规范制度管理

近几年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创新业务的逐渐增多,除《交易规则》外,深交所还颁布了一系列涉及交易的业务实施细则及通知等,交易规则体系变得较为繁杂。为此,本次修订补充完善了原交易类规则中的部分条款,进一步理顺了《交易规则》与其他业务规则的逻辑关系,如增加了交易所对融资融券业务管理的内容,增加了债券回购章节中有关交易申报方式、品种期限的条款,删减了大宗交易章节部分业务操作细节条款等,并将部分以通知形式发布的制度纳入规则条款,以保证《交易规则》涵盖所有交易类业务的原则性内容。此外,对原来规则部分条款的表述也做了调整,使其含义更加清晰准确,便于投资者理解和掌握。

(二)明确交易细节,优化交易机制

为便于投资者进一步了解交易撮合流程,消除日常交易过程中的疑问,深交所在《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中增加了部分交易情况实现细节的描述,如进一步明确集合竞价成交价的确定方式、盘中停牌后集合竞价方式、即时行情显示前收盘价内容等,提高了市场的透明度。同时,根据近几年市场运行情况,深交所对部分交易机制进行了优化,如统一了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连续竞价期间的有效竞价范围的规定、统一了所有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如新股上市首日的风险控制指标,进一步提高市场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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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

(三)优化监管措施,强化对市场交易风险的防范

从过去几年市场运行的情况和监管经验来看,市场违规行为的特征已发生较大变化,《交易规则》(2006年修订)中对“异常交易行为”认定标准已不完全适用;此外,中小板、创业板上市股票数量的大幅增加,进一步加大了市场交易风险控制的难度。深交所在对原先的交易机制进行深入分析和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对部分监管措施进行了优化和调整,如调整了ST类股票异常波动触发指标、扩大了证券公开信息披露范围、进一步完善了异常交易行为的定义等。

(四)顺应市场发展趋势,预留业务创新空间

本次修订,充分考虑了市场现有制度的可用性和稳定性,没有作出影响投资者交易行为的创新制度安排,但与此同时,我们基于对未来业务及产品创新发展的研判,利用《证券法》赋予交易所的市场创新空间,在部分条款上采用了更灵活的表述,为未来的制度创新预留空间。

解读之二:优化交易机制,提高交易效率

一、《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在交易机制方面有什么变化? 《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对深市交易机制方面的调整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删除了有关中小板股票连续竞价期间的有效竞价范围设置为最近成交价上下3%的内容,将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股票有效竞价范围设置统一,方便投资者理解。二是取消了增发股票(包括公开增发和定向增发股票)上市首日放开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规定。三是取消了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大宗交易价格可在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确定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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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二、为何要删除有价格涨跌幅限制中小板股票连续竞价期间有效竞价范围设置为最近成交价上下3%的规定?投资者买卖中小板股票会有何变化?

考虑到中小板股票流通盘较小,股价容易出现异常波动的特点,《交易规则》(2006年修订)中特别规定中小板股票连续竞价期间有效竞价范围设置为最近成交价上下3%,以避免股价在连续竞价期间的大幅波动。但是,实践中发现该制度对抑制股价波动的效果有限,且该项制度与主板、创业板股票的有效竞价范围设置不一致,给投资者理解和掌握带来了一定难度,因此,有必要对之前的条款作出修订,统一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在连续竞价期间的有效竞价范围与涨跌幅限制范围一致。

我们举例说明投资者买卖中小板股票会发生的变化:

本次修订前,投资者买卖某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中小板股票,如最近成交价为100元,那么投资者输入104元委托,将不能即时参加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成交价波动到100.98元时,由于有效竞价范围上限变为104元,之前的申报才能被交易主机自动取出,参加竞价。

本次修订后,若某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中小板股票前收盘价为100元,则在90元与110元之间的申报是有效申报,均可参与竞价,高于110元或低于90元的申报将被认为是无效申报。

三、为何要取消增发股票上市首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规定? 为给予增发股票上市首日充分定价空间,《交易规则》(2006年修订)对增发股票上市首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从近年增发股票上市首日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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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走势看,由于股票增发价格趋于理性,增发股票上市首日的价格均在价格涨跌幅范围内,没有出现暴涨暴跌的情形。因此,本次《交易规则》修订,将增发股票上市首日调整为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四、为何要取消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大宗交易价格可在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确定的规定?修订后对于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大宗交易价格有何规定?

《交易规则》(2006年修订)中规定:“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从近几年业务实际运行情况看,前收盘价上下30%范围已基本覆盖了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因此,本次《交易规则》修订,统一将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当日大宗交易成交价格范围规定为前收盘价的上下30%,取消了可在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确定的规定。

解读之三:明确交易细节,增加交易环节透明度

一、《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进一步明确了哪些交易细节? 为加深投资者对于证券交易实现机制的理解,《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对一些交易细节作了进一步明确,主要包括集合竞价成交价的确定方式、即时行情显示前收盘价内容的具体定义和对于价格过低的证券的价格涨跌幅限制及有效竞价范围设置方式等问题。

二、深市集合竞价的成交价采用什么样的确定方式?

《交易规则》(2006年修订)中规定,集合竞价时,成交价的确定原则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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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解读来源:深交所解读之一:完善交易制度,促进市场发展一、为什么要对《交易规则》(2006年修订)进行再次修订?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快速发展,各项改革和制度建设工作都取得了重要进展。创业板的推出,标志着多层次市场的建设取得重要进展;投资者数量的大幅增加,为市场注入了新的活力;融资融券启动试点、股指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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