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暫行規定
20XX年10月10日
深圳證券交易所關於發佈實施《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會員單位及相關機構:
為促進公司債券市場的發展,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本所現發佈《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暫行規定》,即日起實施。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暫行規定
深圳證券交易所 二○○七年十月八日
附件:
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1.1為規範公司債券上市及其衍生品種上市行為,以及公司債券發行人(以下簡稱“發行人“)及其他相關義務人的資訊披露行為,維護公司債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和發行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規定。
1.2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的公司債券,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公司債券是指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核准,公司依照法定程式發行的有價證券。
1.3申請公司債券在本所上市,應經本所審核同意,並在上市前與本所簽訂上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有關事項。
1.4本所同意公司債券上市申請後,安排公司債券上市,並對發行人、其保
薦人及債券受託管理人進行監管。
1.5本所對公司債券上市的審核登記,不表明本所對該公司債券的投資價值或者投資者的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因公司經營與市場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購買債券的投資者自行負責。
1.6發行人和債券受託管理人應當誠實守信,維護債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權利以及債券募集說明書和其他公開披露檔中約定的權利。
第二章 公司債券上市
第一節 上市條 件和上市申請
2.1發行人申請公司債券上市,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公司債券經中國證監會核准發行且上市時仍符合法定的發行條件;
(二)公司債券的期限為一年以上;
(三)公司債券實際發行額不少於人民幣五千萬元;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2.2發行人申請其所發行的公司債券在本所上市交易,應當向本所提出申請並經本所同意。
2.3發行人申請公司債券上市,應按本規定提交以下申請文件:
(一)上市申請書;
(二)上市公告書;
(三)公司債券申請上市的董事會決議;
(四)保薦人署名的上市保薦書;
(五)公司債券受託管理協議;
(六)債券持有人會議規則;
(七)驗資報告;
(八)資信評級報告;
(九)發行人近三年的財務審計報告;
(十)擔保人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財務報表、審計報告(如有)
等資信情況與擔保協定(如屬擔保發行);
(十一)法律意見書;
(十二)中國證監會批准公司債券發行的檔;
(十三)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
(十四)承銷協議;
(十五)公司債券持有人名冊及公司債券託管情況說明;
(十六)仲介機構及簽字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書(如有);
(十七)發行人營業執照;
其中,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和資信評級報告的出具日期距上市公告刊登日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為公司債券上市所出具的專項檔,應由至少兩名專案負責人員簽字,且簽字的人員應對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
第二節 上市保薦人
2.4發行人申請其公司債券在本所上市,應當由一至二名具有保薦資格的保薦人推薦。
2.5保薦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經中國證監會登記註冊並列入保薦人名單;
(二)最近一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三)負責推薦工作的主要業務人員應熟悉本所章程及相關業務規則;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2.6保薦人應當與發行人簽訂保薦協議,明確雙方在公司債券申請上市期間和持續督導期間的權利和義務。
公司債券的持續督導期間為債券上市當年剩餘時間及其後一個完整會計年度。
2.7保薦人應當在簽訂保薦協定時指定兩名熟悉債券業務的人員具體負責保薦工作,作為保薦人與本所之間的指定聯絡人。
2.8保薦人保薦公司債券上市時,應當向本所提交上市保薦書、保薦協議、保薦人已經中國證監會註冊登記並列入保薦人名單的證明文件,以及與上市保薦工作有關的其他文件。
2.9上市保薦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發行公司債券的公司概況;
(二)公司債券是否符合上市條件的說明;
(三)申請上市的公司債券的發行情況;
(四)保薦人是否存在可能影響公正履行保薦職責情況的說明;
(五)保薦人按照有關規定應當承諾的事項;
(六)保薦人和相關專案負責人的聯繫位址、電話和其他通訊方式;
(七)保薦人認為應該說明的其他事項;
(八)本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上市保薦書應當由保薦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和相關專案負責人簽字,注明日期並加蓋保薦人公章。
2.10保薦人應當督導發行人按照本規定履行資訊披露及其他相關義務,審閱資訊披露檔及其他相關檔,並保證向本所提交的與保薦工作相關的文件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保薦人和專案負責人應當同時督導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遵守本規定的規定,並履行向本所作出的承諾。
2.11保薦人應當協助發行人和本所安排債券上市事宜,並切實履行與發行人簽訂的上市保薦協定約定的其他義務。
2.12保薦人履行保薦職責發表的意見應當及時告知發行人,記錄於保薦工作檔案。
發行人應當配合保薦人和專案負責人的工作。
2.13保薦人在履行保薦職責期間有充分理由確信發行人可能存在違反本規定行為的,應當督促發行人作出說明並限期糾正;情節嚴重的,應當向本所報告。
保薦人按照有關規定對發行人違法違規事項公開發表聲明的,應當于披露前向本所報告,經本所審核後在指定媒體上公告。本所對上述公告進行形式審核,對其內容的真實性不承擔責任。
2.14保薦人有充分理由確信仲介機構及其簽名人員按本規定出具的專業意見可能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等違法違規情形或者其他不當情形的,應當及時發表意見;情節嚴重的,應當向本所報告。
2.15保薦人和發行人終止保薦協議的,應當自終止之日起三個交易日內向本所報告,說明原因並由發行人發佈公告。
發行人另行聘請保薦人的,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並公告。新聘請的保薦人應當及時向本所提交2.9條規定的有關文件。
2.16保薦人更換公司債券上市保薦專案負責人的,應當通知發行人,並在自更換之日起三個交易日內向本所報告,說明原因並提供更換後的專案負責人的相關資料。
2.17保薦人應當自持續督導工作結束之日起十個交易日內向本所報送保薦總結報告書。
2.18保薦人、相關專案負責人和保薦工作其他參與人員對從事保薦工作期間獲得的發行人尚未披露的資訊負有保密義務,並不得利用上述資訊進行內幕交易,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利益。
第三節 上市審核登記
2.19發行人申請公司債券上市的申請檔(詳見附件一)應當由保薦人提交。上市申請檔一經提交,未經本所同意或要求不得增加、撤回和更換。
2.20發行人、保薦人及其他仲介機構應當保證其向本所提交的檔內容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2.21本所受理公司債券上市申請後,對申請檔的合規性進行審核,並在受理申請檔之日起三個交易日內作出是否同意公司債券上市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