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中心城区违法建设处
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娄政办发[2013]5号 【发布部门】娄底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1.25 【实施日期】2013.01.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中心城区违法建设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娄政办发〔2013〕5号)
娄星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娄底中心城区违法建设处置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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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中心城区违法建设处置暂行办法
为确保控违拆违工作的顺利开展,积极遏制违法建设,依法处置各类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娄底中心城区规划区,包括娄星区、娄底经济开发区。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取得规划许可或未按照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适用于处置之前已形成的违法建设。 二、处置原则
依法依程序、公平公正、分类处置、疏堵结合。
对违法建设的处置,可采取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罚款、查封施工现场、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并处罚款)、限期拆除、强制拆除等措施。 三、处置标准
(一)关于集体土地上违法建设的处置标准 1.对未取得规划许可的违法建设的处置
(1)对下述情形的一般违法建设,责令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 符合省、市村(居)民建房有关条件和规定标准,满足城乡规划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 建设规模未超过建房标准,但未办理或未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或提出了申请但尚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的;
规划控制区内经有关职能部门依法鉴定的无房户、危房户,原地翻新住房,建设规模 2 / 3
未超过建房标准,但未经规划部门许可的;
对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有一定影响,但收到《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后未继续建设并能积极改正的。
(2)对下述情形的较严重违法建设,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8%的罚款:
符合省、市村(居)民建房有关条件和规定标准,基本满足城乡规划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但拆除建筑物违法部分将会对其自身结构安全产生影响,从而无法改正到位的;
对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有一定影响,且在收到《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后继续建设的。
较严重违法建设的规模超过建房标准且不能改正到位的,除处罚款外,还要由户主及该户在籍成年人口作出在集体公共设施建设、公益事业建设和城市建设需要时无偿自行拆除的承诺,由村(社区)、组书面担保,对其违法建设部分(指超出建房标准的用地和建筑,下同)不予核发规划许可证并在征地拆迁时不予补偿。
(3)对下述情形的严重违法建设,依法予以拆除、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 的罚款:
不符合省、市村(居)民建房有关条件和规定标准,擅自建设的;
侵占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道路、公共绿地、防洪、管道设施、消防通道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进行建设的;
城镇居民、“空挂户”、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购买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 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非法转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建设的; 村(居)民已有一处宅基地,又非法占地建房的; 占用基本农田、国有土地(含政 3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