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制度(2012年修订)》政策解读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了解和掌握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的总量、质量、结构分布及国有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济运行情况,建立科学规范的国有资产统计信息体系,更好地促进国有企业发展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4号)及《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天津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
国有资产统计报告是指企业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统一报告格式和填报要求,编制上报的反映企业月度和年度会计期间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济运行情况的文件,是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过对国有资产运营状况的动态跟踪,及时掌握国有经济的基本变动情况,为本级政府制定政策和国有经济发展服务的专项工作。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制度是构建科学合理的地方国资监管法规制度体系,建立覆盖全面、级次完整、口径统一、核算规范的国有资产统计工作体系,推进我委国资监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是国有资产基础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我市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工作需要。
二、 主要内容
《制度》共七章二十一条,包括总则、编制范围、报告内容、编报要求、组织管理、奖惩、附则。包括:一是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及总体要求;二是明确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内容、报告频次、报告形式以及报送程序;三是明确划分市国资委、市级部门以及区国资监管机构在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工作中组织管理及职责;四是规范统计报告编制口径、会计核算、合并汇总及审核内容等。
三、 主要举措解读
1.企业国有资产统计范围。《制度》明确将各市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各区、县国资监管机构管理的企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全部纳入统计范围。
2.国有资产统计工作原则。《制度》明确遵循统一规范、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做好财务会计核算工作和相关统计工作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实施本单位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如实反映本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及其运营情况,并依据规定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
3.建立全口径全级次报送机制。《制度》明确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基本填报单位的报送级次为:直接向市国资委报送统计报告的各委、办、局,各市管企业,各区、县国资监管机构(以下简称主管单位)为第一级次;直接向第一级次报送统计报告的企业单位为第二级次;由第二级次的企业单位所投资或举办的并汇总统计报表的下属企业单位为第三级次。以此类推,逐级填报。
4.统计报告形式及内容。《制度》明确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分为月度和年度统计报表。月度统计报表由资产状况类、财务状况类、经济运行类及其他相关指标构成;年度统计报表由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构成。指标数据来源于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
计制度及统计制度规定编制的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5.统计报告编报要求。《制度》要求企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统计制度的要求,在全面清理核实资产、负债、收入、支出并做好财务核算和统计工作的基础上,按照统一的报告格式、内容、指标口径和操作软件,并依据财务关系或产权关系采取自下而上方式层层审核和汇总编制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不得虚报、漏报、瞒报和拒报。
6.工作责任与分工。《制度》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编制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市国资委负责收集、审核和汇总各主管单位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并紧紧围绕当前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充分利用统计资料,深入开展国有资产运营情况分析工作,撰写不同时期本市国有资产运营分析报告,及时呈报有关领导部门。
7.统计信息不实惩戒。《制度》明确企业单位故意或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统计信息不实,严重影响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质量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并对企业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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