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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依法规范农村土地其他方式承包管理,保护农村集体资产,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壮大农村集体经济,街道办事处高度重视制定此方案。
一、其他方式承包的范围
集体预留的机动地;农户自愿退包的土地;依法收回的土地;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未确权颁证的以二轮土地家庭承包面积为准)多出的集体土地(含部分待明确权属性质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土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的规定。本条是明确说明关于除家庭承包之外的土地都是采取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
1、集体预留的机动地:
就是指二轮发包时集体预留的5%。
2、农户自愿退包的土地: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承包方自愿交回的土地,主要指承包方依照本法第27条的规定交回的土地,即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因从事非农业产业、进城务工或者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等原因,不愿继续耕种土地,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的情况。
3、依法收回的土地: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本条是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的规定。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承包方已不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不发生继承问题。比如整户消亡的土地、确权前得到双份地的,在确权后退回的一份土地。
4、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未确权颁证的以二轮土地家庭承包面积为准)多出的集体土地(含部分待明确权属性质的土地):
这部分土地是指农户实测面积多出确权颁证面积的耕地,包括实测时漏测的水面、林地等实际由农民个人使用的面积,但是不包括磨牛地和树胁地。其中待明确权属性质的土地是指无论是国有还是集体的其它土地。
5、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土地:
主要是指公共事业等占有的集体土地。文件、法规有规定的应归集体所有的其他土地。
二、其他方式承包的程序
其他方式承包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操作,必须履行发包程序。在村民委员会的主持下,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签订其他方式承包合同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得超过3年(签订的其他方式承包合同不得超过2027年末)。使用由县农村经济管理总站制定的标准合同文本,并在街道办事处财政经济办公室备案归档。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九条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方取得土地经营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对于集中成片的集体机动地、四荒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发包,对于零散的地块,特别是确权多出的土地可以采取公开协商的方式发包。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机动地的发包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得超过3年。
承包期限不准超过三年这是法律规定,不得突破,特别是到2025、2026、2027年发包时一定不能超过二轮承包期。也就是不能超过2027年。
三、其他承包方式的收取
承包费的收取,由乡(镇、街)政府统筹组织实施,以行政村为主体。
这条是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和依据《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
承包费标的确定可以参考同期同等土地的社会承包土地流转价格或者略低于同期社会流转价格,但最低价格不能低于同期社会流转价格的80%。其中: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多出来的(未确权颁证的以二轮土地家庭承包面积为准)集体土地(含部分待明确权属性质的土地)承包价格还可以略低一些,但最低价格原则上不能低于同期社会流转价格的50%。在同等条件下,原经营农户优先承包。
这条规定是收取承包费标准的下限,这是广泛征求各基层单位意见后,由县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确定的。未限定上限。
未纳入其他方式承包管理的集体土地不享受惠农政策?。
这条主要是为了调动农民积极参加其他方式承包,同时能够享受惠农政策。
四、其他方式承包的管理
其他方式承包承包费收取使用由县农村经济管理总站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款票据,采用转账或者现金方式,存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银行账户,纳入本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金管理。严格按照“三重一大”、“四议两公开”管理制度执行。可根据实际情况用于村内公益事业,精准扶贫等。
其他方式承包承包费的收取必须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指定的财务人员经办,其他人员无权办理。按照《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执行,纳入集体经济组织帐内核算,不得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或侵占挪用。违者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这条是依据《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现金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开支审批制度,严格审批手续,保障货币资金的安全与完整和《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属于组(社)集体所有的土地,归组(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属于乡(镇)集体所有的土地,归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以及2024年县纪委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定的工作制度《民主决策四议两公开制度》、“三重一大内容”是指农村重大决策、重要干部聘用、重大事项安排和大额支出。
五、工作步骤
1、准备阶段(2024年11月)
各村要做好其他方式承包管理的宣传发动、学习培训、数据调查摸底,建立其他方式承包土地台账。要科学合理的为农村集体土地其他方式发包做好准备。
各村首先要摸清底数,已经包出去多少、包给谁、合同面积是多少、实际种多少、包几年、单价多少、价格是否合理、什么时候到期、有多少还应该发包的、建立好台账,做到一目了然,同时还要进行公示。
2、实施阶段(2024年12月初-2024年3月末)
以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确权调查成果、承包合同、确权档案资料为依据,以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对其他方式承包土地进行发包。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成立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土地其他方式承包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街道办事处财政经济办公室。负责其他方式农村土地承包的组织实施、政策解答、信访维稳、监督管理等工作。要从工作大局出发,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其他方式承包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
各级干部在土地其他方式承包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渎职失职的,纪检监察机关将依法依纪依规给予相应处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依据《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农村集体资产监督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严重损失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偿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对私分、哄抢、强占的坚决予以收回,对拒不退回并不缴纳承包费者,坚决给予严厉打击,并依法追缴承包费;触犯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集体资产的范围:《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七条集体资产范围包括:(一)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水面、滩涂等资源。第三十五条(五)挪用、哄抢、私分和破坏集体资产的,责令全部退还资产,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对有关责任者处以挪用、哄抢、私分和破坏金额的10%-2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八)对于无偿占有集体资产的,要全部追回,造成损失的,要赔偿损失,对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者处以占有额20%的罚款。
其他集体土地集体经济组织不发包是不行的,是违法的;是应当受到法律制裁的。同时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也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
2、加强督查检查和绩效考核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其他方式承包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全面进行督导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绩效考核。同时对各个阶段的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做好情况调度,适时进行情况通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遇到重大问题随时报告。
3、加强信访维稳
要落实信访责任制,明确专人负责,把矛盾和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要建立重大、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做好风险防控,防患于未然,确保农村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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