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中办发〔2021〕 37 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 号) , 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建设工程造价改革, 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 三中、 四中、 五中、 六中全会精神, 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工作“三个走在前” 的重要指示要求, 充分发挥市场在工程造价形成中的决定性作用, 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推行清单计量、 市场询价、 自主报价、 竞争定价的工程计价方式, 提高建设项目投资效益, 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二、 主要目标
到 2025 年, 基本形成覆盖各阶段、 包含各专业、 来源市场化、 服务信息化的工程计价依据体系, 初步建立市场决定价格的工程造价形成机制, 进一步完善与之相适应的监督管理制度。
(一) 市场化的工程造价形成机制基本建立。 工程量清单计量计价规则更加有利于自主报价, 招标评标管理机制更加有利于竞争定价,工程交易阶段价格形成的主要依据由统一定额逐步过渡为多元化造价信息。
(二) 动态化的工程造价信息服务逐步健全。 工程造价大数据收集渠道畅通, 测算标准完善, 各类造价指标指数、 计价定额、 市场价格信息动态发布, 为建设项目各阶段计价活动提供更丰富全面的计价依据。
(三) 科学化的工程造价管理体系更加完备。 工程造价监管措施有力, 工程计价行为有序, 项目投资管控精准, 造价咨询行业转型升级, 建筑市场环境进一步优化。
三、 工作任务
(一) 完善市场化工程计价规则。 在全国统一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基础上, 制定我省实施细则。对照市场通行做法和国际惯例, 修订、完善清单项目划分、 工程量计算和费用计算规则, 满足多种形式组价的要求。 制定工程总承包项目计价规则, 明确工程总承包项目费用组成及计价方法。 按照“不立不破” 的原则, 对消耗量定额等现行计价依据实施动态管理, 建立定期调查、 行业共编、 专家评审、 动态调整的新型管理机制。
(二) 搭建工程造价大数据服务平台。 归集来自于市场主体、 公共资源交易、 财政投资评审等各方面的造价数据, 设以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造价数据库为核心的工程造价大数据服务平台。 制定各类工程造价指标指数测算标准, 按地区、 工程类型、 建筑结构、 项目特征等分类方式, 发布单项工程、 单位工程、 分部分项工程、 工程量清单等多层级造价指标, 为建设项目各阶段造价确定和评审提供参考。 发布人工、 材料、 机械台班价格信息及变化指数, 推行指数调价法。 鼓励企事业单位通过大数据平台发布人工、 材料、 机械台班市场价格信息。
(三) 引导市场主体转变计价模式。 优化招标评标管理, 取消最高投标限价按照定额编制的约束性规定, 实现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依据的多元化、 价格水平的市场化。 培养和提升市场主体开展工程造价数据积累的意识和能力。 引导各方主体利用自身经验数据或市场询价等方式, 参照定额、 指标指数等计价依据, 自主编制投资估算、 设计概算、 最高投标限价、 投标报价等各类造价文件。 落实建设单位造价管控主体责任, 有效控制设计限额、 建造标准、 合同价格, 确保工程投资效益。 鼓励施工企业结合技术升级改造和管理方式创新编制企业计价依据, 提升精细化成本核算能力。 鼓励造价咨询企业发挥数据效能,为业主提供高层次、 高附加值造价咨询服务。
(四) 严格合同履约和价款结算管理。 加强合同履约和价款支付监管, 引导发承包双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开展工程款支付和结算。 全面推行施工过程价款结算和支付, 制定施工过程结算合同示范条款,规范结算行为, 缩短结算周期, 建立防止工程款拖欠长效机制。
(五) 提高政府投资项目造价管理水平。 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决策、 交易、 实施、 评价等各阶段的造价管理工作中, 明确项目投资估算、 设计概算的编制依据和评审办法, 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 财政评审等工作的开展。
(六) 推动造价咨询行业转型升级。 引导造价咨询企业拓展咨询业务范围, 优化业务结构, 提升咨询服务价值。 加强业务指导, 鼓励造价咨询企业开展以造价管控为核心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优化造价咨询发展环境, 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为, 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 建立以动态信用评价管理为核心的监管机制。
四、 组织实施
工程造价改革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 准备阶段(2022 年 1 月 -3 月 ) 。 各市要深入学习贯彻国家和省工程造价改革精神, 结合本地实际情况, 制定本地区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按照省实施方案的要求, 确定一项或多项改革任务,在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选取试点项目, 准备开展试点工作。
(二) 试点阶段(2022 年 4 月 -2023 年 6 月 ) 。 组织开展工程造价改革各类配套政策、 标准的制定, 筹备建设全省工程造价大数据服务平台。 完善试点工作方案, 开展试点工作, 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全面跟踪和督导。 组织专家对试点项目估概算编制、 招标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编制、 评标定标、 合约签订、 过程结算等各环节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及时收集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总结可供复制推广的经验。
(三) 提升阶段(2023 年 7 月 至 2025 年底) 。 总结评估试点城市、 试点项目改革措施成效, 梳理试点过程中的经验做法及存在问题。开展专项调研和课题项目研究, 完善工程造价改革配套政策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 完成工程造价大数据服务平台初期建设, 不断拓展造价信息服务深度。
五、 保障措施
(一) 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 发展改革、 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 加强沟通协调, 做好顶层设计, 共同完善投资审批、 建设管理、 招标投标、 财政评审等配套制度, 统筹指导和协调推进工程造价改革工作。
(二) 加大宣传引导。 完善工程造价改革宣传推广、 信息报送工作机制。 加强工程造价改革政策宣传解读和舆论引导, 增进社会各方对改革的理解和支持, 积极反馈交流试点成果, 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顺利实施改革营造良好氛围。
(三) 注重人才培养。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 转变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思想观念, 更新知识结构, 夯实行业发展基础。 注重培养和发掘既精通造价管理业务,又熟悉大数据分析、 建筑信息模型(BIM) 、 全过程咨询等专业技能的复合型人才, 为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提供智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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