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主要是指企业在日常的生产和经营活动中,用于产品或者技术研发的各项投入费用,如设备配置的费用、人力资源的工资补贴费用、高科技企业产品研发所投入的燃料和材料费用等。国家于2004年取消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审批政策,而采用了备案制管理的方法,这种会计处理的方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的压力,但是又无形的增加了企业的会计处理风险,企业必须承担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因此对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会计和税务处理的要求更加严格,企业必须在掌握国家税务政策的标准下,采取有效的手段进行研发费用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一、税务政策基础
国家为了积极的促进高科技企业的各项事务研发的积极性,保障企业研发费用的合理性,制定了许多有利于企业研发发展的支持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都对企业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税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总结来看:
高科技企业为了有效的进行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研发而投入的资金,在没有形成无形资产时将其计入到当期的损益处理中,可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按照实际扣除所得税的基础之前,根据费用投入的50%进行加计扣除,也就是说企业当期的总研发费用在税前可以扣除该费用的150%。
高科技企业在进行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研发时,所投入的研发费用,在形成无形资产之后,将其归纳于资本化支出,要将其计入到无形资产的初始记账成本中,并在规定的摊销期限内,从企业无形资产开始被使用的当月算起,可以根据无形资产的150%根据研发产品的使用寿命进行费用摊销。
具体的加计扣除的比例,就是当科研企业在进行新技术、新产品研究时,所发生的一切用于研发的成本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加计扣除,按照无形资本150%进行分期摊销,对于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可以直接计入到损益中,根据规定对这一部分进行100%扣除之后,允许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的所得税前进行加计扣除。
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会计处理需注意的问题和处理事项
(一)加计扣除需注意的问题 在进行会计核算时不反应加计扣除,而在进行纳税申报时采用调整扣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需要将构成无形资产的全部研发费用转入到企业的无形资产中,并在规定的使用寿命期限内进行平均摊销,在纳税申报时,会按照摊销额的50%在税前进行加计扣除,在税额申报时享受所得税额的优惠。例如某企业某年发生材料费210万元,人工费50万元,其他无形资产摊销费用30万元,研发项目使用寿命为1年,根据《新会计准则》规定该企业会计利润为600万元,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企业对无形资产的摊销作如下处理:借:制造费用30万;贷:累计摊销30万;企业应纳税的所得额=600万-30万×50%=585万元;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额-585万×25%=146.25万元。会计处理:借:所得税费用1462500;贷:应交税费1462500。
这种会计处理的方式看似准确,但是并不符合《新会计准则-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企业的技术研发项目可以享受成本支出在发生年度进行加计扣除的政策,其计税的基础实际上和企业账面的价值存在差异性,当应纳税发生暂时的差异时,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要求将其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并在未来会计处理中确认此项纳税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实际账面价值变化。
(二)加计扣除需注意的处理事项
1、加计扣除要事先进行备案企业加计扣除事项应该事先备案,纳税人要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材料,提出备案的申请,具体的流程是:首先企业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研发项目的立项资料,税务机关要在30个工作日内编发《企业研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或者《商情政府科技部门出具鉴定意见通知书》,并传达给企业,企业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编发的通知书,要在五个工作日内,到税务征管所属对应同级政府科技部门办理鉴定,索取鉴定意见书,然后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汇算清缴的资料。
2、加计扣除可与其它税收优惠政策共同使用企业的所得税中除了可以使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之外,还设置了一些有利于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的税收政策。如应纳所得税额抵扣税、减计收入、加速折旧等一系列的优惠政策等,企业可以享受其中一项或者多项优惠政策的共同使用,会计在进行加计扣除税额处理时可以和其它专项的优惠政策共同进行。
(三)加计扣除税务处理对策
1、明确对新的产品或技术研发项目的备案企业研发项目的备案文件要交由企业董事会进行确立,在备案文件中要明确记录研发项目的名称、内容和负责人员名单以及研发经费等各项研发要素,为企业财务部门的会计核算提供计算依据。
2、确定多个研发项目的不同分摊标准根据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务处理要求,凡是出现多个研发项目共同进行的情况时,企业必须对内部各个研发的项目的费用支出进行分摊,使其做到有章可循,所以高科技企业必须建立多个研发项目的分摊标准,使研发费用的使用效率提升。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会计处理
(一)未形成无形资产时
企业研发费用还没有形成无形资产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可以将其计入到当期的损益部分中,按规定进行100%的扣除的基础上,在计算企业实际纳税的税额时,在根据研发费用的50%进行加计扣除。例如:某公司2014年自主研发的一项技术的研发费用的支出合计为100万元,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核算的企业总利润为500万元,假设该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的要求标准没有进行其它税务事项的调整。那么该企业根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标准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之后,该企业的实际纳税额应为: 实际纳税的所得额=500-100×50%=450万元 实际纳税所得的税额=450×25%=112.5万元
(二)已形成无形资产后
当高科技企业用于产品或技术研发的投入资金形成无形资产时,,此时企业内部投入的研发费用就已经计入到资本化的支出之中,然后会计人员将其计入到无形资产的初始记账成本中,从企业无形资产开始被使用的当月算起,在规定的摊销年限之内,可以根据无形资产的150%根据研发产品的使用寿命进行费用摊销。形成无形资产后的会计税务处理的加计扣除方法主要有两种形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企业研发费用构成的无形资产全部总额都要计入到企业的无形资产中,并在规定的年限内根据研发产品的使用寿命进行摊销,并对所有研发费用的无形资产进行归集,等到税额申报时,可以根据规定年限内的摊销额进行50%的税前研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
例如:某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研发费用的支出资本为350万元,并已经形成无形资本,假设该公司研发的技术使用的寿命为20年,那么假设该公司2014年的总利润额为800万元,且根据税法规定没有其它事项的调整,那么该公司的会计处理实施方法是:2013年年底该技术研发完成,并形成企业的无形资产,进行转账记入。从2014年起,企业无形资产的年限资本摊销的会计处理为:借:技术研发费用15(350/20);接下来记录的是,贷:企业研发费用累计摊销为15;会计计算该企业2014年的实际纳税的所得额和实际纳税所得的税额分别为:实际纳税的所得额=800-15×50%=725万元;实际纳税所得的税额=725×25%=181.25万元。
四、结束语
总结来看,高科技企业采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务处理方式是保障企业研发费用支撑、发展国家科技创新策略的重要环节。企业应该在充分了解国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前提下,加强企业内部的会计和税务处理的高效性,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提升和未来的运营发展提供强大的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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