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法律知识讲座稿 本文简介:
幼儿园法律知识讲座稿作家柳青有这样一句名言:“人生的道路虽然漫长,紧要处却常常只有几步。”我们作为幼儿园小朋友的启蒙老师,在小朋友的人生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容小觑的。我们幼儿园的老师既是别人小孩的老师,也作为自己小孩的家长,一定要帮助我们的孩子走好每一步,帮助他们学会分析,学会辩别,学会拒绝,学会自我保
幼儿园法律知识讲座稿 本文内容:
幼儿园法律知识讲座稿作家柳青有这样一句名言:“人生的道路虽然漫长,紧要处却常常只有几步。”我们作为幼儿园小朋友的启蒙老师,在小朋友的人生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容小觑的。我们幼儿园的老师既是别人小孩的老师,也作为自己小孩的家长,一定要帮助我们的孩子走好每一步,帮助他们学会分析,学会辩别,学会拒绝,学会自我保护,否则一旦触犯法律,法律是无情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会造成“一失足成千古恨”的遗憾。目前我国青少年犯罪人数和比重逐年递增,案件性质涉及盗窃、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抢劫、强奸、敲诈勒索,聚众斗殴等等,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有多方面的,包括社会影响,自身缺乏抑制力,但很大程度跟我们的家庭教育,学校教育有关的。我们幼儿园的教育也是很关键的。
刚讲的比较严重的涉及到犯罪的的情况,下面我给大家讲讲小孩在幼儿园受伤或者伤害到别人怎么处理,有什么依据。小孩子是未成年人,在法律上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前的规定是10周岁,因为现在小孩的心智成熟的较早,把这个年龄缩小了)8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当然还有成年人也有可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比如精神病人。那么,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就需要代理人,小孩父母理所当然的就是小孩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在小孩受伤时,家长作为监护人去为小孩维护权益,在小孩伤害别人或者损害他人财物时,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那对于在学校的小孩,基本一天一大半的时间都是在学校,难免会发生一些碰擦。作为学校来讲,肯定不希望有这样的事情发生,但万一发生了,学校是要否承担责任,有什么依据呢,主要的法条依据就是《侵权责任法》38条和39条。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的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的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这两条听起来没有什么区别,但实际上深层次的理解是相差很大的,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比如我们幼儿园的小朋友在学校受伤,学校应承担无过错推定的赔偿责任,除非学校能证明其尽到的教育、管理职责。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比如8周岁以上的小孩在学校受伤,并不当然的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而是在学校或者其他的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承担责任。我们幼儿园的小朋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侵权责任法第38条执行。
今天主要给各位老师讲了《侵权责任法》中幼儿园的侵权责任承担问题。希望我们老师日常工作中尽到自己的职责及义务,避免发生学生伤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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