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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课外学分管理条例_钱江学院课外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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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课外学分管理条例由好文档网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钱江学院课外学分”。

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课外学分管理条例

(讨论稿)

为进一步提高学生课外学习的能动性,充分发挥第二课堂实践活动在人才培养过程中的作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营造良好校园文化氛围。学院鼓励和倡导学生积极参与科学研究、文艺、体育、社团、考级考证、学科竞赛、社会实践和创新创业活动,把第二课堂活动内容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特制定本条例。

一、指导思想与原则

紧紧围绕“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坚持素质教育和个性化教育相结合的现代教育理念,因材施教,充分发挥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培养具有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创业精神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二课堂实践活动的开展应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要求内容健康,格调高雅;应坚持与第一课堂紧密结合,有效对接,与社会经济、文化、科技发展实际相协调。

二、组织与管理

1.学院分管院长主持并领导课外学分管理工作,负责学生课外学分授予的最终审批; 2.教学部负责校(院)级及以上学科竞赛类、体育比赛类、考级考证类、开放实验类、学生科研类活动项目的事实认定和学分审核工作;负责督促、检查各系的课外学分认定工作,并处理学生对系认定工作提出的异议;

3.学工部、团委负责校(院)级及以上文艺比赛类、社会实践类、创新创业类活动项目的事实认定和学分审核工作;

4.组织宣传部负责校(院)级及以上宣传活动的事实认定和学分审核工作;其它职能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协助各系做好相关第二课堂活动的事实认定和学分审核工作;

5.各系应成立学生课外学分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具体工作人员一人),负责本系学生所有课外学分的成绩记载、材料审核和学分认定,负责学生课外学分的登记、录入、汇总、归档等相应的管理工作;负责对本系学生课外学分认定异议的处理等。

三、课外学分的认定与要求

1.凡本院全日制在册学生在校期间积极参与科学研究,社团(需学工部正式批准成立)活动、考级考证、文体活动(比赛),学科竞赛、社会实践、创新创业、课外开放实验等第二课堂活动,开拓进取,并取得一定成绩者,按一定程序审核认定,可获得课外学分。2.从2009级开始,各专业本科学生除完成课内教学规定的学分以外,还必须取得至少12个课外学分方能毕业(其中第1至9类项目须取得6学分,第10类项目须需取得6学分)。此类学分单独记载,不参与每学年结束及毕业前的学籍异动记分。

3.课外学分每学年认定一次。每学年第二学期第12-15周学生以班级为单位填报课外学分申请认定项目,并随附有关证明材料(如主办单位或指导教师开具的证明、各类职业资格证书、技能证书、各类评优获奖证书、论文发表刊物原件;大学英语、计算机、专业英语、普通话等级考试成绩,竞赛获奖文件材料由学院统一出具),经班级审核小组(班主任负责,班长、团支书和学生代表2-5人)审核后,交所在系课外学分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4.各系应及时登记、录入、汇总学生所修课外学分,并分别于每学年第二学期第18周前将学生课外学分登记汇总表报教学部备案。

5.教学部于每学年第一学期组织对各系课外学分认定情况进行复核和抽查。

四、课外学分项目与评定标准学科竞赛类

1.1 校(院)级学科竞赛:积极参加校级层面组织的学科竞赛活动,按要求完成任务并获得校(院)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每人2.0、1.0、0.5学分;同一竞赛不同项目同时获奖者,只记最高奖项所得学分,不得重复记分。

2.1 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凡由学校组织参加的由政府主管部门主办的省级及以上各类学科竞赛(如“挑战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创业大赛、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竞赛、程序设计竞赛、机械设计竞赛、多媒体设计竞赛、电子商务竞赛、英语演讲赛等)的选定参赛者,按要求完成任务但未获奖者给予0.5学分;获得省级特、一、二、三等奖、优胜或鼓励奖者,分别给予每人6.0、4.0、3.0、2.0、1.0学分;获得国家级特、一、二、三等奖、优胜或鼓励奖者,分别给予每人10.0、8.0、6.0、4.0、3.0学分。由学校组织参加民间协会主办的科技创作、学科竞赛选定参赛者,按要求完成任务并获奖者,按以上标准降一个等级档认定课外学分。同一奖项多次获奖或同一竞赛不同项目同时获奖者,均只记最高奖项所得学分,不得重复记分。体育比赛类

2.1 校(院)级体育比赛:积极参加学校(院)层面组织的田径运动会、球赛等各类体育比赛活动并获得校(院)级一等(第1名)、二等(第2-3名)、三等(第4-6名)奖者,分别给予每人1.5、1.0、0.5学分,获得校(院)级集体一等(第1名)奖者,分别给予每人1.0学分;获得校(院)级集体二等(第2-3名)、三等(第4-6名)奖者,分别给予每人0.5学分。同一比赛同一项目同时获得个人和集体奖项或同一比赛不同项目同时获奖者,均只记最高奖项所得学分,不得重复记分。

2.2 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凡由学校组织参加的由政府主管部门举办的省级及以上田径运动会、球赛等各类体育比赛活动的选定参赛者,按要求完成任务但未获奖者每人给予0.5学分;获得省级特等(第1名)、一等(第2-5名)、二等(第6-10名)、三等(第11-15名)奖者,分别给予每人5.0、4.0、3.0、2.0学分,获得省级集体特等(第1名)、一等(第2-3名)、二等(第4-6名)、三等(第6-10名)奖者,分别给予每人4.0、3.0、2.0、1.5学分;获得国家级特等(第1名)、一等(第2-5名)、二等(第6-12名)、三等(第13-20名)奖者,分别给予每人8.0、6.0、5.0、4.0学分,获得国家级集体特等(第1名)、一等(第2-3名)、二等(第4-6名)、三等(第6-10名)奖者,分别给予每人6.0、5.0、4.0、3.0学分。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含同时获个人和集体奖项)或同一比赛不同项目同时获奖者,均只记最高奖项所得学分,不得重复记分。文艺比赛类

3.1 校(院)级文艺比赛:积极参加学校层面组织的演讲、朗诵、辩论、征文、美术、音乐、舞蹈等各类文艺比赛活动并获得校(院)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每人1.5、1.0、0.5学分,获得校(院)级集体一等奖者,分别给予每人1.0学分;获得校(院)级集体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每人0.5学分。同一比赛同一项目同时获得个人和集体奖项或同一比赛不同项目同时获奖者,均只记最高奖项所得学分,不得重复记分。

3.2 省级及以上文艺比赛:凡由学校组织参加的省级及以上演讲、朗诵、辩论、征文、美术、音乐、舞蹈等各类文艺比赛活动,按要求完成任务者但未获奖者每人给予0.5学分。获得省级特、一、二、三等奖、优胜或鼓励奖者,分别给予每人5.0、4.0、3.0、2.0、1.5学分,获得省级集体特、一、二、三等奖、优胜或鼓励奖者,分别给予每人4.0、3.0、2.0、1.5、1.0学分;获得国家级特、一、二、三等奖、优胜或鼓励奖者,分别给予每人8.0、6.0、5.0、4.0、3.0学分,获得国家级集体特、一、二、三等奖、优胜或鼓励奖者,分别给予每人6.0、5.0、4.0、3.0、2.0学分。同一奖项多次获奖(含同时获个人和集体奖项)或同一比赛不同项目同时获奖者,均只记最高奖项所得学分,不得重复记分。考级考证类

4.1 计算机等级考试:非计算机及相关专业学生参加省(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通过一级者给予1.0学分,通过二级者给予1.5学分,通过三级者给予2.0 学分;计算机及相关专业学生通过二级者给予1.0学分,通过三级者给予1.5 学分。4.2 大学英语等级考试: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三、四、六级考试,艺体类专业通过三级者给予2.0学分,通过四级者给予2.5学分,通过六级者给予3.0学分;其它非英语专业通过四级者给予2.0学分,通过六级者给予2.5学分;英语专业通过六级者给予2.0学分。

4.3 公共英语等级考试:学生参加全国公共英语三、四、五级考试,非英语专业通过三级者给予1.5学分,通过四级者给予2.0学分,通过五级者给予2.5学分;英语专业通过五级者给予2.0学分。

4.4 专业英语等级考试: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专业英语等级考试,通过四级者给予2.0学分,通过八级者给予3.0学分。

4.5 普通话水平测试:播音与主持专业学生参加浙江省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一级乙等水平者给予1.5学分,达到一级甲等水平者给予2.5学分;其余专业参加浙江省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二级乙等水平者给予1.0学分,达到二级甲等水平者给予1.5学分,达到一级乙等水平者给予2.0学分,达到一级甲等水平者给予3.0学分。

4.6 各类职业资格证考试:学生参加律师资格证考试、导游资格证考试、报关员资格证考试、注册会计师资格证、医师资格证考试、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机械类技能资格证等各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者,给予1.5学分。若该类职业资格证考试分初、中、高级类别,则按所取得资格证等级类别分别给予1.0、1.5、2.0学分。同一类别资格证只记最高水平等级所得学分,不得重复记分。

4.7 机动车驾驶培训:学生参加汽车驾驶培训,通过正规培训考试获得机动车驾驶证者,给予1.0学分。开放实验类

5.1 学生积极参与教师课外开放立项实验,按计划完成预定任务,经教师考核合格,可按照学生实际参与学时计算学分,一般按17学时计1学分。

5.2 学生参与教师科学研究项目,按要求完成预定任务,经教师考核合格,可按照学生实际参与学时计算学分,一般按17学时计1学分。

5.3 学生自主开展课外实验,认真完成预定任务,经相关实验与实践教学中心认定合格,按照学生实际开展学时计算学分,一般按34学时计1学分。

5.4 此类学分每位学生最高只记2学分。6 学生科研类

6.1 学生科研:学生独立申请科研项目获学院批准立项,按期完成任务提交成果并结题者,每项给予2.0学分。学生科研成果发生专利或被发表者,按照本类别第2、3条再给予课外学分奖励。

6.2 发表论文:学生撰写学术论文(含综述、调查报告等),并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者,按照学校认定标准的国内一级学术刊物、国内二级学术刊物、一般学术刊物、正式发表的论文集,分别给予每篇8.0、5.0、2.0、1.5学分;学生学年论文(设计)、毕业论文(设计)入选校优秀学年论文(设计)、毕业设计(论文)选编者,每篇给予2.0学分。

以上“学生科研”和“发表论文”项目若为多人合作项目,其学分计算办法:2人合作按6:4分成;3人合作按5:3:2分成;4人及以上者,主要完成人占一半,其余均等分。

6.3 申请专利: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发明专利,凭专利证书按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发明专利三种类型每项分别给予4.0、5.0、6.0学分。宣传作品类

7.1 发表宣传作品:学生在院级宣传载体上发表宣传作品者,每篇给予0.1学分;校级宣传载体上发表宣传作品者,每篇给予0.5学分;在市级新闻媒体或公开刊物上发表作品者,每篇给予1.0学分;在省级及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或公开刊物上发表作品者,每篇给予2.0学分,该类学分最高记2学分。社会实践类

8.1 青年志愿者活动: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完成预定任务,个人获得校(院)、市、省、国家表彰或奖励者,分别给予1.0、2.0、2.5、3.0学分,集体获得校、市、省、国家表彰或奖励者,分别给予每人0.5、1.0、2.0、2.5学分。同一项目多次获奖者(含同时获个人和集体奖项),只记最高奖项所得学分,不得重复记分。

8.2 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参加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完成预定任务,个人获得校(院)、市、省、国家表彰或奖励者,分别给予1.0、2.0、2.5、3.0学分,集体获得校(院)、市、省、国家表彰或奖励者,分别给予每人0.5、1.0、2.0、2.5学分。同一项目多次获奖者(含同时获个人和集体奖项),只记最高奖项所得学分,不得重复记分。若暑期社会实践成果发生专利或成果被发表者,按照本条例第6类再追加给予课外学分。系级项目

9.1 各专业人才培养的特殊要求及其他第二课堂活动:由各系根据本系实际制订具体的评定项目和评定标准,该类学分最高记2.0学分。创新创业类

10.1 创新创业活动:参加学院认定的创新创业、素质拓展、职业培训等活动,按要求完成预定任务者,分别给予每人1.0学分;成绩显著者分别给予每人2.0学分。同一项目记最高所得学分,不得重复记分。

10.2 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学生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学习,每修满一门课程给予相应的课外学分。

10.3 此类学分每生必须取得至少6学分。

五、附则

1.学院层面组织开展的第二课堂活动项目,均视为校级;若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某一活动项目,并被选拔参加学校层面组织的同一活动项目,且达到课外学分认定要求的,其课外学分在校级标准基础上增加0.5学分/项(发表宣传作品除外)。

2.本条例中学科竞赛类、文体比赛类的获奖等级按照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胜或鼓励奖设置,奖项名称设置不同的竞赛(比赛)根据其奖项等级参照认定。

3.学生四年所获的课外学分总分以0.5分为最小单位记分,不足者上浮一个最小记分单位记分。

4.未列入本条例的其它第二课堂活动内容,若符合本条例精神,由活动主办单位申报,经教学部认定,报分管院长同意后,可参照相关条款给予相应的课外学分。

5.本条例具体条款内容由教学部、学工部负责解释。

附件: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课外学分评定项目及评定标准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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