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总结如何写一
一是精神状态方面。仍然存在思想守旧不愿为的情况。体现在:面对新时代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新任务,缺少新思路、新举措,存在“路径依赖”。个别干部缺乏危机意识,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红瓦绿树综合症”。对标深圳、广州等南方教育发达城市,在教育体制机制创新、教育均衡发展、教育质量提升、教育现代化程度上还有差距。工作中存在拙于创新不善为的情形。比如,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普职融通、城乡教育全域统筹、支持民办教育发展、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在全国有影响力的成果不够多。在主动顺应教育工委成立新形势,推动教育管理体制机制一体化,构建统筹全市大、中、小学、幼儿园大教育格局方面,缺少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实在的成果。
二是工作作风方面。缺少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执行力。体现在:存在重制度建设轻制度执行的现象,比如关于加强公办、民办大、中、小学、幼儿园党的建设,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制度体系,但从调查研究的反馈情况看,在基层落实得不够好。深入贫困地区、薄弱学校调查研究少,对基层反映的意见勇于担当不足,存在推诿扯皮现象。在审批服务方面,对跨部门的民办学校审批登记事项尚未实现一链办理。
三是民办教育方面。民办教育是优化教育营商环境的重要一环。目前制约我市民办教育发展的瓶颈或关键问题,土地征用方面,因近几年公办学校建设任务繁重,土地资源有限,自20_年以来,市、区市两级划拨的教育用地,全部用于公办学校建设,民办没有享受到与公办同等的土地政策。规划方面,由于城市规划有关法规规定无法突破,民办学校利用闲置的厂房、医院、商业设施等存量土地和用房资源进行整合改造后进行办学,在规划变更、消防验收等方面得不到支持。
(一)主动作为,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优化市场化、法制化营商环境
凤岐模式说到底是责任心和服务意识的问题,是工作作风的问题。为更好地做好贯彻落实,市教育局将作风建设作为事业健康发展的关键举措,建立四项机制,强素质、提能力、正风气、树形象,主动担当作为,转变工作作风,全面提升教育系统党员干部的责任心和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能力。
一是建立“三个一”学习机制,提高思想认识。举办“青岛教育大讲坛”,开展每周一学、每月一讲、每季一考“三个一”活动,推动干部开阔视野、提升修养、增强能力,做善学、善谋、善做、善成的典范。
二是建立“三多”调研机制,掌握第一手资料。把20_年作为调查研究年,机关全员参与期初调研视导工作,强化机关干部联系中小学、市教育局服务在青高校等制度的实施,促使机关干部“多下基层、多到一线、多联系群众”,深下去、沉下去,察实情、办实事,更好地回应社会对教育的期待。
三是建立“三抓”工作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将优化工作方式作为提升工作成效的重要手段,全面强化“抓重点、抓落实、抓质量”的意识和工作机制,突出工作重点、创新点、亮点,解决关键问题,突破核心环节,以实实在在的举措推动教育的高质量发展。
四是建立“四项”管理机制,提高服务水平。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和效益导向,全面推行“台帐管理、清单管理、项目管理和精细管理”四项管理,并将20_年全局工作梳理出创新工作、重点工作和常规工作三项清单,分别对应38项创新工作、91项重点工作和58项常规工作;根据市委要求确定了攻山头、推典型工作清单,每一项工作均明确责任人、成果形式、完成标准和完成时限,实行“挂图作战”,督任务、考进度、看成效,推动各项工作高标准、高效率完成。
(二)深化改革,全面落实“一次办好”政策措施
市教育局将进一步推进方式创新、流程再造、服务优化,围绕“简政放权、主动服务、简化程序、规范管理和效能提速”,打造“审批事项最少、审批环节最优、审批时限最短、服务对象更满意”的工作效果,不断提升审批质量和服务水平,真正实现“一次办好,群众满意”。
一是标准先行,优化准入服务。在全面落实20_年新修订《青岛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基础上,制定新一轮《青岛市教育局民办学历学校设置标准》;统一区市办事指南及审批流程,规范审批行为;根据省教育厅的统一部署落实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制度。
二是共享互通,推进审批服务资源平台建设。加强数据共享平台建设,完成全市教育证照信息数据收集整理,建成全市教育行政审批信息库,积极参与实现全市部门间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数据互认共享。根据上级部署,探索开展电子证照、电子印章应用。开发普通高考网上信息确认系统,深度实施“互联网+”,在已经全面实现网上审批的基础上,持续扩大政务服务网上办事范围、提升网上服务水平。
三是部门协作,提升教育审批“一链办理”水平。完善民办学校审批和校车使用许可“一链办理”,努力实现跨部门的教育行政审批事项全部实行“一链办理”,并强化责任落实、完善工作流程、提升服务效能。
四是流程优化,完善政务服务办事指南。政务服务事项“应进、能进”的都进入市行政审批大厅办理,市教育局新入驻大厅政务服务事项5项,做好事项入驻交接,实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
(三)完善政策,全面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
一是落实民办教育公共财政投入责任。根据民办教育发展规模,结合公办学校经费拨款水平,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同步建立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机制,通过安排生均教育经费、保障教师待遇和专业发展经费、补助学校教学科研经费等形式对民办学校进行公共财政扶持,逐步完善差额补助、定额补助、项目补助、奖励性补助等多元化的公共财政资助体系。
二是落实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的土地使用政策和待遇。协调争取各级国土等部门应将民间资本投入教育领域的基本建设项目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明确一定的比例。为鼓励对存量土地挖潜,民间资本投入教育建设项目利用原有闲置的厂房、医院、商业设施等存量土地和用房资源进行整合改造后用于教育设施用地,由规划部门出具同意临时改变功能的规划意见,办理用地、消防等手续。
三是鼓励探索多元化投资办学模式。拓宽民间资本参与教育事业发展的渠道,形成不同投资主体、不同举办主体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大幅提升公共教育资源的供给能力。鼓励行业、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学校办学,鼓励大中型企业以职业学校为重点投资办学。鼓励优质公办学校通过各种方式支持民办学校办学。对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积极探索建立“社会投资建校、政府支持师资、收费保障运转、部门协调监管、资产学校所有”的民办教育发展体制。
四是建立青岛市民办教育资金管理平台。学习借鉴重庆市经验,以青岛教育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依托,建立全市民办教育资金管理平台,确保民办学校的学费、捐赠、财政补助奖励等收入,分别记帐,流向分明。建立健全民办学校会计制度、财物管理制度和资本运作监管机制,确保民办学校资金、财物等事项阳光透明,最大限度降低办学风险,同时也确保政府投入资产的安全性和效益最大化。
市教育局将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进一步担当作为、狠抓落实,把相关精神宣传到位,把有关政策督查落实到位,不断营造良好的教育生态,为青岛建设开放现代活力时尚的国际大都市做出贡献。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总结如何写二
今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增加了发展的不确定性。在这个节点上,xxxxxx强调,要善于运用制度优势应对风险挑战冲击,对事关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抓住优化营商环境等九个重要方面,加强系统集成,统筹部署推进。淄博市委、市政府实施“一号改革工程”,对标学习深圳优化营商环境,就是认真贯彻xxxxxx重要指示要求,对标国际国内一流标准和世界银行评价体系,举全市之力破解我市营商环境中的堵点痛点难点,以更加优良的营商环境促进全市高质量发展。
实施“一号改革工程”为什么
实施“一号改革工程”,是贯彻落实中央改革决策部署和省委改革工作要求的有力实践。xxxxxx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明确指出要改善投资和市场环境,加快对外开放步伐,降低市场运行成本。20_年10月,xxx颁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从七个方面对优化营商环境提出全面要求。省委书记刘家义对优化营商环境高度重视,要求各级把加快流程再造作为“牛鼻子”工程,抓纲带目、持续优化。今年,省委又把流程再造改革攻坚列为九大改革攻坚行动之一,更彰显了优化营商环境的坚定决心。我市实施“一号改革工程”,是立足淄博实际创造性贯彻落实上级改革部署的生动实践,是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实际行动。
实施“一号改革工程”,是新时代背景下淄博传承齐文化改革基因、提升城市核心竞争力的战略抉择。营商环境是一个地区思想解放程度、对外开放程度、市场发育程度和执政水平的综合体现,是城市生产力、竞争力、吸引力的重要衡量标尺,是扩大对外开放和高质量发展的根本和关键所在。作为齐文化发源地,淄博自古以来孕育了改革创新、尊商重商的浓厚基因。两千多年前,齐国奉行“关讥而不征,市廛而不税”“一乘者有食;三乘者有刍菽;五乘者有伍养”等外贸政策,已孕含了“自由贸易区”和“综合保税区”的萌芽形态,以致天下商贾“归齐若流水”。进入新时代,城市发展的竞争很大程度上表现为营商环境的竞争,正从要素资源供给的较量转变为规则制度创新的比拼。淄博作为一个正处于发展拐点时期的老工业城市,粗放式发展过程中积累的一系列矛盾问题集中显现,尤其需要用好改革“关键一招”,以超常规的理念思路举措,强力破除制约淄博营商环境的体制性障碍、机制性梗阻,为打赢高质量发展“绝地反击战”提供坚强保障。
实施“一号改革工程”,也源于我们具备了向更高水平、更高质量营商环境发起冲击的基础和条件。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深入推进“一次办好”改革,政务服务效能不断提升,市场主体动力活力充分释放,“一业一证”、居民身份证电子信息应用等一批改革事项走在全省、全国前列,连续两年在全省营商环境评价中位列前三,全省“一次办好”改革现场会在我市召开。梳理对照深圳市优化营商环境210条改革事项,我市有121条没有达到深圳标准,也有76条达到或好于深圳标准,这说明只要敢想肯干,淄博有基础、有能力与深圳对标、向深圳看齐,完全有可能实现营商环境省内第一、全国前列的工作目标。
综上所述,我们将优化营商环境放在全市“一号改革工程”的高度聚力突破,势在必行。各级各部门要拿出上甘岭、长津湖战役那种敢打必胜、勇往直前的拼劲和血性,以不破楼兰终不还的气概,向一个个“梗阻”山头发起全面攻势,坚定不移为企业发展、群众幸福、社会满意创造最优生态。
实施“一号改革工程”干什么
取法其上,得乎其中;取法其中,得乎其下。我们实施“一号改革工程”,就是要取法其上、高标定位,敢与最强者比拼、敢与最快者赛跑。今年3月,《xxx》刊登了深圳市20_年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任务清单》,这是深圳市优化营商环境的最新探索版,也是其作为对外开放前沿阵地、适应全球竞争新格局进行的深度改革。《任务清单》列出的改革举措,条条是真正走在前列的改革,条条是真正企业所需、群众所盼的改革,条条是真正求实效的改革,为我们对标学习提供了很好的样板和载体。前段时间,我市相关部门将深圳市210项重点任务梳理划分为abc三类,a类为淄博标准没有达到深圳标准,b类为淄博标准达到或好于深圳标准,c类为需要法律法规授权或特区才能实行,并按照a类事项补齐短板、b类事项放大优势、c类事项在于法有据前提下探索创新的原则,精准制定形成了《淄博市实施“一号改革工程”对标学习深圳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清单》,核心就是聚力攻坚实现“五大目标任务”。
第二,以市场化思维打造资源跟着项目走的要素保障环境。要素保障是各地营商环境普遍存在的“木桶短板”。近期,xxx中央、xxx印发《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为我们指明了破题方向。我们要抢抓机遇,加快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切实破解这一瓶颈制约,努力在激烈营商环境竞争中脱颖而出。一方面,要大力创新项目市场化融资机制。全面拓展市智慧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功能,推行市重大项目“专项债券+市场化融资”组合融资,推动“政银保”“人才贷”“无还本续贷”“银税互动”等金融政策和产品落地落实。另一方面,要全面优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场化交易功能。尽快制定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地方标准和目录,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覆盖范围逐步扩大到自然资源、资产股权和环境权,提升公共资源配置效率。
第三,以有解思维打造让企业家放心投资、舒心经营的市场监管环境。优化营商环境既需要“筑巢引凤”,也需要“固巢养凤”,良好的市场监管环境在“固巢”上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市场监管过严、过密则扰企发展,过宽、过松则秩序紊乱,是一道长期存在的“两难”问题。我们必须以有解思维答好这道题,才能让企业扎根淄博、安心发展。一是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积极推广电子证照、票、章应用,推进“证照分离”全覆盖,实现商事登记“零材料、零成本、零障碍、1天办结、全程免费”。二是创新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事中事后监管模式。深入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探索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制度,将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与抽查对象信用等级、风险程度挂钩,做到对守信者无事不扰、对失信者利剑高悬。三是加强政府诚信建设。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和倒查机制,坚决杜绝“新官不理旧账”的情况。
第四,以法治思维打造最具安全感的社会法治环境。法治既是营商环境的内在要求,也是良性运行的重要保障,必须从企业最迫切的法治需求入手精准施策,为市场主体平等竞争、健康发展厚植法治土壤。在涉企案件执法上,坚持宽严相济,建立轻微违法首次免罚制度,对企业依法慎重查封、扣压、冻结涉案财产,避免或加剧企业经营风险。在对企犯罪打击上,建立“零延迟”机制,实行挂牌督办制度,确保打击行动快速及时;开通绿色通道,实现涉案资金快速冻结、涉案财物快速返还。在涉企纠纷化解上,健全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加强纠纷线上、线下诉调对接,提升维权便利度;深化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探索民商事案件纳入速裁团队审理,确保快立、快审、快执。在企业破产处置和企业家个人财产保护上,积极推进个人破产制度试点,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实现企业家个人对企业经营性负债合理免责;对陷入经营困境但有市场前景的企业,多渠道协助企业市场化重整。
第五,以生态思维打造一切活力充分涌流、竞相迸发的创新创业环境。创新创业环境是科研、人才、商业、民生等各类创新创业要素的集成,是衡量城市发展活力和潜力的重要标尺。我们要坚持生态思维,着眼长远发展,全方位改革创新,加快构建有利于留住创新人才、激发创造活力的创新创业生态圈。一是增强科技创新推动力。加强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建设,重点打造“企业出题、高校院所破题”的产学研精准对接平台。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严格落实知识产权保护直通车制度和惩罚性赔偿制度。二是增强企业家和高层次人才吸引力。深入实施市级领导担任服务重点企业联络员、企业评议部门优劣、开通优秀企业家绿色服务通道等关心关爱企业家十条措施,在全社会营造尊商、亲商、安商、富商的浓厚氛围。实行“淄博精英卡”“淄博优秀企业家服务卡”一卡通办,探索构建“办理事项全链条”“要素保障全方位”“创业发展全周期”的人才创新创业服务体系。三是增强城市品质活力。围绕医疗、教育、住房、交通、环境等民生领域事项,持续深化居民生活便利化改革,让企业、人才在淄博投资兴业更加便捷舒适。
实施“一号改革工程”怎么干
营商环境不务虚功,一切在“干”。前段时间,我市“一号改革工程”《任务清单》已正式印发并向社会公开发布,怎样让《任务清单》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我们既要有真抓的实劲、敢抓的狠劲,更要有善抓的巧劲、常抓的韧劲。具体到工作上,就是做好做足“比、学、赶、超”四篇文章。
“比”,就是敢与高手比,比出差距比出决心比出干劲。深圳市营商环境已是国际标准、国内一流,却仍然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一号改革工程”来推动,展现了改革不停步、永争一流的境界和追求,为我们树立了标杆。各级各部门要沉下心来同深圳市的营商环境全方位比一比,在比较中正视我们的差距和不足、发现自己的问题和短板,彻底扭转“同过去比”“同自己比”“同水平不如自己的比”的惯性思维,切实增强对标追赶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以“事争一流、唯旗是夺”的战斗姿态,全力跑出优化营商环境“加速度”。
“学”,就是全面对标学,学到实处学到深处学到精髓。我们对标学习深圳,不仅是学深圳的改革举措、流程细节,更重要的是学思路境界、工作理念。一是精准学。学习不能大而化之,必须与淄博实际相结合,加强谋划、分类对标,逐项找差距、定改进措施,这样才能真正“击中靶心”。二是深入学。学习不能满足于表面上、浅层次,比着葫芦画瓢,必须深度学习、触及根本。要认真研究每一个服务场景、审批场景,带着问题进一步找准对标学习的具体对象,通过多种方式“请进来、走出去”,开展更深层次的沟通交流,切实把真经学到手。三是动态学。要把深圳作为我们优化营商环境道路上的一面镜子,习惯于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探索建立常态化对标学习机制,实时对照、实时学习,大胆“拿来”、及时“改造”,确保我市在营商环境竞争中始终走在前、不掉队。
“赶”,就是全力以赴赶,赶出效率赶出速度赶出质量。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是一个大的“角逐场”,想在激烈竞争中占据优势,必须敢于刀刃向内、自我革命,在提升效率上想办法、在加快速度上谋思路、在提高质量上下功夫。一是坚持结果导向。要坚持效率和质量并重,把群众便利和企业满意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优先级,更多从市场化的角度想问题、办事情、定政策,持续提升群众企业获得感、满意度。二是盯紧时间节点。要按照确定的时间表、路线图和任务书,倒排工期、挂图作战,能提前完成的必须提前,能拓展范围的必须拓展,能优化路径的必须优化,确保各项任务序时推进、压茬落实。三是强化工作推进。短板如何补齐、难关如何攻克、压力如何传导、责任如何落实,这些是推进营商环境改革中必然面临的问题,需要我们认真探索符合实际、行之有效的推进落实体系,逐步形成“调度、会商、督导、考核、宣传、推介”全链条工作机制。
“超”,就是改革创新超,超出品牌超出特色超出精彩。我们对标深圳,在“比”中增动力、“学”中强本领、“赶”中争一流,归根结底是为了实现更好的“超”。在优化营商环境上,淄博不能只做传统老路上的追随者,而要敢于争做改革新路上的探索者。一是深入贯彻省委最新部署。把贯彻落实省委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流程再造的新部署、新要求,作为我们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指引和组成部分,与我市“一号改革工程”一体实施、协同推进,打造具有淄博特色的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样板。二是持续放大原有优势。对于优势领域的经验做法,要及时顶格推介、继续深化提升,拉开领先距离。三是不断扩大对标范围。在对标深圳的基础上,对其他先进城市的改革经验,要兼收并蓄、博采众长,早学早用、敢学敢用,形成优化营商环境的集成效应。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总结如何写三
根据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专项监督工作的通知要求,市医疗保障局结合部门职责和工作实际,迅速部署行动,聚焦短板弱项,破解瓶颈制约,提升服务效能,现将有关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如下:
(一)明确责任,统一思想,迅速抓好各项任务部署落实。
一是成立深入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制定《xxx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明确责任科室,压实职责任务。二是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坚持把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及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纳入年度目标任务同安排同部署同落实,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责任使命感坚持把此项工作抓实、抓细。
(二)服务大厅经办服务情况
上半年,累计受理异地就医备案业务6585人次(省外780人次),其中通过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网上渠道办理5605人次,受理重大疾病备案1318人次,门诊慢性病5734人次。受理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参保登记、信息变更、停保、退休以及关系转移等参保业务15445人次。受理非联网报销手续2819人次。各窗口接受现场及电话咨询1.5万余人次。完成20_年度门诊慢性一般鉴定程序集中鉴定5300人,通过鉴定4890人。
(三)多措并举、全面提升,取得丰硕成果
1、全面落实各项待遇政策。一是全面执行20_版国家《药品目录》,新增救急救命的119个国家谈判药品于20_年1月纳入医保药品目录,二是将门诊重大疾病特定用药由27种增加到93种;三是简化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办理申请流程,由每年只可申报一次调整为每月都可申报,缩短鉴定时限;将25种无法治愈需长期治疗的慢性病待遇享受期有三年调整为长期。四是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在确保我市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20_年落实了国家对职工医保参保企业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工作,切实减轻疫情期间企业负担。
2、推进实施医保经办服务流程再造,全面提升医保经办服务信息化、标准化、专业化水平。一是全面落实《xxx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办事指南》,推进医保经办事项名称、申办材料、经办方式、办理流程、办结时限、服务标准“六统一”。二是全面推行“一窗通办”综合窗口制。对职工医疗保险、职工生育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10类61项民生服务事项,实施流程重塑,积极推行《医保窗口优化调整方案》,取消“职工大病”和“生育保险”两个窗口,将相关业务纳入医保综合窗口中,切实抓好业务整体融合,实行相关手续受理“一站式”服务,解决了参保职工需二次提交手续的问题,大幅缩短了业务办理等待时间,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做到“一趟办结”。三是今年5月8日起,推行安阳市区域内医疗保障公共服务事项“同城通办”,进一步提高我市医疗保障经办服务水平,提高办事效率,打破地域限制,为参保群众提供更加便利、快捷的服务,真正实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四是实行医保服务大厅周六周日延时服务制度,每周六、日安排专人为参保群众提供异地就医备案服务。五是为更好的服务企业参保单位,我们与人社局在市民中心设立一站式服务窗口,方便企业一次性办理社会保障事务。
3、持续优化管理,提升服务能力。一是着力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强化业务经办知识和服务能力建设,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采取以身边人教身边人、业务能手带业务新人的办法,促进窗口经办服务队伍能力和水平的整体提升。二是着力改善服务环境,建设一站式服务大厅。对服务窗口进行了优化整合提供一站式服务,完善服务大厅配置,设立排队叫号机、志愿服务站、休息排椅、报刊(图书)阅览架、复印机等便民服务设施,统一工作人员服装,规范服务用语和服务礼仪。三是着力增强群众服务体验。优化经办流程,简化办理手续,提供服务手册,承诺办结限时。设立服务大厅政策宣传和服务引导岗,提供叫号、排号、政策宣传及服务引导服务。全面落实业务办理一次性告知,在材料齐全的前提下一次性办结服务,努力提高群众办事体验。四是着力推进“不见面”服务,全面提升互联网服务能力和水平。认真贯彻落实“放管服”的要求,开通了微信公众号上的异地就医备案业务,开通了“豫保通”公众号上的异地就医备案、姓名修改、参保情况查询、报销情况查询、医保三大目录查询、全国联网医院查询、经办流程查询以及网上政策咨询等线上服务,开通参保企业单位医保政策咨询微信工作群,全面服务企事业单位相关医保政策咨询。
4、强化宣传,提升政策知晓率。一是通过医保中心微信公众号设立了相关政策解读栏目,公布权威政策信息,二是定时发布或转载最新政策文章50篇,三是服务大厅发放服务指南、政策明白卡等宣传手册5千余张。
5、规范基金监管行为
组建基金监管执法人员队伍,启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组织学习《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全力打造公平公正公开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一)医保局属于20xx年新成立单位,一是在乡镇没有医保经办人员,上级部门目前还没有在乡镇设立经办服务的具体政策,造成医保经办服务向乡镇延伸的欠缺。二是医保局存在人少事多,急需临床医学及信息化专业人员,存在的空编缺人现象严重影响单位服务能力提升。
(二)我市尚未实现开办企业办理工商登记与医保参保登记一网通办。由于我省医保信息化不完善,没有实现与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网,无法实现企业工商登记与医保参保登记一网通办。
(三)“互联网+医保”服务推进缓慢。医保系统还需要进一步优化升级,目前只能实现网上异地就医备案、网上报销数据查询,还不能实现网上参保登记、信息更正等其它医保相关业务网上办理。
(一)继续加强领导,确保营商环境责任落到实处。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之下,继续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重视,把开办企业各项营商环境有关医疗保障指标落到实处,保障我市优化营商环境关于医保的各项工作顺利完成。
(二)继续跟踪开办企业医疗保险参保登记业务,切实提高开办企业便利度,积极加强与上级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争取明年实现开办企业办理工商登记的同时,即可完成医保参保登记业务。
(三)推进“放管服”改革,严格落实经办服务事项清单制,修订经办服务事项办事指南,进一步精简材料、优化流程、压缩时限、提升标准,全面开展经办服务事项“好差评”制度,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持续推进行风建设,全面提升人民群众对医保工作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四)强化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过程公开制、责任追究制等制度建设,规范经办事项服务行为,提高办事效率、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夯实服务责任,为高效优质的服务提供制度保障。
(五)进一步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强业务经办知识和服务能力培训,规范窗口工作人员服务用语和服务礼仪,对窗口业务进一步优化整合,全面提升“一站式”服务水平。
(六)根据上级统一安排,持续推进经办模式升级,依托全省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建设和完善,推进部门间数据共享和“互联网+医保”建设进度,推进统一受理平台对接和应用推广,实现一网通办、一站式联办、一体化服务,逐步将医疗保障各项经办服务事项推送到互联网终端和移动终端,通过“数据多跑路”打通医疗保障经办服务的堵点和难点,不断提升网上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总结如何写四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四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
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条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
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不得影响各地区、各部门正常工作,不得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营商环境评价谋取利益。
第九条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安全、质量、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循国际通行规则。
第二章市场主体保护
第十条国家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受到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对依法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各类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二条国家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
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发展的政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第十三条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监管,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国家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严禁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依法确需实施前述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围内。
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的摊派行为。市场主体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摊派。
第十五条国家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国家持续深化商标注册、专利申请便利化改革,提高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审查效率。
第十六条国家加大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提升中小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便利度。
第十七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不得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第十八条国家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维权服务平台,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
第三章市场环境
第十九条国家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统一企业登记业务规范,统一数据标准和平台服务接口,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管理。
国家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持续精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依法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进行分类管理,为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提供便利。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企业从申请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需办理的手续。在国家规定的企业开办时限内,各地区应当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企业申请办理住所等相关变更登记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不得限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企业迁移后其持有的有效许可证件不再重复办理。
第二十条国家持续放宽市场准入,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第二十一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有效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打破城乡、地区、行业分割和身份、性别等歧视,促进人力资源有序社会性流动和合理配置。
第二十三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创新服务,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拓展创新空间,持续推进产品、技术、商业模式、管理等创新,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具体问题,确保减税降费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
第二十五条设立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经国务院批准。对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目录清单之外的前述收费和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降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管考核和激励机制,鼓励、引导其增加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并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提高贷款审批效率。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授信中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不得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收费行为,不得违规向服务对象收取不合理费用。商业银行应当向社会公开开设企业账户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办理时限。
第二十七条国家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拓宽市场主体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依法发行股票、债券以及其他融资工具,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第二十八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便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各地区应当优化报装流程,在国家规定的报装办理时限内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用企事业单位运营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
国家依法严格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
第三十条国家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维护信用信息安全,严格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三十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清理力度,并通过加强预算管理、严格责任追究等措施,建立防范和治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长效机制。
第三十三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市场主体注销办理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注销成本。对设立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无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对有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在债权债务依法解决后及时办理注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
第四章政务服务
第三十四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
第三十五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编制并向社会公开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下同)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细化量化政务服务标准,压缩自由裁量权,推进同一事项实行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
第三十六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需要市场主体补正有关材料、手续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现场核查、技术审查、听证论证的,应当及时安排、限时办结。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对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时限有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尽快办结;
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合理、高效的原则确定办理时限并按时办结。各地区可以在国家规定的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时限内进一步压减时间,并应当向社会公开;
超过办理时间的,办理单位应当公开说明理由。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已设立政务服务大厅的,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政务服务事项一般应当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统一办理。对政务服务大厅中部门分设的服务窗口,应当创造条件整合为综合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三十七条国家加快建设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称一体化在线平台),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一网通办”。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步骤,纳入一体化在线平台办理。
国家依托一体化在线平台,推动政务信息系统整合,优化政务流程,促进政务服务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数据共享服务,及时将有关政务服务数据上传至一体化在线平台,加强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管理,确保共享数据安全。
国家建立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实现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共享和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电子证照的推广应用。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推动政务服务大厅与政务服务平台全面对接融合。市场主体有权自主选择政务服务办理渠道,行政机关不得限定办理渠道。
第三十八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一体化在线平台,集中公布涉及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各类政策措施,并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宣传解读。
第三十九条国家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新设行政许可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的规定严格设定标准,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论证。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或者市场机制能够解决以及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规定不得设立行政许可的事项,一律不得设立行政许可,严禁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相关管理事项已作出规定,但未采取行政许可管理方式的,地方不得就该事项设定行政许可。对相关管理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可以依法就该事项设定行政许可。
第四十条国家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制度,适时调整行政许可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清单之外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
国家大力精简已有行政许可。对已取消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得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不得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
对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整合实施、下放审批层级等多种方式,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减轻市场主体负担。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告知承诺的方式办理。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等分类规范投资审批程序,精简审批要件,简化技术审查事项,强化项目决策与用地、规划等建设条件落实的协同,实行与相关审批在线并联办理。
第四十二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化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审批、多图联审、联合竣工验收等方式,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能。
在依法设立的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区域评估,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对一定区域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等事项进行统一评估,不再对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单独提出评估要求。区域评估的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
第四十三条作为办理行政审批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以下称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
没有依据的,不得作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国家加快推进中介服务机构与行政机关脱钩。行政机关不得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除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外,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机关所负责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市场主体承担。
第四十四条证明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
设定证明事项,应当坚持确有必要、从严控制的原则。对通过法定证照、法定文书、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能够办理,能够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以及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不得设定证明事项。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布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各地区、各部门之间应当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避免重复索要证明。
第四十五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的有关要求,依法削减进出口环节审批事项,取消不必要的监管要求,优化简化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清理规范口岸收费,降低通关成本,推动口岸和国际贸易领域相关业务统一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
第四十六条税务机关应当精简办税资料和流程,简并申报缴税次数,公开涉税事项办理时限,压减办税时间,加大推广使用电子发票的力度,逐步实现全程网上办税,持续优化纳税服务。
第四十七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部门协作,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压缩办理时间,降低办理成本。在国家规定的不动产登记时限内,各地区应当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国家推动建立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逐步实现市场主体在一个平台上办理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纳入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的动产和权利范围另行规定。
第四十八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听取市场主体的反映和诉求,了解市场主体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依法帮助其解决。
建立政企沟通机制,应当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意愿,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不得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第四十九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受理有关营商环境的投诉和举报。
第五十条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准确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措施和成效,为优化营商环境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国家鼓励对营商环境进行舆论监督,但禁止捏造虚假信息或者歪曲事实进行不实报道。
第五章监管执法
第五十一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明确监管对象和范围、厘清监管事权,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实现监管全覆盖。
第五十二条国家健全公开透明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体系。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分领域制定全国统一、简明易行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三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要求,创新和完善信用监管,强化信用监管的支撑保障,加强信用监管的组织实施,不断提升信用监管效能。
第五十四条国家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检查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方式进行。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尽可能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
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并严格规范重点监管的程序;
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问题,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并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十五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留足发展空间,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第五十六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依托国家统一建立的在线监管系统,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关联整合,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第五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行政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
国家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在相关领域推行综合行政执法,整合精简执法队伍,减少执法主体和执法层级,提高基层执法能力。
第五十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现行政执法信息及时准确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
第五十九条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
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开展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应当严格依法进行,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
禁止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
第六十条国家健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合理确定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第六章法治保障
第六十一条国家根据优化营商环境需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及时制定或者修改、废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措施涉及调整实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的,依照法定程序经有权机关授权后,可以先行先试。
第六十二条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报纸、网络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第六十三条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制定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核。
市场主体认为地方性法规同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认为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有关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第六十四条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第六十五条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结合实际,确定是否为市场主体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协调、合理把握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等的出台节奏,全面评估政策效果,避免因政策叠加或者相互不协调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
第六十六条国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
第六十七条国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落实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制,提高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能力,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断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基础性支撑。
第六十八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调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第六十九条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违法干预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事项;
(二)制定或者实施政策措施不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
(三)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四)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
(五)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六)违法设立或者在目录清单之外执行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
(七)不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或者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
(八)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或者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
(九)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或者违法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十)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时,不按照规定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十一)其他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的情形。
第七十条公用企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办理时限等信息;
(二)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
(三)向市场主体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七十一条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法开展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
(二)违法干预市场主体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
(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四)不向社会公开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
(五)违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本条例自20_年1月1日起施行。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汇报
优化营商环境心得体会
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
优化营商环境若干规定
旅游局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汇报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总结如何写五
(一)强化为民服务宗旨,确保窗口服务优化。
我局继续推行服务受理零推诿、服务事项零积压、服务方式零距离、服务质量零差错、服务结果零投诉“五零”承诺举措,实行一个窗口受理,推行一个事项一站办结,采取承诺公示、社会监督、日常巡回督导检查和受理投诉举报等措施。同时对行政审批事项、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工作流程进行重新梳理,学习借鉴浙江省“最多跑一次”模式,移植成熟经验,复制先进标准,推行“马上办、一次办”,与全区同步实现同事项同流程,简政放权、提速增效。坚持“一把手”走流程服务制度,单位“一把手”定期到行政便民服务中心走流程、坐窗口,认真了解学习窗口部门的服务事项、办事流程、办理指南、办事材料等服务信息,确保窗口服务得到群众满意。
(二)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等工作
今年以来,我局持续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大力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通过政务服务平台认领34项行政权利,并且将34项行政权利全部进行了办理环节、办理时间的优化,真正的做到了行政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率100%,“最多跑一次”可办率100%,实现线上线下深度融合,推动办事流程更优化、服务方式更便捷。
(三)深入开展工程项目大清查
今年以来,我局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相结合,对我区已批工程项目进行大清查,重点对新林区公共体育田径跑道和足球场建设工程、“三供一业”设备设施维修改造工程等项目进行了系统清查,并针对容易影响营商环境的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四指定”等情况进行了排查,经排查我局未发现此类问题。
(四)着力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我局始终坚持“一份部署,九分落实”的原则,严格责任落实,明确工作要求,做细做实各项工作,防止空喊口号、流于形式。针对“霸王条款”专项治理,我局多次组织相关人员对供热、供水、燃气企业违规设置业务办理附加条件;设置规定拒绝用户退还预交使用费用;违规收取费用等水热气公共服务“霸王条款”进行专项检查,检查中未发现我区供热、供水、燃气企业私自设立“霸王条款”。针对“四制定”专项治理,我局严格把控水热气行业在招投标、收费过程中涉嫌实施指定设计、施工、监理、材料采购“四指定”行为治理工作。积极发动群众对发现水热气企业涉嫌“四指定”行为的积极拨打举报电话,加大水热气行业垄断市场经营行为治理力度,及时做好线索排查、移交及处理工作。
(五)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认真落实推进供热等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对照优化营商环境有关政策措施,简化、优化本部门行政权力事项流程及材料清单工作。其中,取消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证明、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改为书面承诺。实行建设工程项目多评合一、并联审批、多图联审、联合勘验、联合测绘、联合验收。建立设计院、造价咨询机构、招投标公司、监理公司、施工单位的机构备选库,实现项目建设规范化、管理科学化。
(六)着力推进不动产发票办理事宜。
今年以来,我局共开具不动产登记增值税发票20_余份,其中加区异地开具1800余份,我区各镇开具200余份。为方便对百姓服务,实现“最多跑一次”我局专门委派两名工作人员,到加格达奇异地发放不动产登记增值税发票,并提前在加区异地安置各小区张贴领取公告,避免百姓因为手续不齐全而“多次跑”“往返跑”,让我区异地安置百姓真正的对“最多跑一次”有所体验。
一是营商环境工作开展以来,工作量增加,以我局目前的人员配置,急需增加人员编制来克服。二是并联审批工作还未能深化,存在多部门联合审批的情况下还未能做到“最多跑一次”。
一是继续按照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结合《关于印发的通知》(新作办〔xxx〕1号)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和优化我局政务服务事项,提高供热等领域的服务效率。
二是我们将对标江浙等地政务服务的先进做法,探索更多便民举措,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最多跑一次”办事效率。进一步推动部门审批强化流程再造,压缩办理时限,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全面实现公共服务事项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持续不断将“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推向更高水平。
三是坚持秉着“为民服务,服务无止”理念,保持“廉洁、高效、勤政、务实”的政务环境,把窗口标准化建设贯彻在改变窗口服务作风上,把便捷企业落实在优化办事效能上,把为民服务体现在服务质量和良好形象上,创优质窗口,展住建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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