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确保校服工作有序推进,保障广大学生、家长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辖区内全日制中小学在校生(下同)。
第三条中小学生校服是指全日制中小学校学生在校期间或其他规定时间和场所统一穿着的学生服装,体现中小学生的标识性身份。
第四条校服安全与质量应符合GB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31701《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T31888《中小学生校服》、GB/T28468《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反光校服》等国家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相关指标要求。
第五条市各县(市、区)的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各中小学的校服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及管理。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校服采购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销售环节校服质量和价格监管,及时公布校服质量监督检查结果。
第六条各学校负责本校校服管理工作的组织及实施。
第二章款式管理
第七条校服款式设计要遵循学生成长规律,简洁明快,突出育人功能,贴近地域文化特点,符合时代精神特征,并适度扣合传承民族文化需求。
第八条校服款式一经选用要保持相对稳定,校服款式原则上每5年选定一次,减少家长重复支出和资源浪费。
第九条各县(市、区)、各学校可结合本地经济、气候等情况推行冬季防寒服。
第三章选用规则
第十条学校应在深入论证和与家长委员会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确定是否选用校服。
第十一条选用校服的学校要建立以学校和家长委员会为主体,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社会代表等多方参与的校服选用组织,负责具体选用、采购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校服选用时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制定校服选用工作方案。
(二)校服选用统一从全市确定的款式中选取。
(三)校服选用组织应在确定校服选用前召开校服选用工作会议并形成《市中小学校服选用意见书》,明确是否选用校服、选用校服款式及价格。
(四)校服选用意见、款式、价格需向学生和家长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规范采购
第十三条校服采购参照《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有关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校服采购坚持自愿购买原则,遵从学生、家长意见,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家长购买。可采取如下两种方式进行:一是以学校为单位组织统一采购,向学生家长发放校服(自愿)订购卡、校服征订过程中学校不得参与校服收费,可为学生(家长)提供必要的协助。二是学生自行购买校服,允许学生按照所在学校校服款式、颜色,自行选购校服。
第十五条校服规格型号与采购单不符、有质量问题、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校服生产企业应在与采购单位承诺约定的时间内免费更换校服。
第五章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校服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组织生产,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校服质量和生产过程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校服供应和验收应实行“明标识”制度。
各采购单位购买的校服,要具备齐全的成衣合格标识,并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本批次成衣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第十八条鼓励实行“双送检”制度。在供货企业送检的基础上,采购单位可结合实际,将一定数量校服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检验费由送检单位自行承担,不得向家长收取。
第十九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定期函询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了解、查询校服生产企业每年是否有质量不合格的行为,对校服质量监督管理启动问责机制。
第二十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查处生产不合格校服的生产企业和在市场上销售不合格校服的销售门店,建立校服生产企业“黑名单”制度,对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校服生产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抄送教育部门。教育部门要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有关校服质量问题的线索。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校服实行“双备一查”监管机制。“双备”即学校在形成选用意见后,将《中小学校服选用意见书》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做流程报备,在完成校服验收工作后一个月内,将《中小学校服选用管理备案表》、本批次校服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发票的复印件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一查”即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对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相关工作开展监督抽查及专项检查,督促校服生产企业、校服售后服务店、学校共同做好校服供应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信息平台作用,公布投诉举报热线,畅通学校、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更好地服务学生和学校,防范廉政风险。
第二十三条各校要将校服采购工作列入廉政风险防控重点,对存在未履行职责、违反程序、收取回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各类违规违纪行为的人员,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保障机制
第二十四条各地要结合实际加大校服发展保障力度,逐步使更多学生能够穿着校服。
第二十五条对家庭贫困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儿童等,要采取多种措施无偿提供校服,减轻其家庭经济负担。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公益捐助学校或学生校服。
第二十六条有条件的地区,可由地方政府向中小学生无偿配发校服,并优先配发给农村地区中小学生。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选用和采购校服各环节相应文件材料,学校应全部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中小学校服选用意见书
为做好学校校服选用采购工作,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学校成立了以学校、家长委员会为主体,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多方参与的校服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具体选用、采购、验收、发放工作。
经学校校服管理工作小组研究,决定届学生(是/否)穿着校服;此次采购的校服款式分别为,价格为元/套;采购方式采用;家长可以根据孩子实际需要及家庭经济能力自行决定否购买。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校服费用由供应商直接收取,学校不会从中获取任何费用和其他利益。
学校在接收校服时,将会查验质量标识。同时,与供应商做好具体的售后服务措施和服务承诺,并及时回应学生(家长)关于校服问题的投诉、反馈、建议等需求。
校服管理工作联系人:xxxxx,电话:xxxxx。
校服管理工作小组成员签名:xxxxxxxx
X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