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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共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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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为切实保障扫黑除恶工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 全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落实开展《反有组织犯罪法》 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的要求, 全面理解和把握《反有组织犯罪法》 的主要内容, 我们集中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的颁布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的重大决策部署, 对于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 法治中国, 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 我们要深刻认识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的重要意义, 持续巩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果, 打好持久战, 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此次学习, 内容囊括预防和治理、 案件办理、 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 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 国际合作等内容。 我将以此次学习为契机, 筑牢思想防线, 立足本职,毫不动摇的以人民群众为中心, 把学习好、 宣传好、 贯彻好反有组织犯罪法作为当 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 全面理解和把握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的主要内容, 深刻理解条文内涵精髓。

该法出台重大意义, 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 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严防黑恶势力渗入基层、 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 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 保障涉案单位个人权益。我表示将以此次学习为契机, 筑牢思想防线, 立足本职, 毫不动摇的以人民群众为中心, 全面理解和把握《反有组织犯罪法》 规定的主要内容, 深刻理解条文内涵精髓。

《反有组织犯罪法》 的出台, 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决策部署, 全面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必然要求, 是推进平安中国建设、 保障群众根本利益的现实需要, 是维护社会繁荣稳定向上的坚固防线。 《反有组织犯罪法》 的颁布实施, 是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必然要求,是党中央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标志性成果, 对确保扫黑除恶斗争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从源头上预防减少黑恶势力滋生蔓延具有重要意义。 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 强化责任担当,认真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 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带头遵守法律, 坚决守牢底线。

我们要利用好新学期班会的契机, 将其传达给每一位学生, 通过进一步学习好、 宣传好、 贯彻好《反有组织犯罪法》,为提升本市扫黑除恶“打伞破网"制度化、 规范化、 法治化水平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二篇

为切实保障扫黑除恶工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 全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落实开展《反有组织犯罪法》 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的要求, 全面理解和把握《反有组织犯罪法》 的主要内容, 我们集中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的颁布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的重大决策部署, 对于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 法治中国, 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 我们要深刻认识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的重要意义, 持续巩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果, 打好持久战,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此次学习, 内容囊括预防和治理、 案件办理、 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 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 国际合作等内容。我将以此次学习为契机, 筑牢思想防线, 立足本职, 毫不动摇的以人民群众为中心, 把学习好、 宣传好、 贯彻好反有组织犯罪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 全面理解和把握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的主要内容,深刻理解条文内涵精髓。

该法出台重大意义, 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 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严防黑恶势力渗入基层、 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 保障涉案单位个人权益。 我表示将以此次学习为契机, 筑牢思想防线, 立足本职, 毫不动摇的以人民群众为中心, 全面理解和把握《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的主要内容,深刻理解条文内涵精髓。

《反有组织犯罪法》 的出台, 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决策部署, 全面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平安中国建设、 保障群众根本利益的现实需要, 是维护社会繁荣稳定向上的坚固防线。 《反有组织犯罪法》 的颁布实施,是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必然要求, 是党中央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标志性成果, 对确保扫黑除恶斗争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从源头上预防减少黑恶势力滋生蔓延具有重要意义。 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 强化责任担当, 认真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 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带头遵守法律,坚决守牢底线。

我们要利用好新学期班会的契机, 将其传达给每一位学生,通过进一步学习好、 宣传好、 贯彻好《反有组织犯罪法》 , 为提升本市扫黑除恶“打伞破网"制度化、 规范化、 法治化水平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三篇

这次《反有组织犯罪法》 明确了 有组织犯罪、 恶势力组织的概念, 对恶势力组织可以适用法律规定的惩治和防范措施, 并明确了 利用网络实施有组织犯罪、 “软暴力” 行为的定性, 让这些黑恶势力再也无处遁形。

有组织犯罪是指《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 组织、领导、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 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 以暴力、 威胁或者其他手段, 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 欺压群众, 扰乱社会秩序、 经济秩序, 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但还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

“软暴力” 是指为了 谋取非法利益或者非法影响, 有组织地进行滋扰、 纠缠、 哄闹、 聚众造势等, 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 足以限制人身自由、 危及人身财产安全, 影响正常社会秩序、 经济秩序的, 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01 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

在案件办理方面, 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对于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 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 不起诉、 缓刑等的适用条件, 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 规定公安机关在线索核查阶段, 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涉案财产可以依法采取紧急止付、 临时冻结、 临时扣押的紧急措施; 对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可以采取异地羁押、 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等措施; 对特定有组织犯罪罪犯异地执行刑罚、 严格减刑假释。

对于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 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 办案机关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 的财产状况; 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 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 收益, 并且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 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没收。为预防再犯罪, 法律规定了 因组织、 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 人员 刑满释放后的个人财产及日 常活动报告制度, 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有关人员开办企业等加强监管。

02 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坚持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 基层“拍蝇” 结合起来, 深挖黑恶势力的“保护伞” , 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为总结实践经验, 保障“打伞破网” ,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五章对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作出了 规定, 将查办国家工作人员 涉有组织犯罪明确为反有组织犯罪工作重点。

具体内容包括, 明确了 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具体类型, 明确对于这些行为, 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 并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组织、 领导、 参加有组织犯罪的, 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对监察机关、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 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协作配合, 建立线索办理沟通机制作了 规定; 对依法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的行为作出规定, 明确底线禁区。

03 严防黑恶势力渗入基层

为防止黑恶势力向基层组织渗透, 根据党中央加强基层组织建设、 防范和惩治“村霸” 的有关文件精神, 总结实践经验,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二条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联审机制作了 规定, 明确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 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 对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 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04 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

近年来, 黑恶势力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严重危及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为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 反有组织犯罪法落实各方责任, 加强对涉未成年人的有组织犯罪的惩治。反有组织犯罪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村(居)民委员会、 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等各方面的职责作了 规定, 并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防止未成年人遭受有组织犯罪侵害作了 专门规定。

此外, 为加强对涉未成年人的有组织犯罪的惩治, 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 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 教唆、 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 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 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教唆、 诱骗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 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从重处罚。

05 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

涉案财产处置是扫黑除恶案件办理中的关键环节, 为铲除有组织犯罪的经济基础, 实现“打财断血” , 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 反有组织犯罪法作了 一些新的规定。具体包括: 规定了 财产调查制度, 办案机关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 明确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 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 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 收益, 并且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 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没收。

06 保障涉案单位个人权益

反有组织犯罪法强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 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保障涉案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方面, 明确对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可以适用 认罪认罚 从宽制度; 明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异地羁押措施的, 应当依法通知其家属和辩护人;规定涉案财物处置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 并对涉案财物处置涉及的利害关系 人的有关诉讼权利作出专门规定。 此外, 还对证人、 鉴定人、 被害人、 举报人等的保护措施作了 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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