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 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及本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 在互尽告知义务的基础上, 本着平等、 自愿的原则, 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 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为定期合同;
本合同的固定期限为: 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 为期年xx个月, 其中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为试用期, 为期xx个月。
二、 工作内容
第二条甲方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一岗多职的工作原则, 基于这一原则甲、 乙双方同意:甲方聘请乙方在部门工作, 主要从事岗位, 该岗位为乙方的主体岗位; 除主体岗位外,乙方上级主管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安排其它工作。
第三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可调整乙方的主体岗位。
第四条乙方应按甲方所规定的工作内容、 范围及职责, 按时、 按质、 按量的完成工作任务; 甲方可对乙方工作进行考核。
三、 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 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第五条乙方工作地点:xxxxx 。
第六条劳动时间:
甲、 乙双方同意执行定时工作制, 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时间为: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 8 时至 12 时, 下午 1 时至 5 时。
甲方应合理安排乙方工作任务, 甲方因工作需求延长乙方工作时间时, 乙方应配合, 甲方允许乙方作出相应时间的补休。
第七条劳动条件:
1.甲方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工作环境, 保障乙方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2.甲方根据乙方岗位的实际需要,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3.甲方按国家规定, 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四、 劳动报酬
第八条工资支付:
甲、 乙双方确认, 本合同所称“工资”是指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 不包括奖金、 国家及公司规定的各种补贴和津贴。
1. 甲、 乙双方同意甲方根据本公司先行工资制度标准确定乙方工资。 试用期内工资元,转正后工资为xxx元; 乙方在按时、 按质、 按量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以人力资源部的考核及部门经理考核为准), 奖金为xxx元。
2. 甲方于每月 10 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第九条甲方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变岗变薪的制度, 基于这一原则, 甲、 乙双方同意: 甲方可在乙方工作岗位调整时对乙方的工资标准予以相应变更。
第十条甲、 乙双方同意: 甲方可根据生产经营的状况或乙方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以人力资源部的考核及部门经理考核为准), 适时调整乙方的工资。
五、 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甲方为乙方依法购买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
第十二条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 甲方应按国家所规定的休假制度, 予以乙方符合条件的各类法定节假日, 婚丧、 生育等带薪休假待遇。
第十三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需要停工医疗的, 由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病情证明, 按有关政府规定的或甲、 乙双方的约定享受医疗期和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
第十四条乙方因工负伤, 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 实行工伤医疗期。 工伤医疗期的时间由指定的治疗医院提出意见, 并经本公司住所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医疗期间享受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工资改发工伤津贴。
第十五条乙方因工伤亡或非因工伤亡等待遇, 按有关法律规定及公司有关规定程序执行。
六、 规章制度、 劳动纪律
第十六条甲方制订的规章制度(适用全公司员工的), 应经合法程序(职工代表大会) 通过并公示。
第十七条甲方制订的专项规则(适用乙方的), 签订本协议时已详尽告知。
第十八条乙方对甲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已有效的各项规章、 规则, 表示已知并确认无异议。
第十九条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 操作规程及工作范围; 爱护甲方的财产, 遵守职业道德; 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 提高职业技能。
第二十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 甲方可依据本公司的规章制度, 视具体情况给予不同程度的行政纪律处分, 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 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二十一条甲、 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的, 可变更本合同条款。
第二十二条订立本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 行政法规、 行政规章、 上海市有关政策及本公司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时, 甲、 乙双方应变更合同相关内容。
第二十三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须变更本合同方可继续履行的, 经甲、 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 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二十四条变更劳动合同,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八、 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二十五条甲、 乙双方协商一致, 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甲方以暴力、 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在试用期内, 乙方必须 10 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 并办理交接工作。
第二十七条试用期满转正后, 在合同期限内, 除下列情形外乙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但必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乙方若未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的, 应赔付甲方一个月实际工资收入。
1.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
2.被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审查尚未结案的;
3.乙方因与甲方就出资培训深造或资助购房等有服务期约定, 且服务期未满的。
第二十八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并不支付任何形式的补偿金: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以人力资源部的处罚为依据)
3.严重失职, 营私舞弊, 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以人力资源部的处罚为依据)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 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 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乙方提供的简历与实际不符的, 乙方提供的学习经历与工作经历与实际不符的, 乙方向甲方介绍的其培训经历、 荣誉经历或职称、 学历有虚假的情形视同为属于上述情形。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⒈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医疗期满后, 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⒉乙方不能胜任工作, 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⒊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 经甲、 乙双方协商, 也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 本合同以及甲方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甲方不得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 女职工在孕期、 产期、 哺乳期的;
(4)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 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5)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 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本合同终止:
⒈本合同期限届满的;
⒉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⒊乙方死亡, 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 乙双方实际已不履行本合同满三个月的;
5.本合同期限届满, 但乙方有第三十条约定情形之一的, 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该情形消失。
第三十二条甲方按法定程序宣告歇业、 撤销、 解散、 破产的, 本合同可以终止, 但甲方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第三十三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 被确认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经双方协商一致, 甲方按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 本合同终止;
第三十四条合同双方若要求续签本合同, 应当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三十天内, 书面通知对方, 经双方协商同意, 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十、 工作移交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日内或本合同任何一方作出解除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30 日内, 乙方必须履行工作移交义务, 按照甲方移交规定程序全面、 适当地办理移交。
十一、 保密协议
第三十六条乙方在履行本劳动合同期间或离职后, 对本工作掌握和了解的商业秘密有保密义务。 乙方故意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 甲方有权要求赔偿。 本条所指的商业秘密, 是指不为公众所悉, 能甲方带来经济利益、 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甲方的客户及相关业务信息属于甲方的商业秘密。
十二、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甲、 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 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 须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赔偿额根据法律、 法规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程度确定。
第三十八条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三十五条约定履行工作移交义务的, 按该项工作移交所需要的期间为计算依据, 以乙方解除劳动合同时上一个月的工资收入为标准支付甲方违约金。
第三十九条在本合同期限内, 甲乙双方经协商另签专项协议的(如服务期协议、 保密协议等), 该专项协议为本合同附件, 专项协议对违约责任的约定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该专项协议为准。
十三、 劳动争议
第四十条甲、 乙双方履行本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时, 适用劳动争议程序。
第四十一条甲、 乙双方发生的劳动争议可先行协商解决, 也可自发生争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不服从仲裁的一方, 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十四、 其它约定事项
第四十二条甲、 乙双方确认, 在本合同中注明的地址、 通讯送达地、 联络电话是各类文书、 文件送达地。 若发生变更的, 应当及时告知对方, 未告知的, 所发生的法律后果由未告知方自行负责。
第四十三条乙方在本合同中所签署的姓名和笔迹, 确认为用于本合同履行期间(包括服务期内) 对其他所相关文书的有效签名。
第四十四条乙方确认在签订本合同时, 已了解甲方依法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 并愿予以履行。
第四十五条甲、 乙双方确认公司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公司公告的各类通知, 都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四十六条甲方已经将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乙方的劳动报酬、 劳动条件等) 告知乙方,乙方也已经了解该情况, 双方在此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四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 乙双方另行协商处理。
第四十八条本合同如与国家、 本市有关法律、 法规相抵触时, 按有关法律、 法规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合同一式两份, 甲、 乙双方各执一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自签定之日起须经甲乙双方签字盖公章后生效, 两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条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 原劳动合同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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