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1为促进测绘资质单位(以下简称测绘单位)建立健全技术质量管理体系,提高全省测绘单位技术质量管理水平,保证测绘成果质量,规范对测绘单位技术质量管理体系的考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测绘局《测绘生产质量管理规定》和《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测绘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技术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持续改进。甲、乙级测绘单位应当进行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鼓励丙、丁级单位开展质量体系认证。
二、基本规定
2.1测绘单位的技术质量管理是指从承接测绘任务、组织准备、技术设计、生产作业、成果检查与验收直至成果交付使用全过程实施的有关技术与质量的管理以及与质量相关的人员、设备等的管理。
2.2测绘单位应贯彻“质量第一、注重实效”的方针,以保证质量为中心,满足需求为目标,防检结合为手段,全员参与为基础,走质量效益型的发展道路。
2.3测绘单位应经常进行质量教育,开展群众性的质量管理活动,不断增强全员质量意识,有计划、分层次地组织岗位技术培训,实行岗位管理。测绘工作人员应持有测绘作业证,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技术资格证书;质量检查人员应持证上岗。
2.4测绘单位必须健全技术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主要应包括:各级部门职责、各级人员的岗位职责;测绘项目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测绘合同管理、技术设计管理、生产过程管理、成果自查互校及两级检查、成果交付使用过程的质量管理等)、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培训及岗位管理、用户服务、质量奖惩等规章制度。
2.5测绘单位所使用的测绘计量器具,必须按照有关计量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送法定计量检定、校准机构进行定期检定或者校准,建立计量器具检定、校准周期表,保证测绘计量器具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在测绘生产中使用的非商业专业软件应进行验证或鉴定。
三、技术质量管理机构及检查人员
测绘单位的技术质量管理机构和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的资质等级和业务量按需设定。
3.1甲级测绘单位应当设立负责技术质量管理或质量检查的机构,专职质量检查人员不少于3人;
3.2乙级测绘单位应当设立负责技术质量管理或质量检查的机构,专职质量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
3.3丙级测绘单位应有专人负责技术质量管理;专职质量检查人员不少于1人;
3.4丁级测绘单位应有专人负责技术质量管理;有质量检查人员。
四、技术质量管理岗位职责
4.1测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单位的第一质量负责人,其主要职责是:确定本单位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组织制定、签发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本单位的技术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为保证技术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配备必要的资源(人员、设备等);对提供的测绘成果承担质量责任。
4.2测绘单位的技术质量主管(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及质量检查人员应由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技术质量主管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质量方针、质量目标的贯彻实施,签发有关的质量文件;组织编制、负责签发测绘项目的技术设计书或作业指导书,并对设计质量负责;处理生产过程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和质量争议;审核技术总结、最终检查报告;审定测绘成果的交付验收和对外提供。
4.3测绘单位的质量管理、质量检查机构及质量检查人员,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负责质量管理、检查的日常工作。负责编制年度质量计划,贯彻技术标准及质量文件;对作业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和检查,处理质量问题;组织实施内部测绘成果的质量检查工作,对其所检查的成果质量负责,并编写技术总结和检查报告。
4.4测绘单位可以按照测绘项目的实际情况实行项目质量负责人制度,项目质量负责人对该测绘项目的成果质量负直接责任。测绘单位的项目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五、测绘生产过程技术质量管理
5.1测绘单位应根据有关要求和单位业务情况,在规章制度中规定需签定合同及合同评审的范围。测绘合同应采用行业通用的格式,并符合测绘资质规定的业务范围。合同评审(或计划任务评审)结果作为技术设计的一项重要依据。应规定合同评审的职责、程序及记录格式。
5.2测绘生产必须采用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用户有特定需求的,必须在测绘合同或经用户认可的技术设计书中补充规定,并按约定的标准执行。
5.3基础测绘项目和其他重要测绘项目应进行技术设计。测绘单位应根据有关要求和单位业务情况,在规章制度中规定需进行技术设计的范围,确实不需进行技术设计的,应针对不同类型的项目编制作业指导书。项目的实施必须坚持先设计后生产,禁止边设计边生产、没有设计进行生产。技术设计书应经过审核批准,方可付诸执行。
5.4测绘项目实施前,测绘单位应组织作业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学习技术设计书、作业指导书及有关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生产岗位的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按照技术设计书或作业指导书进行作业,对其所完成的测绘成果的作业质量负责。
5.5测绘单位应加强工序管理,制定完整可行的工序管理流程表,明确各工序的工作内容、方法及质量标准,有效控制影响成果质量的各种因素。生产作业中的工序成果必须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经作业人员自查、互校,如实填写质量记录,达到合格标准,方可转入下工序。
5.6对检查发现的不合格成果,应及时进行跟踪处理,作好质量记录,采取纠正措施。不合格成果经返工修正后,应重新进行质量检查;不能进行返工修正的,应予降低等级或报废并履行相关手续。
5.7成果质量记录、质量体系记录等各种记录应规范、清晰、准确、及时,质量记录应统一归档保存。
5.8测绘单位必须建立内部质量审核制度,对测绘成果实施自查互校、两级检查。作业小组实施自查互校后方可提交过程检查;通过过程检查后的测绘成果才能提交单位质量检查机构或质量检查人员最终检查,评定质量等级,编写最终检查报告。两级检查应独立进行,不得省略或代替。基础测绘和其他重要测绘项目完成后,应按照有关标准编写测绘技术总结。过程检查、最终检查及质量评定,应按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测绘单位自行制定的检查规定和质量评定标准,不得低于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六、成果交付使用过程的质量管理
6.1测绘单位必须保证向用户交付合格的测绘成果。
6.2测绘单位应当建立质量信息反馈机制,主动征求用户对测绘成果质量的意见,不断实施质量改进。
6.3测绘单位应当及时、认真地处理用户的质量查询和反馈意见。
七、技术质量管理体系的考核
7.1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单位技术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并承担全省甲、乙级测绘单位资质管理中的技术质量管理体系的考核工作。市、州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丙、丁级测绘单位资质管理中的技术质量管理体系的考核工作。
7.2测绘资质管理中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进行技术质量管理体系考核:
(一)申办测绘资质证书;
(二)申请测绘资质等级升级;
(三)测绘单位重组、改制、成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等需进行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的其他情形。
7.3考核内容
技术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内容包括:管理职责、管理制度、体系运行。
7.3.1管理职责考核:主要对照本办法的要求审查申报材料,对申请单位的质量管理职责落实情况进行核实。
7.3.2管理制度考核:着重检查申请单位建立的技术质量管理体系的文件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测绘行业特点,是否与申请单位的规模、人员素质、业务范围等相适应,是否符合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7.3.3体系运行考核:重点对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测绘单位办理上述7.2条第(一)项业务时,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管理职责和管理制度进行考核;
办理7.2条第(二)项业务时,考核测绘单位的管理职责、管理制度及体系运行;办理
7.2条第(三)项业务时,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测绘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考核的具体项目。
7.4考核方法测绘单位的管理职责、管理制度的考核一般进行文件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体系运行必须现场考核,结合测绘单位的主要业务范围的测绘生产过程和技术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形成的质量记录评价其有效性。
7.5考核程序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测绘资质申请材料后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结合实地检查,确定考核结果。
7.6技术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
7.7测绘单位应提交的考核材料(电子和纸质):甲、乙级:
1)本单位技术质量管理体系基本情况简介;
2)ISO9001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
3)质量管理或检查机构、质量检查人员配置证明文件;
4)本单位现行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及作业指导书等;
5)执行的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目录(含标准名称、标准代码或编号、制定或发布部门、实施时间);
6)本单位实施技术质量管理的有关记录。
丙、丁级:
1)本单位技术质量管理体系基本情况简介;
2)ISO9001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未认证的不提交);
3)质量管理或检查机构、质量检查人员配置证明文件;
4)本单位现行的质量管理制度;
5)执行的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目录(含标准名称、标准代码或编号、制定或发布部门、实施时间);
6)本单位实施技术质量管理的有关记录。
7.8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测绘单位,技术质量管理体系应覆盖与测绘生产相关的所有部门和测绘资质证书规定的测绘业务范围。
7.9管理职责、管理制度及体系运行的三项考核按百分制表征,详见附件:《技术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内容及分值》表一、表二、表三。三项得分均大于等于60分的,技术质量管理体系为合格;其中任何一项得分低于60分者体系为不合格。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其技术质量管理体系为不合格:
1)机构与人员设置不符合本办法相应资质等级要求的;
2)所使用的仪器设备不符合本办法2.5条规定的;
3)制定的检查验收规定低于有关标准要求或未实施两级检查制度的;
4)使用失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对用户特定需求未进行有效约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中,出现不合格成果且未进行有效整改的;
6)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未能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的;
7)技术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出现整体的、重大的偏离或出现严重影响测绘成果质量行为的;
8)与委托单位串通编造虚假测绘成果,未经有关管理部门处理的。
7.10申请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的技术质量管理体系经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考核合格的证明文件;测绘单位的技术质量管理体系考核不合格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一次性告知测绘单位体系中存在的不足,测绘单位应认真进行整改,待整改结束后重新考核。
八、附则
8.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2本办法由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