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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应用与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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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明晰了土地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其成果的应用具有现实意义,加强对其成果的更新维护是国土资源管理中重要的日常性基础工程。

关键词: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成果应用;更新维护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农民集体依法对其所有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按照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要求,武汉市于2012年底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成果陆续通过市级验收、省级检查和国家级抽查。此项工作财政投资巨大,需各方配合参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导完成。其成果如何在国土资源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领域中推广应用,并实时更新维护,是日常国土资源管理中重要的基础工作。为此,笔者在分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特点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了探讨。

1 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特点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内容主要包括地籍调查成果、土地登记成果、数据库成果和文字报告成果。对其特点进行分析,是推广应用和更新维护的前提。

1.1 全面启用全国统一的宗地新代码

本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在地籍区、地籍子区划分的基础上全面启用了全国统一的宗地新代码,它是在全市范围内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划分地籍区、地籍子区,形成5层、19位层次码结构的宗地代码。按层次分别表示县级行政区域、地籍区、地籍子区、土地权属类型、宗地顺序号等5层,其中第4层土地权属类型还分土地所有权类型码和宗地特征码2类。该代码的全面启用对于构建城乡一体化的地籍管理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2 明晰了土地权利人的土地权利

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权利人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不动产物权,依法确定土地所有权是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前提和基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一项政府行为,其成果具有法定性和权威性,土地权利一经确定,便受法律保护。因此,明晰土地权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有着重要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意义,依法确定土地权利,稳定财产归属秩序和流转秩序。

1.3 建立了城乡一体化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本项工作是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延伸和细化,它充分利用现有土地调查成果,深入研究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地籍调查、土地确权、争议调处、登记发证工作成果。并以此为基础,结合本市实际,完成我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数据建库,结合“城中村”改造、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与建设试点和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经验,按照构建城乡一体化地籍管理“一张图”的思路,建立了集信息获取、处理、存储、传输、分析应用和更新为一体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数据库。

2 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应用及更新维护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所形成的成果资料是一种以地块为基础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的权属、数量、质量、位置和利用现状的基本信息的集合。它是土地管理工作的成果之一,也是全面统一依法科学管理土地的基本依据。其应用体现了“以数(据)管地”到“图数一体管地”的重大转变。

2.1 日常地籍管理

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启用全国统一宗地代码划定的地籍区、地籍子区基础上,对地籍子区范围内各种土地权属类型的宗地进行排序。根据排序结果按照宗地编码方法编制新的宗地号,并建立新旧宗地编码对应表。按“双码并行”的原则,对已登记和已调查的宗地不变更档案中的宗地号,当需要进行变更登记或已调查的宗地需要进行登记时,再采用新的宗地号。在地籍管理数据库中建立新旧编码对应关系。数据库中现有的编码保持不变,待变更地籍调查时启用新编码,新增加的宗地直接使用新的统一宗地编码,逐步完善城乡统一的宗地编码体系,为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打好基础。

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为契机,

以重大项目为前提,按片区调查、“超前”和“对口”服务、“两步走、同步推”的工作思路,在日常地籍管理工作中,充分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资料和现有地籍调查成果资料,推动土地储备、土地供应和重大项目的权属调查工作全面提速,逐步完善覆盖全市域的地籍调查和土地确权工作,以日常地籍管理工作中获取的日常地籍调查成果用于地籍管理数据库的实时更新,确保地籍管理数据库的现势性和准确性。

2.2 土地征收

土地征收是国家为满足公共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的行为。在征收过程中应掌握征收土地的权属性质,划分农用地和建设用地范围,划分基本农田范围,查清农民集体所有者所拥有的全部土地范围面积,便于安置、补偿原土地使用者和所有者。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资料,经实地核实后,适时确定征收范围内各类用地面积、位置、权属等。并统计拟征用土地所有者拥有的全部土地面积,形成补偿安置、税费缴纳的依据。同时编制新增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报告等技术文件。土地征收的成果资料(征地红线、建设用地批准书等)确定的新增建设用地范围应及时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数据库中更新,建立实时更新、维护机制,确保成果的现势性。

2.3 土地登记

对于未开展土地总登记工作的城市,初始登记必须应用地籍调查成果。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资料,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日常地籍调查成果确定申请登记宗地的界址点、线,在技术上避免了单宗地地籍调查时因多次重复指界所造成的界址点、线重叠、裂缝现象的产生,保证土地登记成果质量,缩减土地登记工作时间,提高土地登记工作效率。充分利用地籍管理信息平台,将日常土地登记成果更新到地籍管理数据库中,结合“批、供、用、补、查”五位一体的“一张图”系统,分别将已登记成果信息和经权属调查的成果应用到调查和登记工作中,形成良好的互为利用的双向机制。

3 结 语

科学合理的土地权利制度能够为人们提供一个相对稳定持久的利益预期规则。推进土地权利制度建设,适应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是规范土地市场、保障交易安全和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国土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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