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具备的条件
■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 依法成立 3 年以上, 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 二) 注册会计师数量( 不包括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 不低于 50 名 ;
( 三)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 万元,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50 万元;
( 四) 申请设立分所前 3 年内该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已设立的分所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的, 其成立时间可以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的成立时间为准。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 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 二) 至少有 5 名 注册会计师( 含分所负责人) ;
( 三)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分所的名 称应当采用“会计师事务所名 称+ 分所所在行政区划名+ 分所” 的形式。
二、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表( 附表 5) ;
( 二) 会计师事务所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会作出的设立分所的决议;
( 三)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情况汇总表( 附表 2) ;
( 四) 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 附表 3) ;
( 本表注册会计师分会计师事务所、 拟设立分所分别填报)
( 五) 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资产负债表;
( 六)会计师事务所拟设立的分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包括所有记录页的复印件) ;
( 七) 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的管理办法;
( 八) 分所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 七)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出具的授权委托人办理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设立许可的授权委托书( 不得委托非拟任本所从业人员 办理)。合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于合并当年提出设立分所的, 不需要提交第( 四) 项规定的材料, 但应当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基准日 的资产负债表。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对会计师事务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出申请的省财政厅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 并予警告。
注: ( 1) 报送的材料中, 凡作本次申请一次性使用的有关书证材料, 如审批表格、 设立分所的决议、 年度报表、 授权委托书等,均须提供原件; 其他材料可提供原件的复印件。 ( 2) 申报材料正文统一采用宋体四号字体、 A4 型打印纸, 附材料目 录和起始页码, 按上述顺序装订整齐, 一式三套, 其内容、 顺序、 页码应一致。 申报材料中涉及股东姓名 及相关书证材料前后顺序应一致。 ( 3)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表( 附表 5) 、 会计师事务所股东情况汇总表( 附表 2) 、 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 附表3) 应在装订材料之外, 单附三份原件。
三、 网上提交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申请
申请人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同时还应当通过会计行业管理网
( http: //www. acc. gov. cn/framework/faim/indexx. jsp)注册会
计师专栏( 以下简称系统) 提出网上申请。 事务所总所从系统中的“事务所总所” 业务进入, 在业务列表中选择“申请设立分所” ,按照系统提示, 填写完所有表格后提交设立分所申请。
( 详见: 系统使用手册——事务所总所)
四、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审批程序
( 一) 报送初审材料。 申请人根据申请合伙会计师事务所须报送的材料的要求, 备齐材料后, 报送至陕西省财政厅会计处初审,地址: 冰窖巷 6 号东办公楼xxx 室, 电话: xxxx, 联系人: xxx
初审要点: ①书面报备材料及系统申请内容是否一致、 齐全, 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②拟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协议章程是否已载明规定的内容; ③拟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是否符合设立事务所的条件, 核对有关复印件和原件是否相符。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经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内容和事项,当场或 5 日 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二) 受理申请。 经过初审, 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 省财政厅予以受理。 送达《陕西省行政许可受理通知单》 。对不予受理的, 送达《陕西省行政许可受理通知单》 , 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自 受理申请之日 起 20 日 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 三) 公示监督。 省财政厅对已受理的设立申请的相关资料在会计行业管理网、 陕西会计( http: //snkj. sf. gov. cn) 、 陕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http: //www. shaanxicpa. org. cn/index. asp)进行 10 日 的公示, 并置于办公场所, 公开接受有关各方查询。对公示期间发生的举报、 反映出的问题, 省财政厅在公示结束日后进行核查。
( 四) 联席会议复审批准。 公示期结束后, 省财政厅对会计师事务所提出的设立申请提交财政厅联席会议进行复审, 作出批准和不予批准的决定。
( 五) 下达批准文件、 颁发执业许可证书。 作出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决定的, 自 作出批准决定之日 起 10 日 内向会计师事务所下达批准文件、 颁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 作出不予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决定的, 应当自 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 起 10 日 内书面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书面通知中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并告知会计师事务所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六) 批准公告。 对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上网公告。
( 七) 上报财政部备案。 作出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决定后, 自批准决定之日 起 30 日 内将批准文件和附表报送财政部、 中注协备案审查。
( 八) 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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