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公告
2008年第44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现批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两项标准为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
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以上标准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废止。
特此公告。
2008年8月19日
GB223372008
目次
前言
ⅳ…………………………………………………………………………………………………………
1适用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环境噪声排放限值2………………………………………………………………………………………
5测量方法3…………………………………………………………………………………………………
6测量结果评价4……………………………………………………………………………………………
7标准的监督实施4…………………………………………………………………………………………
GB223372008
ⅲ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改善声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根据现行法律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源达标排放义务的规定,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中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规定了边界噪声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年7月17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GB223372008
ⅳ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中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边界噪声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向环境排放噪声的设备、设施的管理、评价与控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
标准。
GB3785声级计的电、声性能及测试方法
GB/T3241倍频程和分数倍频程滤波器
GB/T15173声校准器
GB/T17181积分平均声级计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社会生活噪声communitynoise指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设备、设施产生的噪声。
3、2
噪声敏感建筑物noisesensitivebuildings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3、3
A声级Aweightedsoundpressurelevel用A计权网络测得的声压级,用LA表示,单位dB(A)。
3、4
等效连续A声级equivalentcontinuousAweightedsoundpressurelevel简称为等效声级,指在规定测量时间T内A声级的能量平均值,用LAeq,T表示(简写为Leq),单位dB(A)。除特别指明外,本标准中噪声限值皆为等效声级。
根据定义,等效声级表示为:
式中:LA———t时刻的瞬时A声级;
T———规定的测量时间段。
3、5
边界boundary由法律文书(如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租赁合同等)中确定的业主所拥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场所或建筑物边界。各种产生噪声的固定设备、设施的边界为其实际占地的边界。
3、6
背景噪声backgroundnoise被测量噪声源以外的声源发出的环境噪声的总和。
3、7
倍频带声压级soundpressurelevelinoctavebands采用符合GB/T3241规定的倍频程滤波器所测量的频带声压级,其测量带宽和中心频率成正比。本标准采用的室内噪声频谱分析倍频带中心频率为31、5Hz、63Hz、125Hz、250Hz、500Hz,其覆盖频率范围为22~707Hz。
3、8
昼间daytime、夜间nighttime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昼间”是指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需要(如考虑时差、作息习惯差异等)而对昼间、夜间的划分另有规定的,应按其规定执行。
4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4、1边界噪声排放限值
4、1、1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噪声不得超过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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