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容错免责概念:是指单位或党员干部在履职担当、创新创业过程中出现失误和过错,但因达到尽职要求,且符合本实施意见容错免责申请条件的,通过启动容错免责程序,可以获得责任豁免,依纪依法对其免予处分、从轻、减轻处理或免予问责。
二、容错免责坚持的原则:
(一)鼓励担当,支持创新。进一步解放思想,鼓励党员干部敢于担当、大胆履职、高效干事,进一步增强县委、县政府的领导力和各级各部门的执行力;大力支持党员干部大胆探索、先行先试、改革创新,不断推出符合本地实际、符合政策法规、经济社会效果好的创新思路和改革举措,努力营造“宽容失败、允许试错”的创新创业氛围。
(二)实事求是,区别对待。正确认识创新创业过程中工作失误和党员干部个人腐败行为的本质区别,坚持把“创造性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区别开来,把“创新创业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导致的失误”与“明知故犯、违纪违法”区别开来,把“推动发展过程中受客观因素影响而造成工作失误”与“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区别开来。
(三)客观公正,准确把握。在处理党员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中发生的问题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客观公正、准确把握问题发生的相关信息,充分听取当事人的申诉意见,科学认定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出现过失或违规情节较轻的,或对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受政策调整等客观因素影响而发生错误的,视情节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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