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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学习心得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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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视中国制度中的“名”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进入一个新阶段。对于中国的民主法治建设,一些人喜欢用西方宪政等概念术语来解读和引导,例如将“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套改为“宪政”。这种概念的混用,导致了对一些重大原则问题认识的干扰和误导。排除这种干扰和误导,对树立和巩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至关重要,对学术研究和中国理论体系建构也很重要。

用西方的“名”(价值和概念等)将中国道路、中国理论、中国制度套到西方话语体系中,是西方学术和意识形态同化战略的一部分。我国古人对“名”格外慎重,有“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的讲法。当然,西方学术对自己的“名”也很重视,不轻易接受外来的带有价值含义的概念。要摆脱西方“名”对中国道路、中国理论、中国制度的替代、覆盖和干扰,正名、顺言、成事工作就格外重要。简单套用西方宪政等概念,不利于我们包括法学在内的社会科学理论创新,束缚住了我们的思维,丢了自己好的东西不说,生产的知识最后充其量是在为别人打工,是别人体系的一部分和附庸。在中国制度已经发展到今天这个地步的时候,还有人总爱拿西方制度标准来套中国制度,认识上早已落伍了。

关于西方宪政,经常与西式自由、民主、法治等概念纠缠在一起,同义反复很多,这就像古人司马谈论名家时所说的,“使人苛察缴绕不得其意”,把人给绕糊涂了。至于“宪政”究竟是什么,是不明就里的。有说没有民主就没有宪政,有说没有宪政就没有民主;有说没有法治就没有民主,有说没有民主就没有法治;有说要分权制衡,有说要保障民权;成功了是因为实行宪政,失败了是因为拒绝宪政;更有甚者,还有说要精心设计出一个完美宪法,就可长治久安。找来国内新出版的四卷本《世界各国宪法大全》一书一看,宪法蔚为大观,各种宪法不可谓不多,朝令夕修的不可谓不少,但是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绩效,各国则又相去甚远。中国人常说,“徒法不足以自行”。宪法为公器,贵在有坚强的领导力量保证实施,按照宪法来治国理政,同时每个公民对宪法要有敬畏,这是政治学的一般道理。党的领导是中国政治的最根本标准,中国共产党依据党章党规管党治党,依据宪法领导人民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治国,有序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坚持用自己制度模式中的“名”,容易将自己制度价值、制度原理、制度实践讲清楚,从而在制度教育中逐步形成自己制度的思维基因;相反,用西方宪政的“名”言说中国制度,说不通,甚至对政治发展有很大的误导效应。

反对用西方宪政概念和标准来对照和分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民主政治建设,并不是说我们要全盘否定西方国家在自己的历史中积累起来的政治文明,每个国家都有权利选择自己的发展道路,每个国家都不应该看着别人的制度文明不舒服。这符合我国在国际关系中倡导的和平共处的精神。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反对用西方的“宪政”来套中国的民主法治,并不意味着我们不重视法治建设,也不意味着我们的法治就已经很成熟了,更不意味着我们就关起门来,不学习和借鉴人类在法律文明上已经形成的许多合理且对我们也有用的内容。但是在借鉴过程中一定要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将别人好的东西转化到自己法律体系中,而不是把自己转化到别人体系中去,照搬照抄别人的东西。

坚持中国制度思维

制度自信并不仅仅表现在实践中,也体现在我们的思维中。坚持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要有对自己法系的自信。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的讲话中指出:“在政治制度上,看到别的国家有而我们没有就简单认为有欠缺,要搬过来;或者,看到我们有而别的国家没有就简单认为是多余的,要去除掉。这两种观点都是简单化的、片面的,因而都是不正确的。”在推进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过程中,要减少这种简单化、片面的认识的干扰,从西方宪政思维中走出来,核心是培育、践行中国制度以及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思维。

第一,党领导人民依法治国思维。中国制度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制度的一个核心精神,或者中国实行法治的一个核心思维,就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这种思维应该深深植根在治国理政、依法治国、国家治理体系的全过程中,成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基因。按照这个思维,就很容易理解为什么在依法治国领域,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保证,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所谓西方的宪政思维,恰恰与中国制度思维是矛盾的。在中国制度思维下,我们遇见问题难题会坚持在中国制度框架下去认识并加以解决,而在西方宪政思维下,人们一遇见问题难题就会总想到在西方制度中去开药方,这种思维在实践中不会巩固中国制度,只会慢慢削弱中国制度。

第二,人民主体思维。人民主体是中国制度的基本特征。坚持人民主体思维,就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民享受的权利与其承担的义务是统一的;坚持法治建设必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坚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法纪思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不会有秩序。古人说:“法行则人从法,法败则法从人。”法要行,首先是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和法律权威,敬畏宪法和法律。在中国制度下,法纪思维有两个含义,一是全社会形成对宪法和法律崇高性、权威性的认识,二是对党员干部来说,要有对党章崇高性和党规党纪严明性的认识。党规党纪不凌驾于法律之上,但是党规党纪严于法律,保证党从严治党、长期执政。

第四,法律文化思维。制度与文化总是不可分割的。具体到中国的法治文明,就是强调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的思维。古人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说的就是德法兼治的治国理政思维。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进程中,我们一定要避免西方法律形式主义和程序主义的弊端,重视汲取我国古代传统法律文明资源。明末清初大思想家顾炎武曾说:“夫法制繁,则巧滑之徒皆得以法为市,而虽有贤者,不能自用,此国事之所以日非也。”这段经典的话用来批判当前西方法律形式主义和程序主义,是很贴切的,中国的法治建设应该避免其弊端。再比如,中国法治文明思维中重视调解,这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在法治领域的表现,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西方对抗性法律程序过度的弊端。调解不仅体现在我国国内法治体系中,而且在对外关系处理中也很重视调解的使用。

中国法系在世界法系中自成一格

中国自古以来就形成了自成一体的独立法律体系,中华律令文明对周边地带不乏影响,被借鉴的也不少,中华法系在人类法律文明中占据重要的地位。有西方学者在20世纪初统计,在人类有史以来的xx大法系中,有6个已经彻底消亡,5个经过融合后得以存续,3个基本未经融合而生存下来(中华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两个经过大规模融合更新和再造,但已面目全非(指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其中,历经3000多年未经融合而存续下来的就有中华法系。纵观法律体系演变史,凡是自成体系并具有一定辐射意义的法律体系,都是在自己社会土壤中生长壮大的,照搬和拿来主义的国家从来不会在世界多极法系和法律文明中拥有一席之地。

中国的制度体系正在走向定型,其中一个标志,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逐步建成,即最终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以及与法律法规衔接、自洽并相互支持的党内法规体系,这个体系的形成也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系的确立。因此,中国的政治学人和法律学人始终要有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法治体系道路,矢志不渝建成中国法系的自信,唯有这样,才能在推动知识体系发展和国际学术对话中拥有自尊。而按照西方宪政思维来指导,今天搬欧洲大陆法系,明天学英美法系,搬来学去,最后无非是别人法系的一个分支,断不可能建成自己的法系,更不可能在人类政法文明独树一帜、自成一格。我国唯一担任过国际法院院长的史久镛法官,在论述中国国际法理论体系发展时曾说:“这些年里,中国法学界在强调借鉴、接轨的同时,对中国法律人自己独创的一些理论和实践淡漠了,乃至不大提及了。”这段话是个警示,提醒我们无论是在发展国内法治体系还是建设国际法治体系的进程中,始终要有建成中国法系的自信。

因此,一旦我们拉长历史的视野,拓宽比较的空间,就会从国际比较和历史纵深中认识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法治体系建设的世界意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法治体系规范着占人类五分之一人口的政治和社会生活,我们理应将其作为人类一大法系去认识和发展。要充满自信地把中国法系视为人类一大法系,摆在世界多元法系中。只有站在这样的高度,才能在参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法治体系建设中,拥有强烈的事业感和巨大的成就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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