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印发《教育督导问责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 。 《办法》 从问责情形、 问责方式、 问责程序、 组织实施等方面做了 明确规定, 凸显了 双主体问责、 依法分级分类实施、强化公开透明等特点, 为压实地方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 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有关工作人员等被督导对象严格履行教育职责提供了政策依据和制度保障。
当前, 教育改革已进入“深水区” , 人民群众对“更加公平更高质量” 教育的需求更加强烈。 作为教育督导问责的基层存在, 县区教育督导机构要盯住各类学校、 其他教育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和基层督学两类可能的问责对象, 瞄准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五项管理” “双减” “校外培训机构治理” 等难点、 热点、 痛点问题, 加强督导检查,用好《办法》 利器, 为县域教育高质量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县区教育督导机构肩 负着县区教育督导问责的主体责任, 开展教育督导, 发现存在问题, 实施“稳准狠” 的教育督导问责, 要着重做好“三件事” 。
一是建立教育督导问责“直通车” 工作机制。
《办法》 规定: 教育督导工作完成后 60 天内,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单位) 成立调查认定工作组, 对各类教育督导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包括本级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反馈其在教育督导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进行调查认定, 撰写事实材料,决定是否启动问责。 万事开头难, “决定是否启动问责” 是“开头” 的关键。 教育督导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 判断是否成立调查认定工作组, 对教育督导发现问题进行调查认定。 然后, 根据调查结果,与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及有关单位会商形成是否启动教育督导问责的初步意见, 提交教育督导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定。 建立并实施教育督导结果呈送、 教育督导问责审定“直通车” 工作机制, 才能在发现问题以后, 迅速实施教育督导问责, 避免“拖黄了 ” 和“弯弯绕” 。
二是配齐练强教育督导队伍。
实施教育督导问责, 需要必要的专业支撑, 关键在于教育督导人员要有发现问题之“眼” 和称量问题之“称” 。 《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 指出: 地方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教育督导队伍建设, 按照当地学校数、 学生数实际需要, 综合考虑工作任务、地理因素、 交通条件等, 建设一支数量充足、 结构合理、 业务精湛、廉洁高效、 专兼结合的督学队伍。 教育督导机构专职督学和督学责任区责任督学是县区教育督导“常备军” , 教育督导机构要根据相关规定, 按照聘任程序, 严格聘任条件, 遴选一批专兼职督学, 提请教育督导委员会聘任, 确保教育督导机构拥有一批恪尽职守、 敢于督导、精于督导的督学骨干力量, 保证督学队伍相对稳定。 同时, 要根据教育部《督学管理暂行办法》 等相关规定, 制定督学培训计划, 开展督学专业化培训, 提升督学队伍专业知识、 专业素养和专业能力, 构建督学的专业权威。 要强化岗位职责认同教育, 补足督学理想信念之“钙” ; 要有效实施岗前、 督前培训与督后“复盘” , 开展教育督导技术实操实训, 提高督学督导力; 要坚持问题导向, 组织“解剖麻雀” ,鼓励专业写作, 促成有效迁移; 还要推进教育督导研究, 以研究促能力提升。 另外, 开展教育督导及实施教育督导问责前, 还必须对因事特约的成员单位教育督导人员进行督导及问责的纪律、 业务培训, 确保教育督导过程、 问责程序科学、 规范。
三是制定教育督导问责实施细则。
《办法》 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可依据本办法, 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备案。 ” 县区教育督导机构应该组织区域内教育督导专家、 资深督学等围绕教育督导问责健全通报制度、 监督制度、 压实问责制度,制定人民政府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协调机制等, 提请县区教育督导委员会审定通过。 同时, 要列出各类学校、 其他教育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问责情形清单, 对公开批评、 约谈、 督导通报、 资源调整及责令检查、 约谈、 通报批评、 组织处理、 处分等问责方式、 程序进行必要细化; 还要建立督学、 教育督导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问责情形负面清单,对批评教育、 责令检查、 通报批评、 取消资格、 组织处理、 处分等问责方式、 程序作细化处理, 增强操作性。 对涉嫌犯罪的情形, 还要细化移送检察、 公安、 司法机关的方式、 程序, 确保依法、 有序移送。三分部署, 七分落实。 县区教育督导机构一定要认真学习消化《意见》 精髓, 做好重点难点工作, 确保《办法》 落地见效, 为提高县区教育督导权威, 助推县域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