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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制度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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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

一、 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联席会议制度, 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 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研究矛盾纠纷调解方案, 分析当前矛盾纠纷形势。

二、 排查制度坚持执行每半月 排查一次社会矛盾纠纷, 重要时期, 实行每日排查和“零报告” 制度, 对一些苗头性、 倾向性的突出问题, 及时组织开展集中排查和研判, 提出工作建议, 制定调处方案。

三、 分流制度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服务中心对群众要求调处的社会矛盾纠纷,实行统一登记受理, 然后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 类别, 按照“属地管理” 、 “分级管理、 归口 负责” 、 “谁主管、 谁负责” 的原则, 分流指派到有关部门和单位。 对中心分流指派的矛盾纠纷, 有关部门或单位按照分流指派的任务和要求, 强化调处责任,落实调处措施, 确保调处效果, 并及时反馈调处结果。

四、 移送制度和归口 管理制度调处服务中心对所有受理的社会矛盾纠纷, 实行一个窗口 对外, 按照“统一受理、 集中梳理、 归口 管理、 依法办理、 限期处理’ ’ 的原则, 视情况分流或直接组织调处:

1、 涉及优抚安置、 社会救济、 殡葬管理等矛盾纠纷, 由民政办会同当事人所在村负责调处。

2、 涉及保险、 劳动争议、 工伤等矛盾纠纷, 由劳动保障所会同党政办、 当事人所在村负责调处。

3、 农村经济政策、 经营和财务管理、 土地承包等方面的矛盾纠纷, 由农经站会

同国土资源所、 当事人所在村负责调处。

4、 有关土地法律、 法规和政策, 土地的征用和划拨,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 土地有偿转让, 农村宅基地的使用, 以及反映滥占滥用耕地等矛盾纠纷, 由国土资源所、 司法所会同当事人所在村负责调处。

5、 城乡 建设规划、 城镇管理以及拆迁补偿和安置等矛盾纠纷, 由城镇建设办会同当事人所在村负责调处。

6、 消费者权益, 商品质量纠纷, 经济合同纠纷, 市场监督和管理等矛盾纠纷,由经济管理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调处。

7、 计划生育方面的矛盾纠纷, 由计生办和有关部门、 相关村负责调处。

8、 涉及企业产权改制、 安全生产等矛盾纠纷, 由派出所和有关部门、 相关村负责调查。 涉及上访的矛盾纠纷, 由信访办牵头、 有关部门负责调处。

9、 涉及治安方面的矛盾纠纷, 由综治办会同派出所、 司法所、 当事人所在村负责调处。

10、 其他民事矛盾纠纷由司法所和村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服务站调处。

11、 上述单位对所属矛盾纠纷必须进行面对面的调解工作, 确实调处不了 的, 由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服务中心抽调人员协调调处。

12、 重大疑难矛盾纠纷, 由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服务中心直接调处。

五、 联动联调制度

1、 涉及到多个部门或跨村的矛盾纠纷, 由调处服务中心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联合调处, 相关单位应按照中心要求, 抽调人员按时参加联合调处工作。

2、 对中心指派分流的矛盾纠纷, 相关单位及时指派领导和具体负责人按时间要求进行调处, 不得拒绝推诿。

3、 矛盾纠纷调处实行领导包案负责制, 各级领导对中心指派负责的矛盾纠纷应当负责指导、 督促或亲自参加调处工作。

4、 中心调处矛盾纠纷时需要有关部门配合支持的, 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 不得拒绝。

5、 矛盾纠纷确因部门决策不当或行政行为不当引起的, 相关部门要立即纠正,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6、 中心实行矛盾纠纷调结报告制度。 全局性的重大矛盾纠纷, 由乡 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服务中心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协调, 集中力量进行调处。 从而形成分工负责与联合调处相结合、 属地管理和集中调处相结合的“大调解” 格局, 做到信息联通、力量联动、 纠纷联排、 矛盾联调。

六、 督查回访制度

1、 定期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

2、 对分流指派给有关单位的矛盾纠纷进行跟踪了 解, 提出调处意见。

3、 走访当事人, 了 解调解协议履行情况, 听取群众对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 对未调结的矛盾纠纷每月 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以上的继续调处和控制工作。

5、 定期通报有关单位对中心分流指派案件的调处情况。

七、 档案管理制度

1、 中心工作档案包括:

(1) 调处网络组成人员名册;

(2) 会议记录、 培训记录、 业务学习记录;

(3) 矛盾纠纷受理、 分流、 调处情况登记薄;

(4) 矛盾纠纷调解卷宗;

( 5) 中心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两次以上矛盾形势分析报告;

(6) 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相关材料;

(7) 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 材料。

2、 中心直接调处的矛盾纠纷调处结束后, 应及时形成卷宗, 做到一案一卷。 卷宗包括以下内容:

(1) 卷宗封面;

(2) 卷宗目 录;

(3) 调解申请书;

(4) 调查笔录;

( 5) 证据材料;

(6) 调解笔录;

(7) 调解协议书;

(8) 回访记录;

(9) 附卷材料。

3、 中心调解的简易矛盾纠纷, 未制作书面 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制度调解协议书的, 应填写《矛盾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 , 统一归档。

4、 中心应当根据要求及时认真填写月 报表、 半年报表和全年报表, 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县综治办。 各类统计报表应按时间、 年限分类装订成册, 建立统计档案, 妥善保管备查。

5、 矛盾纠纷调处材料应在调处结束后一周内整理归档。 每年 3 月 底前完成上年度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

八、 培训制度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服务中心负责对本辖区调解人员进行培训。使广大的调解人员明确职责, 掌握与调解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 调解的方法与技巧。按照“为人正派, 办事公道, 有群众威信, 懂政策法律” 的要求, 选配好调解人员。中心工作人员要实行公开上岗制度。

九、 考核制度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服务中心建设情况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 服务中心根据实际制定对成员单位及工作人员的考核办法, 对调处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 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对因调处工作不力导致矛盾纠纷上交或激化的单位严格按照综治工作目 标管理责任制的要求, 进行处理。

十、 责任制度以严格的责任制来确保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取得实效。 建立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解责任制和分级责任制, 实行领导定期接待、 包案负责制、 直接参与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 执行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报告制度, 凡是大疑难矛盾纠纷,应及时向乡 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服务中心报告请示。 建立责任倒查制度, 对因矛盾纠纷调解和排查不力, 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 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篇二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 为构建基层预防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长效机制, 大力推进平安四方建设,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根据市委、 市政府部署, 结合我区实际, 现就建立街道综治、 司法、 信访、 调解“四位一体”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 提出如下意见。

一、 机构设置街道要建立健全党工委办事处统一领导、 综治办组织协调、 司法所具体实施、 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矛盾纠纷调解中心(以下简称“四位一体” 调解中心) 。 “四位一体” 调解中心主任由街道党工委分管领导兼任, 专职信访员、 综治办主任、 司法所长为副主任, 成员由法庭、 派出所、 武装部、 民政、 人口 和计生、 城管、 工商、 税务以及工、 青、 妇、 律师事务所等单位有关负责同志组成。 综治办、 司法所、 信访和原调解中心四部门人员组成“四位一体”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以下简称“四位一体” 办公室) , 作为“四位一体” 调解中心常设机构, 综治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司法所长兼任副主任。 办公室设在司法所, 配齐配强综治、 司法、 信访、 调解等专职工作人员, 司法所长负责主持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位一体” 办公室要加强组织协调, 整合力量, 把人民调解、 行政调解、 司法调解有机结合起来, 充分发挥“四位一体” 调解中心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 “四位一体” 办公室主要职责“四位一体” 办公室在调解中心领导下, 定期组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建立登记台账, 全面掌控辖区内的排查调处情况; 统一受理由信访部门移交和社区调委会难以调解的矛盾纠纷; 分流指派应由有关部门负责调处的矛盾纠纷;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重点、 复杂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 督查督办矛盾纠纷调处情况, 并及时组织回访; 推动领导接访和领导包案制度的落实;检查指导各单位排查调处工作, 提出奖惩建议; 及时报告重大社会矛盾和难点热点纠纷情况; 搞好分析预测, 制订重大矛盾纠纷、 群体性事件和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指导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组织开展调解人员培训工作。

三、 工作机制

(一) 工作程序。 调解中心办公室对于受理的民间纠纷、 行政纠纷和涉法纠纷案件, 首先由办公室主任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报调解中心主任签批处理意见, 需调解中心调解的, 调解中心直接进行调解; 需部门调解的, 根据纠纷性质和工作职能, 分流有关部门调解, 并检查调度办理结果。 对于调解成功达成协议的, 要填写调解协议书, 并加盖街道调解委员会印章。 调解人员要定期进行回访; 对调解不成功的, 要及时引导进行诉讼, 防止引起上访事件的发生。 对于调处完毕的纠纷要及时整卷归档。

(二) 联合接访。 “四位一体” 办公室设立矛盾纠纷接待岗位, 根据矛盾纠纷受理、 登记、 分流等工作制度, 明确专人负责, 统一受理, 接待群众来访。 除当场答复或办理的外, 需分流的案件均给当事人填写《受理回执单》 , 实行“一站式服务” 。

(三) 联合排查。 按条块结合的原则, “四位一体” 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排查辖区内发生的矛盾纠纷、 信访案件和其他社会不稳定因素, 做到步调一致、 协调统一。 每半月 召开一次社区调解、 治保、 信访负责人例会, 收集信息, 分类汇总, 分析排查, 及时向党政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报告, 共同研究制订解决方案。

(四) 联合调处。 “四位一体” 办公室每周召集一次调度会, 统一安排处理受理和排查出的案件。 对性质单

一、 涉及单个部门的, 由调处中心调查处理, 或责成有关部门办理; 对成因复杂、 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案件, 由“四位一体” 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如需出具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书, 由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制作。

四、 工作制度

(一) 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坚持条条排查与块块排查、 定期排查与集中排查、 普遍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 社区每周、 街道每半月 进行定期排查; 在重大节假日、 敏感时期和纠纷多发季节, 及时组织开展集中排查; 对重点单位、 重点事、 重点人, 加大力度重点排查; 对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在敏感时期引发的矛盾纠纷, 做到早预测、 早防范, 避免发生重大事件。

(二) 情况报告制度。 定期分类报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 对避免民间纠纷激化、 刑事案件、 自杀事件、 群众性械斗和群体性上访等事件, 要报告案由和处置经过, 做到一事一报。 发现重大矛盾纠纷信息的, 要在报告街道党工委、 办事处的同时, 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三) 案件分流制度。 凡通过来信来访、 纠纷排查、 相关部门转办受理的案件,应填写《受理案件回执单》 。 责任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处结。 对于重大、 疑难及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 由“四位一体” 办公室协调有关单位进行调处。

(四) 调处反馈制度。 对一般性矛盾纠纷, 责任单位应在 10 日内处结; 对重大、 疑难矛盾纠纷或跨区域、 跨单位的矛盾纠纷, 应在 30 日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

内处结; 特殊情况确需延长调处时间的, 应在 60 日内处结。 责任单位要按时调处矛盾纠纷, 并及时向“四位一体” 办公室反馈调处情况。

(五) 督查通报制度。 随时掌握矛盾纠纷调处工作进度, 了 解调处结果。 每季度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 通报分析形势, 加强信息交流, 促进各部门之间工作协作。

(六) 台账登记制度。 建立微机化管理台账, 对社区居委会调解不了 的, 以及通过来信来访、 纠纷排查、 相关部门转办受理的案件, 逐一登记造册。 对案件的分流责任单位、 调处时间、 调处结果等, 要做好记录, 为动态分析矛盾纠纷、 查究责任提供准确依据。

(七) 值班制度。 实行轮流值班制(信访、 综治办、 司法所) 。 值班人员实行8 小时坐班和 24 小时负责制, 节假日安排值班人员, 及时接待来电来访, 准确解答问题, 做好登记、 记录, 并及时向办公室主任报告情况。 不得擅离职守, 特殊情况确需离岗时, 报请办公室主任批准, 并在接班人员到位时才能离岗。 交接班时, 要将值班期间的咨询、 接案及其他情况交代清楚, 明确责任。

(八) 责任查究制度。 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激化责任查究制度。 调解中心主任负责中心全面工作。 及时了 解掌握辖区内矛盾纠纷发生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定期组织开展矛盾纠纷分析预测活动, 亲自督查督办重大疑难纠纷和分流纠纷。 凡因排查调处不力致使矛盾纠纷激化, 发生凶杀、 爆炸、 群体性械斗和群体性越级上访等案件, 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 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对单位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 建议对个人给予相应的党纪、 政纪处分。

五、 基础设施建设各街道要切实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调解中心的办公用房不少于1 间(用于日常值班、 档案存放、 调处矛盾纠纷) , 办公桌椅、 档案橱柜、 电话、 微机、 传真机、 录音机、 照相机、 交通工具、 工作经费到位。

六、 考核与管理健全“四位一体”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 做好基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是妥善化解人民内部矛盾、 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 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要牢固树立重心下移、 强化基层的思想, 把建立健全“四位一体”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及时听取汇报, 帮助解决人员、 经费、 办公设施等实际问题, 完善保障机制。 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纳入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创建“平安四方” 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 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 进一步落实领导责任制, 党政领导“一把手” 作为第一责任人, 分管领导作为直接责任人, 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四位一体” 办公室的指导与管理, 切实负起“保一方平安” 的政治责任。 加强“四位一体”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队伍建设。 坚持以人为本, 把那些工作责任心强、 懂法律、 懂政策、 会做群众工作的同志充实到“四位一体” 办公室。 采取多种途径和形式, 加大培训力度, 不断提高调解队伍的理论素养、

政策水平、 业务素质和调解工作技能, 努力建设一支自觉践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 业务精通、 作风优良、 公道正派、 能打硬仗的调解队伍。 根据上级要求, 结合我区实际, 建立街道“四位一体”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的工作, 将采取先行试点办法, 在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 按照组织机构完善, 工作人员到位, 内部机制规范, 配套运转良好, 执行落实到位, 确保矛盾纠纷发现得早, 化解得了 , 控制得住, 处置得好的工作标准, 确保 20**年 8 月 底前各街道全部建立“四位一体”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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